折狱龟鉴

折狱龟鉴 南宋 郑克

虞应龙序 #

  天开之会,一统同文。

宜春旧有书版,鐍于郡斋,其在今日,搜放失、补残断莫先焉。

至元辛巳秋仲,府尹张公国纪发其藏归校官,若春秋分记、紫阳四书、昌黎文、黄陈诗注、折狱龟鉴、廉吏传并有先儒讲义,洎南阳活人书与局方医书咸切于用,而灭裂亡完者。

越半岁,同知郝公居正来莅郡事,以敦化善俗为己任,颛命刊补,于是悉备。

文学掾赵君火卞石书来谂学,因惟圣贤托宪,言贻后人,所以共天命,树民彝也。

善锓以广其传,此良师帅职分所在。

曷危于时,多有缺轶。

易曰,汤武革命,顺天应人。

此邦之人,粗识事理,金城夹附,未尝有烽火之警,视他路贮书,宜如旧秦,何脱落无善本,殆不可晓。

幸而今之从政者作兴斯文,独劬精而成之。

继今共学之士相与勖励,养根实,加膏希光,毋敝口耳,以负初意。

至元之黓敦牫夏五泛蒲日奉训大夫湖南道儒学提举陵阳虞应龙序。

释冤上 释冤下 辨诬 鞫情 议罪 宥过 惩恶 察奸 核奸 擿奸 察慝 证慝 钩慝 察盗 迹盗 谲盗 察贼 迹贼 谲贼 严明 矜谨

折狱龟鉴译注卷一

 释冤上 #

 孙登比丸 #

吴太子孙登,尝乘马出,有弹圆过。

左右求之,适见一人,操弹佩圆,咸以为是。

辞对不服。

从者欲捶之,登不听。

使求过圆,比之非类,乃见释。

旧出吴志本传。

旧,指五代和凝、和父子所撰疑狱集。

郑克折狱龟鉴系以疑狱集为基础增广而成,故称之为旧集,或省称为旧。

吴志,即三国志吴书。

孙登传在吴书吴主五子传中。

按:人之负冤,多因疑似,听者不能审谨,忿然作威,遂至枉滥。此事虽小,可以喻大,故首着焉。

 曹摅明察(于公、孟尝二事附)

晋曹摅,为临淄令。

县有寡妇,养姑甚谨。

姑以其年少,劝令改适,妇守节不移。

姑愍之,密自杀。

亲党告妇杀姑,官为考鞫。

妇不胜苦楚,乃自诬。

狱当决,适值摅到。

知其有冤,更加辨究,具得情实,时称其明。

出晋书本传。

按:前汉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狱平。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

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

”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

吏验治,孝妇自诬服。

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

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

太守竟论杀孝妇。

郡中枯旱三年。

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傥在是乎? ”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家,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

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出前汉书于定国传。

于公乃定国父也。

后汉上虞有寡妇,养姑至孝。

姑以寿终,而夫女弟先怀嫌恨,乃诬妇厌苦供养,加酖其母。

官吏不察,户曹史孟尝言于太守,亦不为理,遂以冤死。

郡中连旱二年。

出后汉书本传。

此两事,旧集并不载。

临淄寡妇若不遇曹摅,则与东海、上虞无以异矣。惟鉴彼负冤之可戒,乃显此释冤之足尚,故附着之。

 苻融占梦 #

前秦苻融,为司隶校尉。

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过宿妻家。

是夜,妻为贼所杀,妻兄疑丰杀之,送丰有司。

丰不堪楚掠,诬引杀妻。

融察而疑之,问曰:“汝行往还,颇有怪异及卜筮否?”丰曰:“初将发,夜梦乘马南渡水,返而北渡,复自北而南,马停水中,鞭之不去,俯而视之,见两日在于水下,马左白而湿,右黑燥。

寤而心悸,窃以为不祥。

还之夜,梦如初。

问之筮者,云:‘忧狱讼,远三枕,避三沐。

’既至,妻为具沐,夜授丰枕。

丰记筮者之言,皆不从之。

妻乃自沐,枕枕而寝。

”融曰:“吾知之矣。

周易:坎为水,离为马。

梦乘马南渡,旋北而南者,从坎之离。

三爻同变,变而成离。

离为中女,坎为中男。

两日,二夫之象。

坎为执法吏,吏诘其夫,妇人被流血而死。

坎二阴一阳,离二阳一阴。

相承易位,离下坎上,既济。

文王遇之囚羑里,有礼而生,无理而死。

马左而湿,湿,水也。

左水右马,冯字也。

两日,昌字也。

其冯昌杀之乎?”于是推捡,获昌而诘之。

昌具首服,曰:“本与其妻谋杀董丰,期以新沐、枕枕为验,是以误中妇人。

”旧出晋载记本传。

占梦辞烦,删取其要。

按:古之察狱,亦多术矣。

卜筮、怪异,皆尽心焉。

至诚哀矜,必获冥助。

是以冯昌之罪具服,而董丰之冤得释也。

冯之马边非水,乃冰也;昌之日下非日,乃曰也。

苻融以意言,其事遂验。

此周宣所谓“神灵动君使言”者也,岂非至诚哀矜而然欤!占梦事又见察贼门。

 辛祥察色(法雄、魏丕、赵德彝、薛奎、唐肃、杜衍、孙沔、姚仲孙、程坦、孙廉、靳宗说、刘纬、宋昌言凡一十三事附)

后魏辛祥,为并州平北府司马。

有白璧还兵药道显,被诬为贼,官属咸疑之。

祥曰:“道显面有悲色。

察狱以色,其此之谓乎!”苦执申之。

月余,别获真贼。

祥终于安定王燮征虏府长史。

出北史辛绍先传。

祥,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后汉法雄,为青州刺史。

每行部,录囚徒,察其颜色,多得情伪。

盖察狱之术有三:曰色,曰辞,曰情。

此其以色察之者也。

若辞与情颇有冤枉,而迹其状稍涉疑似,岂可遽以为实哉?苦执申之,理亦应尔。

后十二事是也,故附见之云。

魏丕初从周世宗镇澶渊,奏授司法参军。

时有强盗五人,狱具,将伏法。

丕疑其冤,缓刑而察之。

不数日,本盗就擒,五人获免。

后事本朝,终于左骁卫将军。

信都郡王德彝,雍熙中判沂州。

儒生乙恕,郊居肄业。

一日,有横尸在舍侧,逻者见之,捕恕送官,狱具,将伏法。

德彝疑其冤,命别司鞫问,亦如之。

因令缓刑以俟。

未几,果获贼,恕乃得释。

薛奎参政,为隰州军事推官。

时有民常聚博僧舍。

一日,盗杀寺奴,取财去。

而博者四人适至,启户,溅血污衣,遽惊走。

逻者因捕送官,考讯,引伏。

奎独疑之,请缓其狱。

后数日,果得杀人者。

唐肃待制,为秦州司理参军。

时有商人,夜宿逆旅,而同宿者杀人亡去。

旦起视之,血污其衣,为吏所执,不能辨明,遂自诬服。

肃为白其冤,而知州马知节趣令具狱,肃固持不可。

后数日,得真杀人者。

就辟本州岛观察推官。

杜衍丞相作河东提刑时,上党民有继母为人所杀,或告民杀之,不胜楚掠,遂自诬服。狱既具,衍疑非实,未论决间,果得真杀人者。已上六事,并见本传。

孙沔副枢为赵州司理参军时,盗发属县,为捕者所迫,乃弃其刀并所盗赃于民家。

后即其家得会饮者十六人,适如其数,捕系县狱,掠使服罪,法皆当死。

以具狱上,沔疑其枉而留讯之。

州将怒,然终不敢决。

未几,得真盗,州将反喜,谓沔曰:“微子,吾得自脱耶!”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凡本朝公卿事,惟载于国史本传者称名,若墓志、行状、杂书、小说所载,则或称爵,或称字。

此皆以名书之,庶得古今一体;且临以绍兴恤刑手诏,则于礼亦当书名也。

姚仲孙龙学为许州司理参军时,民有被盗杀者,其妻言:“里胥常责贿于夫,不与而怨之。

此必盗也。

”乃捕系狱,将傅以死。

而仲孙疑之,知州王嗣宗曰:“ 若保非盗耶?”然亦不敢遽决。

后数日,果得真盗。

嗣宗复喜曰:“察狱当如是也。

”改资州。

转运使檄往富顺监按疑狱,全活者数十人。

程坦国博为郢州司户参军时,民有执盗者三人,法当死。

州趣狱上,坦疑其自诬,辄留更讯之。

后果得真盗。

自是,虽他州疑狱,监司必属坦平决。

子戡,为宣徽南院使,赠太师。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孙廉观察初隶亲事官,后以慈州刺史知沧州。

有劫盗,狱既成,廉疑之。

谓僚属曰:“我武人也,狱辞固非吾事。

然试召某邻里,询其行止,皆曰此平日跅弛不事,今以为盗则非也。

”后数日,果得真盗。

降诏奖谕。

靳宗说馆使,初以荫补三班奉职,监沧州盐山务。

尝摄县事,有系囚,坐杀人,法当死者。

宗说疑之。

会囚言:“母年九十,病。

”且言:“愿得一别母而死。

”宗说恻然,释缚,令人与俱至其家。

既而,更获真杀人者。

刘纬大卿,知邢州。属邑有卒死于林中,捕盗者从旁得一人,俾偿死。纬疑不实。明日,得死卒戍所移文,乃二人共窜。亟令追获其一同窜者,考之果服。

宋昌言大监知泽州时,有大辟狱具,昌言疑其冤,持之不决,果获真盗。已上四事,并见本传。

右十二事,皆以其辞与情察之者也。

若靳宗说释死囚缚,使别其母,非知其冤而然也,但以囚有念母之心而悯之耳。

冤状卒明,出于邂逅,是亦至诚哀矜之效也。

其余审谨不敢遽决,亦因详缓,每获辨释。

盖宁可淹系以求其实,毋或滥刑以陷于冤,庶协舜典“钦恤 ”之义也。

易曰:“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此之谓欤?

 李崇绐兵 #

后魏李崇,为河东太守。

有定州流人解庆宾兄弟,坐事俱徙扬州。

弟思安背役亡归。

庆宾惧后役追责,规绝名贯,乃认城外死尸,诈称其弟为人所杀,迎归殡葬。

颇类思安,见者莫辨。

又有女巫杨氏,自云见鬼,说思安被害之苦,饥渴之意。

庆宾又诬同军兵苏显甫、李盖等所杀,诣州讼之。

二人不胜楚毒,各自款引。

狱将决竟,崇疑而停之。

密遣二人非州内所识者,伪从外来,诣庆宾告曰:“仆住在北州,去此三百。

比有一人见过寄宿,夜中共语,疑其有异,便即诘问,迹其由绪。

乃云是流兵背役逃走,姓解字思安。

时欲送官,苦见求及,称:有兄庆宾,今住扬州相国城内,嫂姓徐。

君脱矜愍,为往报告,见申委曲,家兄闻之,必重相报。

所有资财,当不爱惜。

今但见质,若往不获,送官何晚?是故相造,指申此意。

君欲见顾几何?当放贤弟。

若其不信,可见随看之。

”庆宾怅然失色,求其少停,当备财物。

此人具以告崇,崇摄庆宾问曰:“尔弟逃亡,何故妄认他尸?”庆宾伏引。

更问盖等,乃云自诬。

数日之间,思安亦为人缚送。

崇召女巫视之,鞭笞一百。

崇断狱精审,皆此类也。

按:此亦察其面之色、款之辞、事之情,而疑其诬服者也。

但用谲钩慝,以验诬告,为异耳。

然所以绐而验之者,欲释诬服之冤也,故列于此焉。

绐兵事又见辨诬门,质弟事又见钩慝门,鞭巫事又见惩恶门。

 司马悦视鞘 #

后魏司马悦,为豫州刺史。

有上蔡董毛奴,赍钱五千,死于道路。

或疑张堤行劫,又于堤家得钱五千。

堤惧楚掠,自诬言杀。

悦疑不实,引毛奴兄灵之问曰:“杀人取钱,当时狼狈,应有所遗,曾得何物?”答曰:“得一刀鞘。

”悦取刀鞘视之,曰:“此非里巷所为也。

”乃召州内刀匠示之。

有郭门者,言此刀鞘其手所作,去岁卖与邻人董及祖。

悦收及祖,诘之,具服。

灵之又于及祖身上认得毛奴所服皂襦,遂释张堤。

出北史司马楚之传。

悦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悦所以能使及祖服罪者,虽有智算,亦偶然耳。

向若贼不遗刀鞘,或鞘非州内刀匠所作,何从知及祖为贼耶?其可称者,哀矜审谨,合于中孚“议狱缓死”之义,故卒能获贼以释冤也。

认鞘事又见迹贼门。

 宋世良放囚 #

后魏宋世良为清河太守时,阳平郡移掩劫盗三十余人,世良讯其情状,惟送十二人,余皆放之。

阳平太守怒曰:“辄放吾贼!”及推问,送者皆实,放者皆非,始叹服焉。

出北史宋隐传。

世良,其族曾孙也。

旧集不载。

按:他郡移掩劫盗,虽或诬引,咎不在我,据名缚送,斯亦可矣。

世良乃复讯其情状,实者送之,非者放之,是哀矜审谨之至也。

传言:齐天保初,大赦,世良郡无一囚,率群吏拜诏而已。

此其效欤?

 苏琼推盗 #

北齐苏琼,为文襄仪同府刑狱参军。

并州尝有强盗,推其事者所疑贼徒并已考伏,失物家亦识认,惟不获盗赃。

付琼穷审,乃别推得元景融等十余人,并获赃验。

文襄语前妄引者曰:“尔辈不遇我好参军,几致枉死。

”出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琼推盗之术,固有可称。然君子所贵者,不在核奸,而在释冤也。

 柳庆问饮 #

后周柳庆,初仕后魏,为雍州别驾。

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居止。

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

无何,缄闭不异而并失之。

谓是主人所窃。

郡县讯问,主人遂自诬服。

庆闻而疑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常置何处?”对曰:“常自带之。

”庆曰:“颇与人同宿乎?”曰:“无。

”曰:“与同饮乎?”曰:“向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

”庆曰:“主人特以痛自诬,非盗也。

彼沙门乃真盗耳。

”即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逃匿。

后捕得,尽获所失之金。

旧出北史柳虬传。

庆,其弟也。

按:缄闭不异而失其金,则盗非远,故疑主人。

庆察其色、其辞、其情,而知主人诬服矣,故问其管钥所在,同宿、同饮者谁。

沙门无故与贾酣宴,不一而止,果何意哉?此必伺隙为盗也。

醉而昼寝,彼乃得便,其金于是失之,沙门非盗而何?庆之明察,亦可称矣。

用以释冤,尤为美也。

问饮事又见迹盗门。

韦鼎览状(萧怀武一事附)

隋韦鼎,为光州刺史。

有人客游,通主家妾。

及其还去,妾盗珍物,于夜逃亡,寻于草中为人所杀。

主家知客与妾通,因告客杀之。

县司鞫问,具得奸状,因断客死。

狱成,上州。

鼎览之,曰:“此客实奸,而不杀也。

乃某寺僧绐妾盗物,令奴杀之,赃在某处。

”即放此客,遣人掩僧,并获赃物。

自是部内肃然,道无拾遗。

出南史韦睿传。

鼎,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鼎所以知者,能广耳目,以察奸慝也。

苟不如是,则无以释疑似之冤矣。

夫治民之有耳目也,犹用兵之有间谍也。

兵法云:“非圣智不能用间,非微密者不能得间之实。

” 广耳目,察奸慝,亦犹是也。

不然,则所使察奸慝者,或反为奸慝矣。

王蜀时,有萧怀武,主“寻事团”,乃军巡之职也。

所管百余人,每人各养私名十余辈,或聚或散,人莫能别,呼之曰“狗”。

深坊、曲巷,马医、酒保、乞丐、佣作、贩卖、童儿,皆有其徒,民间偶语,无不知者。

或在州郡及勋贵家,掌庖、看厩、御车、执乐,公私动静,即时闻达。

于是人心恐惧,自疑肘腋悉其狗也。

怀武杀人不可胜数,冤枉之声满于内外。

郭崇韬入蜀,乃族诛之。

见成都古今记。

是使察奸慝而反为奸慝者也,岂能资耳目之用,释疑似之冤乎?鼎异于此,故可称也。

蒋常留妪(韩思彦一事附)

唐贞观中,卫州版桥店主张逖妻归宁。

有魏州三卫杨正等三人投店宿,五更早发。

是夜,有人取其刀杀逖,却纳鞘中,正等不觉。

至晓,店人追及,刀血狼籍,收禁考掠,遂自诬服。

太宗疑之,差御史蒋常覆推。

常至,追店人十五以上皆集,人数不足,因俱放散,独留一妪年八十余,晚乃令出,密遣狱典觇之,曰:“有人共语,即记姓名。

”果有一人问妪:“使人作何推勘?”前后三日,并是此人。

捕获诘问,具服:与逖妻奸杀逖,有实迹。

正等乃释。

旧不着出处。

当是唐人小说所载,今亡其本耳。

余类此者,同。

按:李崇用谲钩慝,蒋常用谲察贼,而皆能释冤,斯无恶于谲也。

留妪事又见谲贼门。

唐韩思彦,使并州。

有贼杀人,主名不立。

醉胡怀刀血污,讯掠已服。

思彦疑之,晨集童儿数百,暮出之,如是者三。

因问:“儿出,亦有问者乎?”皆曰:“有之。

”乃物色追讯,遂擒真盗。

见唐书本传。

此亦用谲获贼而冤乃释,但不若常独留一妪密觇问者为精审耳,故特附见之也。

 裴怀古抗辞 #

唐裴怀古,为监察御史时,真定有浮屠,为其徒诬告祝诅不道,武后怒,命按诛之。

怀古得其枉,为后申析,不听,怀古因曰:“陛下法与天下画一,岂使臣杀无辜以希盛旨哉?即其人有不臣状,臣何情宽之?”后意解,得不诛。

见唐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怀古当酷吏深文之时,独能申析诬枉,抗辞执法,始终不挠,其徐有功之流亚欤?

李元素奏狱 #

唐李元素为御史时,东都留守杜亚,恶大将令狐运。

会盗劫输绢于洛北,运适与其下畋近郊,亚疑而讯之。

幕府按鞫无状,更以爱将武金掠服之。

诏监察御史杨宁覆验,事皆不。

亚劾宁罔上,宁抵罪。

傅致周内之,若不可翻者。

德宗信不疑,宰相难之。

诏元素与刑部员外郎崔从质、大理司直卢士瞻驰按之。

亚迎,以狱告。

元素徐察其冤,悉纵所囚以还。

亚大惊,复劾元素失有罪。

比元素还,帝已怒,奏狱未毕,帝曰:“ 出。

”元素曰:“臣言有所未尽。

”帝曰:“第去。

”元素曰:“臣以御史按狱,知冤不得尽辞,是无容复见陛下。

”帝意解,即道运冤状。

帝感寤曰:“非卿,孰能辨之。

”然运犹以擅捕人得罪,流归州。

武金流建州。

后岁余,齐抗得真盗,繇是天下重之,迁给事中。

出唐书本传。

按:运之冤,初按鞫无状,后覆验不,虽傅致周内之,若不可翻者,亦非难辨也。

但帝怒斥令出,又云“去”,元素气不慑,辞不挠,卒辨其冤,而帝亦寤,斯为难能耳。

语曰:“仁者必有勇。

”此其所以能释冤也。

柳浑白冤 #

唐江西观察使魏少游,表柳浑为判官。

州僧有夜饮火其庐者,归罪喑奴。

军候受财不诘,狱具。

浑与其僚崔佑甫白奴冤,少游趣讯僧,僧首服。

因厚谢二人。

见唐书柳浑传。

按:僧饮酒、失火,二罪俱发,而谓失火者喑奴耳,且掩其饮酒之迹也。

若非军候受财不诘,则此狱岂难辨乎?唯上下相蒙,不以狱事为意,故莫之辨耳!浑与佑甫,一代英贤,而白其冤;少游能听用之,故趣讯僧云,斯亦可称也。

袁滋称金 #

唐李勉,镇凤翔。

有属邑耕夫,得马蹄金一瓮,送县。

为令者虑公藏主守不谨,而置之私室。

翌日,开视之,则皆土块耳。

以状闻府,遣掾案之,不能自明,诬服换金。

初云“藏之粪壤,被人窃去”,后云“投之水中,失其所在”。

虽未穷易用之所,而皆以为换金无疑。

府中宴集,语及此事,咸共嗟叹。

时袁滋在幕府,独疑其枉,勉乃移狱就府,俾滋鞫之。

滋阅瓮间,得二百五十余块。

诘其初获者,则二人以巨竹舁至县。

乃于列肆索金,依块形状,镕写校量。

始秤其半,已及三百斤,计其大数,非二人以竹担可举,即是在路之时,金已化为土矣。

令乃获雪。

旧出康骈剧谈录。

按:唐书袁滋传云:“滋进詹事府司直。

部官以盗金下狱,滋直其冤。

”无凤翔属邑事。

又云:“滋累从张伯仪、何士干辟。

”无在李勉幕府事。

康骈所记,传闻失实,故非特本末差误,抑又事理乖舛:夫六百斤金,固非二人竹担可举,若在路时已化为土,则到县时自当验实,虽色未变,而轻重顿异,亦易知矣,令何故尚虑公藏主守不谨,而置之私室乎?乖舛如此,无足取者。

和谓能释冤,载于旧集,意则善矣,不若唐书本传为得其实也。

刘崇龟换刀 #

唐刘崇龟,镇南海。

有富商子泊船江岸,见一高门中有美姬,殊不避人。

因戏语之曰:“夜当诣宅矣。

”亦无难色,启扉待之。

忽有盗入其室,姬即欣然往就。

盗谓见擒,以刃剸之,逃去。

富商子继至,践其血,洿而仆,闻脰血声未已,觉有人卧于地,径走至船,夜解维遁。

其家踪迹,讼于公府。

遣人追捕,械系考讯,具吐情实,惟不招杀人。

崇龟视所遗刀,乃屠刀也,因下令曰:“某日大设,阖境屠者皆集球场,以俟宰杀。

”既而晚放散,令各留刀,翌日再至。

乃命以杀人刀换下一口。

明日,诸人各认本刀。

一人不去,云非某刀。

问是谁者?云某人刀。

亟往捕之,则已窜矣。

于是以他囚合死者为商人子,侵夜毙之。

窜者闻而还,乃擒,置于法。

富商子坐夜入人家,杖背而已。

旧不着出处,盖亦唐人小说所载,今见唐书刘政会传后,崇龟其七世孙也。

传辞太简,故于旧集删取其要。

按:凡欲释冤,必须有术。换刀者,迹贼之术也;毙囚者,谲贼之术也。贼若不获,冤何由释?故仁术有在于是者,君子亦不可忽也。

庄遵审奸 #

庄遵,初为长安令,后迁扬州刺史,性明察。

尝有阳陵女子与人杀其夫,叔觉,来赴贼,女子乃以血涂叔,因大呼曰:“奈何欲私于我而杀其兄!”便即告官。

官司考掠其叔太过,因而自诬其罪。

遵察之,乃谓吏曰:“叔为大逆,速置于法。

可放嫂归。

”密令人夜中于嫂壁下听。

其夜,奸者果来,问曰:“刺史明察,见叔宁疑之耶?”嫂曰:“不疑。

”因相与大喜。

吏即擒之送狱,叔遂获免。

旧不着出处,亦不着何代人。

与蜀庄遵姓名同。

和氏父子各载一事,皆附卷末。

或疑是唐人,然其叙闻哭事言:巡行部内、驻车听之,则非唐刺史也。

唐之扬州刺史,治广陵,领江都、江阳、六合、海陵、高邮、扬子、天长七县,而无阳陵。

汉之扬州刺史,治历阳,领九江、丹阳、庐江、会稽、吴、豫章六郡,而丹阳郡有陵阳县,岂非陵阳误为阳陵乎?其云阳陵女子,岂非王尊传所谓“美阳女子”之类乎?以此观之,乃汉人乎?但未有明据,不敢决定。

故且依和氏,序唐人后,此聊以志疑也。

克编次已定,始见蜀本华阳国志:后汉巴郡士人,有扬州刺史严遵,字王思:徐州牧严羽,字子翼。

羽乃遵之子也,父子并着称云。

遵在扬州,每当迁,民遮止之,天子就增州秩中二千石,居十八年,卒于官。

则遵果是汉人也。

势难移改,姑仍旧贯,览者察之。

按:遵之罪叔而放嫂,盖用谲以擿奸也。于是既得其情,遂擒其人,岂非释冤有术而然欤?

折狱龟鉴译注卷二

 释冤下 #

孔循虑囚(范正辞、赵稹、薛向三事附)

后唐孔循,以邦计贰职,权领夷门军府事。

长垣县有四盗鉅富,及败,而捕系者乃四贫民也。

盖都虞候者,郭从韬之僚婿,与推吏、狱典同谋锻成此狱,法当弃市。

循亲虑之,囚无一言,领过萧墙,而乃屡顾。

因召问之,云:“适以狱吏高其枷尾,故不得言。

请退左右,细述其事。

”即令移于州狱,俾郡主簿鞫之。

受赂者数十人,与四盗俱伏法,四贫民获雪。

此盖和所闻五代时事。

按:巡捕之吏,或纵盗而捕系平民以应命,或失盗而捕系平民以逃责,或求盗而捕系平民以希赏。

若狱吏与之为市,则冤滥岂可胜言!此在听者察之耳。

孔循所察,乃纵盗而捕系平民以应命者也。

又有三事,失盗而捕系平民以逃责者二,求盗而捕系平民以希赏者一,今附于后云:

范正辞,齐州人,父劳谦。

正辞为江南转运副使,饶州民甘绍者,积财鉅万,为盗所掠。

州捕得十四人,狱具当死。

正辞按部至,引问之,囚皆泣下。

察其非实,命徙他所讯鞫。

既而,民有告群盗所在者。

正辞潜召监军王愿掩捕之,盗遁去。

正辞即单骑出,追及之。

贼控弦持来逼,正辞以鞭击之,中贼双目,执之以归。

按其奸状伏法,而前十四人皆得释。

赵稹少师,为益州路转运使。

时邛州蒲江县捕劫盗不得,而官司反系平民数十人,楚掠强服,且合其辞,若无可疑者。

稹适行部,意其有冤,乃驰入县狱,尽得其冤状,释出之。

已上二事,并见本传。

薛向枢密,提点河北刑狱。

 时深州武强县有盗杀人,而夺其财。

尉以失盗为负,捕平人掠服之,置赃于外以符其语。

向得而疑之,亲引问,直其冤,免死者六人,正其尉故入之罪。

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此三者,皆与孔循虑囚事类矣。非有他术,俱尽心察情,故能释冤也。

 府从事发瘗(庐陵、歙县二事附)

和载玉堂闲话云:近代有人,因行商回,见妻为人所杀,而失其首。

既悲且惧,以告妻族。

乃执婿送官。

不胜捶楚,自诬杀妻。

狱既具,府从事独疑之,请更加穷治,太守听许。

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

又问:“颇有举事可疑者乎?” 一人对曰:“某处豪家举事,只言殂却奶子,五更初,墙头舁过凶器,极轻,似无物,见瘗某处。

”亟遣发之,乃一女子首。

令囚验认,云:“非妻也。

”遂收豪家鞫问,具服: “杀奶子,函首埋瘗,以尸易囚之妻,畜于私室。

”婿乃获免。

按:此汉干佑中,王仁裕所说五代时事也。顷闻一事,与此相似;又闻一事,颇亦类此。并附于后:

太平州有一妇人,与小郎偕出,遇雨,入古庙避之,见数人先在其中。

小郎被酒困睡,至晚始醒,人皆去矣,嫂已被杀,而尸无首。

惊骇号呼,被执送官,不胜考掠,诬服强奸嫂,不从而杀之,弃其首与刀于江中,遂坐死。

后其夫至庐陵,于优戏场认得其妻,诸伶悉窜,捕获伏法。

盖向者无首之尸,乃先在庙中之人也。

伶人断其首,易此妇人衣,而携以去。

小郎之冤如此,以无善疑从事故也。

然则赃证未明,狱可遽决乎?

宣、歙间有强盗,夜杀一行旅,弃尸道上,携其首去。

将晓,一人继至,而践其血,亟走避之。

寻被追捕系狱,半年不决。

有司切欲得首结案,乃严督里胥,遍行搜索。

会一丐者病卧窑中,即斩以应命。

囚亦久厌考掠,遂伏诛。

后半年,强盗始败于仪真。

狱成,验所斩首,乃瘗于歙县界。

彼里胥之滥杀,与平民之枉死,皆缘有司急于得首以结案也。

然则追责赃证,可不审谨乎?

此皆政和中事,可为典狱之戒,故附着之。发瘗事又见迹贼门。

许宗裔验赃 #

王蜀时,有许宗裔守剑州。

部民被盗,灯下识之,迨晓告官。

捕获一人,所收赃物,唯丝絇、紬线而已。

宗裔引问,缧囚诉冤,称是本家物,与被盗人互有词说。

乃命取两家缲车,以丝絇量其大小,与囚家车车工同。

又问:“紬线胎心用何物?”一云: “杏核。

”一云:“瓦子。

”因令相对开之,见杏核,与囚款同。

于是被盗人服妄认之罪,巡捕吏当考决之辜。

指顾之间,便雪冤枉。

旧不着出处。

验赃事又见证慝门。

萧俨祷神 #

南唐升元格:“盗物及三缗者,死。

”庐陵豪民曝衣,失新洁衾服直数十千。

村落僻远,人罕经行,以为其邻盗之。

邻人不胜楚掠,遂自诬服。

诘其赃物,即云:“散鬻于市。

”无从追究。

赴法之日,冤声动天,长吏以闻。

先主命员外郎萧俨覆之,俨斋戒祷神,伫雪冤枉。

至郡之日,天气晴和,忽有雷声自西北起,至失物家震死一牛,剖其腹,而得所失物。

乃是为牛所啖,犹未消溃也。

出郑文宝南唐近事。

旧集不载。

按:此非智算所及,盖获冥助尔,实至诚哀矜之效也。

高防校布(邵晔、梁颢二事附)

高防,初事周世宗。

知蔡州时,部民王乂为贼所劫,捕得五人,系狱穷治,赃状已具,将加极典。

防疑其枉,取赃阅之,召乂问:“所失衫袴是一端布否?”曰:“然。

”防令校其幅尺,广狭不同,疏密有异。

囚乃称冤。

问:“何故服罪?”曰:“不任捶楚,求速死耳。

”居数日,获其本贼,而五人得释。

防后事本朝,终于尚书左丞。

见本传。

按:防校布事,与许宗裔验赃术同。然所获衫袴本非真赃,若其不幸而疏密、广狭如一,则奈何?苟于情理有可疑者,虽赃证符合,亦未宜遽决。

雍熙中,邵晔谏议,为蓬州录事参军。

知州杨全性率而悍,部民十三人被诬为劫盗,悉置于大辟。

晔察其枉,白请再劾,不听。

乃取二人弃市,余械送阙下。

翌日,果获正盗。

全坐削籍为民。

晔赐绯鱼,授光禄寺丞。

见晔本传。

景德中,梁颢内翰知开封府时,开封县尉张易捕盗八人,狱成,坐流。既决,乃获真盗。御史台劾问得实,官吏皆坐贬责。见当时诏令。

此乃但凭赃证,不察情理,而遽决之者也。盖赃或非真,证或非实,唯以情理察之,然后不致枉滥。可不鉴哉!可不谨哉!

向敏中诘僧(王晦叔一事附)

向敏中丞相,判西京。

有僧暮过村舍求宿,主人不许。

求寝于门外车箱中,许之。

是夜,有盗入其家,携一妇人并囊衣,逾墙出。

僧不寐,适见之。

自念不为主人所纳,而强求宿,明日必以此事疑我,而执诣县矣。

因亡去。

夜走荒草中,忽坠眢井。

而逾墙妇人已为人所杀,尸在井中,血污僧衣。

主人踪迹,捕获送官。

不堪掠治,遂自诬,云:“与妇人奸,诱以俱亡。

恐败露,因杀之,投尸井中。

不觉失脚,亦坠于井。

赃与刀在井旁,不知何人持去。

”狱成,皆以为然。

敏中独以赃、仗不获,疑之。

诘问数四,僧但云:“前生负此人命,无可言者。

”固问之,乃以实对。

于是密遣吏访其贼,食于村店,有妪闻其自府中来,不知其吏也,问曰:“僧某狱如何?”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

”妪叹息曰:“今若获贼,如何?”吏曰:“府已误决此狱,虽获贼,不敢问也。

”妪曰:“然则言之无害。

彼妇人,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

”吏问:“其人安在?”妪指示其舍。

吏往捕,并获其赃,僧始得释。

一府咸以为神。

见司马光丞相涑水纪闻。

按:士之察狱,苟疑其冤,虽囚无冤词,亦不可遽决。

王晦叔丞相知潞州时,有杀人狱已具,晦叔察情非是,而面讯之。

其人自谓不获真杀人者无免理,终不自明。

僚属皆言无足疑。

固留不决,而密以物色捕杀人者,得之。

作辨狱记,以戒理官。

见尹洙龙图所撰神道碑。

此其终不自明,与僧云“无可言者”类矣。而皆不敢遽决,卒能获贼释冤,岂非尽心矜谨之效欤!

钱若水访奴(姜遵一事附)

钱若水,为同州推官。

知州性褊急,数以胸臆决事不当,若水固争不能得,辄曰:“当陪奉赎铜耳。

”已而,果为朝廷及上司所驳,州官皆赎论,知州愧谢。

已而复然,前后如此数矣。

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

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

录事尝贷钱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元谋,或从而加功,皆应死。

富民不胜榜楚,自诬服。

具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

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

录事诣若水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邪?”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可不少熟观其狱词邪?”留之且旬日,知州屡趣之,不能得,上下皆怪之。

若水一日诣州,屏人言曰:“若水所以留其狱者,密使人访求女奴,今得之矣。

”知州惊曰:“安在?”若水因密使人送女奴于知州所,知州乃垂帘,引女奴父母问曰: “汝今见汝女,识之乎?”对曰“安有不识也?”因从帘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

”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纵之。

其人号泣不肯去,曰:“微使君之赐,则某灭族矣。

”知州曰:“推官之赐也,非我也。

”其人趣诣若水厅事,若水闭门拒之,曰:“知州自求得之,我何与焉。

”其人不得入,绕垣而哭,倾家资以饭僧,为若水祈福。

知州以若水雪冤死者数人,欲为之奏论其功,若水固辞,曰:“若水但求狱事正,人不冤死耳,论功非其本心也。

且朝廷若以此为若水功,当置录事于何地邪?”知州叹服曰:“如此,尤不可及矣!”录事诣若水,叩头愧谢,若水曰:“狱情难知,偶有过误,何谢也。

”于是远近翕然称之。

未几,太宗闻之,骤加进擢,自幕职半岁中为知制诰,二年中为枢密副使。

见涑水纪闻。

按:若水雪富民冤,犹非难能,唯其固辞奏功,乃见器识绝人,宜乎知州叹服也。

姜遵为开封府右军巡院判官时,有二囚,狱具,将抵死,遵察其冤状而出之。

故事:雪活死囚当赏。

遵恐以累前狱吏,乃不自言。

与若水固辞之意同矣。

然亦终于副枢。

见本传。

王利阅狱(向傅亮、余良肱二事附)

王利郎中通判沧州时,阅具狱,有群盗,当就死。

利察其气貌非作恶者,密讯之,颇得其冤状。

乃留不决,且索境内。

后数日,尽获真盗,赖免者七人。

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按:凡察狱者,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此三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故以二事附于后云:

向傅亮少卿知管城县时,有杀人者,狱已具。

傅亮察其情之非是,将释而更捕之,佐吏咸以为不可。

后数日,果得真杀人者。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此以情理察之者也。

余良肱大卿,初为荆南司理参军。

有捕得杀人者,既自诬服,良肱独以验其尸与所用刃疑之,曰:“岂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白请详捕,果获真杀人者。

见本传。

此以事迹察之者也。

夫事迹有时偶合,不可专用,当兼察其情理、气貌,故着此三事。

抑又有说焉,治狱贵缓,戒在峻急,峻急则负冤者诬服;受捕贵详,戒在苟简,苟简则犯法者幸免。

惟缓于狱,而详于捕者,既不失有罪,亦不及无辜,斯可贵矣。

明谨君子,当如是也。

任中正劾吏 #

任中正尚书知益州时,眉州青神县吏光宝家为盗所劫,耆保言是夜雷延赋、雷延谊皆不宿本舍,县尉即捕系之。

县吏王嗣等恣行考掠,皆死于狱。

有顷,本州岛获劫光宝家贼七人,始知赋、谊之冤。

中正劾治其事以闻,王嗣等四人并配隶他郡,而优恤被枉之家。

见景德中诏令。

按:县尉苟欲逃责,亦或捕系平民,况其事迹涉于疑似。

惟听者宜察耳,不当容吏恣行考掠,使负冤而死也。

以未论决,而贷长吏,亦云幸矣。

此可为典狱之鉴,故特着之也。

张保雍入鄂 #

张保雍刑部为湖北转运使时,鄂州置场,市民炭。

常时,吏先署入抄文为足,而实尚留民家未入,比漕发,乃直取载之。

州将挟情,使税官按劾,坐盗当死者十八人。

保雍自荆南单船六日夜入鄂州,直其冤,笞守吏数人而已。

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张昷之问冤 #

张昷之待制提点淮南刑狱。

时杨崇勋知亳州,恃恩恣横。

知蒙城县王申以公事忤之,即械送狱。

昷之往问,得其冤状,既出申,又擿奸吏十数辈黥配之。

见本传。

按:市炭冤状难明,知县冤状易见。然苟非勇于义者,岂能奋而为之乎!

张尧佐覆治(强至一事附)

张尧佐宣徽,初为筠州推官。

时吉州有道士,与商人偕行,夜宿邮舍饮,而商人暴卒。

道士惶恐遁去,为逻者所获,捕系百余人。

转运使命尧佐覆治,尽得其冤而释之。

见本传。

按:强至省判初为婺州浦江令。

时有民与其母税邸舍于道,客有过者,暴病,未及闻县而死。

县尉希功,往执其母,榜之。

其子惶恐,即自诬杀客。

至为研核,得其情而释之。

见曾肇内翰所撰行状。

夫逆旅之冤,与道士类矣。苟非尽心察情,不能得其冤状也。

程琳图火 #

程文简公琳,知开封府。

会禁中大火,延两宫。

宦者治狱,得缝人火斗,已诬服,而下府,命公具案狱。

公立辨其非。

禁中不得入,乃命工图火所经。

而后宫人多而居隘,其烓灶近版壁,岁久,燥而焚。

曰:“此岂一日火哉!”乃建言:“此殆天灾也,不宜以罪人。

”上为缓其狱,卒无死者。

公在府,决事神速,一岁中狱常空者四五。

见本传。

按:琳图火所经处,以辨掠服缝人之非,是也。

火发于后宫,而人多居隘,苟欲根治,岂无枉滥?故曰:“此殆天灾,不可罪人。

”于是为宽其狱,岂有冤死者耶!

强至听谳(乐蔼一事附)

强至祠部为开封府仓曹参军时,禁中露积油幕,一夕火,主守者法皆应死。

至预听谳,疑火所起,召幕工讯之。

工言:“制幕必杂他药,相因既久,得湿则燔。

”府为上闻。

仁宗悟曰:“顷岁真宗山陵火起油衣中,其事正尔。

”主守者遂傅轻典。

亦见行状。

按:梁天监中,长沙宣武王将葬,而车府忽于库失油络,欲推主者。

御史中丞乐蔼曰:“昔晋武库火,张华以为积油幕万匹必然。

今库若有灰,非吏罪也。

”既而检之,果有积灰。

时称其博物宏恕。

出南史乐蔼传。

此皆油中火发,非人所致。主者但有守护不谨之罪尔,坐以失火,则为冤死也。

钱冶取证 #

钱冶屯田为潮州海阳令时,郡之大姓某氏火,迹其来自某家,吏捕讯之,某家号冤不服。

太守刁湛曰:“狱非钱令不可。

”冶问大姓,得火所发床足,验之,疑里仇家物,因率吏入仇家取床折足合之,皆是。

仇家即服曰:“火自我出。

故遗其迹某家者,欲自免也。

”某家乃获释。

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此盖仇家放火也。察某家号冤之情,据仇家放火之证,情理、证验灼然可见,彼安得不服乎!此善推事者,故能释冤也。

王珣索牍 #

王珣少卿,知昭州。

有告伪为州印者,系狱久不决,吏持其文不类州印。

珣为索景德以前旧牍,视其印文,则无少异,诬者立雪。

盖吏不知印文更时也。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告者造诬也,但见其不类而告之耳。

所印文书景德时事,当索景德以前旧版校之。

吏不思此,乃令久系,亦可怜哉!唯珣尽心,于是获释,不然则必冤死矣。

刘贺察情 #

刘贺承制,初举进士,为怀州修武令。

民有醉不能归者,其侣得其衣以还其家。

醉人道毙,丧家遂执以诉。

贺曰:“以衣还者,非所以杀也。

”由是得免。

段少连荐贺可为将,自著作佐郎改内殿承制。

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诉者造诬也,但痛夫毙者,故疑其杀耳。若不遇贺以情理察之,则彼负冤未易得释也。

徐起请避 #

徐起谏议,知处州。

先有囚罪不应死,而吏挟私傅致之,囚伺间逸去,后籍其家赀。

比起至,乃自归,陈其冤。

起为请于转运使,更用他官覆治,乃得免。

见本传。

按:囚之逸去,以逃死也。

自归诉冤,有足矜者。

起若辄自治之,则疑有心矫枉,故请更用他官覆治,而囚得免死,合于公议矣。

此不唯善释冤,抑亦善避嫌也。

萧贯受诉(此后五条并伸冤事)

萧贯兵部知饶州时,有抚州司法孙齐者,高密人,初得嘉州司法,先娶杜氏,留里中;更绐娶周氏与抵蜀。

罢归,周氏恚其绐,欲诉于官,齐断发誓出杜氏。

授歙州休宁尉,得倡陈氏,又纳之。

代授抚州司法,乃窃取周氏所生子秃秃,合杜氏、陈氏载之抚州。

未几,周氏亦与弟来,欲入据其舍。

吏遮以告。

齐归,捽置庑下,出伪券曰:“若佣婢也,何敢尔耶!”遂与陈氏杀秃秃,瘗寝后。

周氏诉于州,不直;诉于转运使,不听。

久之,以布衣书里姓联诉事,行乞道上。

或教周诉于饶。

齐非贯所部,受而行之,转运使始遣吏按鞫,得实。

狱上,更赦,犹停齐官,徙濠州。

见曾巩舍人所撰秃秃记。

按:冤枉弗释,非仁也;冤抑弗伸,非义也。

仁义之道,并行而不悖者,故于释冤继以伸冤也。

齐非所部,而贯受诉,岂侵官也?盖曰天下之恶一也,受朝廷寄委者皆当疾之也,礼所谓“无畏而恶不仁者”,贯近之矣。

不可与代庖人治庖者同义也。

转运使闻其受诉,始遣吏按鞫,岂非有愧于贯而然欤?是于名教不为无补,故于伸冤首着之也。

蔡高宿海 #

蔡高,调福州长溪尉。

县媪二子渔于海而亡。

媪指某氏为仇,告县捕贼。

吏皆难之曰:“海有风波,安知不水死乎?虽果为仇所杀,若不得尸,则于法不可理。

”高独谓:“媪色有冤,不可不为理也。

”乃阴察仇家,得其迹。

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

”凡宿海上七日,潮浮二尸至。

验之,皆杀也,乃捕仇家伏法。

高,端明殿学士襄之弟也。

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人之冤诉,苦于抑塞。

谓不得尸则不可理者,岂非抑塞乎?夫尉以捕贼为职,苟不恤冤诉,是不勤职业,岂疾恶慕义之士所为乎!虽然,高受而理之,亦有以也。

吏患不得尸,而尸在海者皆随潮出,第恐不幸潮落他境耳,故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

”宿海上七日,而潮浮二尸至,此其至诚勤恤之效也。

属吏所患何足虑!是以卒能伸冤也。

陈荐任责(王璩一事附)

陈荐资政,初为益州华阳尉。

有盗杀人,弃尸民田。

荐往验尸,旁一女子以移尸告。

田主即杀女子之母,其家执以诉官。

县欲文致杀二人罪,免荐失盗之责。

荐曰:“是责何足避!不可使有冤不报,与囚自诬以死。

”既而,果获真盗。

见本传。

按:田主杀女子之母,固当死矣,又使其自诬为盗杀人,则盗之罪幸免,而杀者冤弗报,咎莫大焉!乃以苟避简书之责耳,未为知轻重也。

宁可己任其责,当使彼伸其冤,岂非君子之用心乎?

大理寺丞王璩为越州剡县尉时,尝出,见尸覆水中,治之。

或曰:“岁饥,人多死,未必有他故也。

治之宁免捕贼之罚耶?”卒使捕贼。

居数月,州已批罚,果得杀人者。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此其用心盖与高同,皆君子不苟者也。

王罕讯狂 #

王罕大卿知潭州时,有老妪病狂,数邀知州诉事,言无伦理,知州却之,则又悖詈,但命徼者屏逐而已。

罕至,复出诉。

左右欲逐之,罕令引归厅事。

召之叩阶,徐问其意。

妪虽语言杂乱无次,然时有可晓者。

乃本为人嫡妻,无子,其妾有子,夫死,为妾所逐,家赀妾尽据之。

屡诉不得直,因忿恚发狂。

罕为直其事,尽以家赀还妪。

见涑水纪闻。

颡叫子诉冤 #

沈括内翰云:世人以竹木牙骨之类为叫子,置喉中吹之,能作人言,谓之“颡叫子”。

尝有病喑者,为人所苦,烦冤无以自言。

听讼者试取叫子,令颡之作声,如傀儡子,粗能辨其一二,乃获伸。

此亦可记。

见梦溪笔谈。

按:狂者人所忽略,喑者人所鄙弃,有冤不伸,斯亦可怜。故着此二事,使尽心君子得以为鉴也。

折狱龟鉴译注卷三

 辨诬

丙吉断财 #

汉丙吉为廷尉时,陈留有一老人,年八十余。

前妻有一女,已适人。

后妻生一子,而翁死家甚富,子方数岁,女欲夺其财,乃诬:“后母所生非我父之子。

”郡县皆不能决,闻于台省。

吉乃言曰:“吾闻老人之子不耐寒,日中无影。

”时方八月,取同岁儿,均服单衣,唯老人之子畏寒变色。

又令与诸儿立于日中,唯老人之子无影。

遂夺财物,归后母之男。

前女服诬母之罪。

旧不着出处。

按:或疑无影,恐其不然。南史萧映传:“荆州上津张元始,年九十七生儿,遂无影。”前代之人固尝验此,尚有疑哉?

寒朗廷争 #

后汉寒朗,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属共考案楚狱颜忠、王平等,辞连耿建、臧信、邓鲤、刘建四侯。

建等辞未尝与忠、平相见。

是时,显宗怒甚,吏皆惶恐,诸所连及,率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

朗心伤其冤,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平,而二人错愕不能对。

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

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

”帝乃召朗入,问曰:“建等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朗对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虚引,冀以自明。

”帝曰:“即如是,四侯无事,何不早奏,狱竟而久系至今邪?” 朗对曰:“臣虽考之无事,然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上。

”帝怒骂曰:“吏持两端!”促提下。

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

小臣不敢欺,欲助国耳。

”帝曰:“谁与共为章?”对曰:“臣自知当必族灭,不敢多污染人,诚冀陛下一觉悟而已。

臣见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

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

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长跪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

陛下大恩,裁止于身,天下幸甚。

’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莫不知其多冤,无敢牾陛下者。

臣今所陈,诚死无悔。

”帝意解,诏遣朗出。

后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

出后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传言朗廷争冤狱,范晔以比“晏子一言,齐侯省刑”,云:“笃矣乎,仁者之情也!”彼其惶恐,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唯务一己逃责,岂恤众人负冤,斯不仁哉!“仁者必有勇”,于朗见之矣,是故能辨诬也。

孙亮破矢 #

吴废帝孙亮,暑月游西苑,食生梅,使黄门以银椀并盖,就中藏吏取蜜。

黄门素怨藏吏,乃以鼠矢投蜜中,启言藏吏不谨。

亮即呼吏持蜜瓶入,问曰:“既盖覆之,无缘有此,黄门不有求于尔乎?”吏叩头曰:“彼尝从臣贷宫席,不与。

”亮曰:“必为此也,亦易知耳。

”乃令破鼠矢,内燥。

亮笑曰:“若先在蜜中,当内外俱湿,今内燥者,乃枉之耳。

”于是黄门服罪。

旧出吴志注。

先引吴历云:亮出西苑,食生梅,使黄门至中藏取蜜渍梅。

蜜中有鼠矢,召问藏吏,藏吏叩头。

亮问曰:“ 黄门从汝求蜜邪?”吏曰:“向求,实不敢与。

”黄门不服,侍中张邠等启:“黄门、藏吏辞语不同,请付狱推究。

”亮曰:“此易知耳。

”令破鼠矢,矢里燥。

亮大笑,谓邠等曰:“若矢先在蜜中,中外当俱湿。

今外湿里燥,必是黄门所为。

”黄门首服,左右莫不惊悚。

又引江表传云:亮使黄门以银椀并盖,就中藏吏取交州所献甘庶饧。

黄门先恨藏吏,以鼠矢投饧中,启言藏吏不谨。

亮呼吏持饧器入,问曰:“此器既盖之,且有掩覆,无缘有此。

黄门将有恨于汝耶?”吏叩头曰:“尝从臣求宫中莞席,宫席有数,不敢与。

” 亮曰:“必是此也。

”覆问黄门,黄门首服。

两说小异,凝杂取之,故破矢事出吴历,求席事出江表传。

按:裴松之以为:“鼠矢新者,亦表里皆湿。黄门取新矢则无以得其奸,缘遇燥矢,故成亮之慧。然犹谓吴历此言,不如江表传为实。”

夫亮所言者,决定之理也;松之所言者,偶合之事也。

理虽决定,事或偶合。

故执理以御事,亦有时乎不通;而穷理之人,反为晓事者所笑,盖以此耳。

惟圆珠不滞,鉴照难欺,则事理兼明,而情状必得。

故凝杂取两说,今复备载其本末也。

苻融验走(薛颜一事附)

前秦苻融,为冀州牧。

有老姥于路遇劫,喝贼,路人为逐擒之,贼反诬路人。

时已昏黑,莫知其孰是,乃俱送之。

融见而笑曰:“此易知耳。

可二人并走,先出凤阳门者非贼。

”既而还入,融正色谓后出者曰:“汝真贼也,何诬人乎!”贼遂服罪。

盖以贼若善走,必不被擒,故知不善走者贼也。

旧出晋书载记本传。

按:薛颜大卿,知江宁府。逻者昼劫人,反执平人以告。颜视其颜色、举动,叱曰:“尔盗也。”械之,果服。颇亦类此。见本传。

盖辨诬之术,唯博闻、深察,不可欺惑,乃能精焉。

丙吉,所谓博闻也;孙亮,所谓深察也。

苻融验走而得其实,薛颜视色而得其情,皆可谓察之深而辨之明矣。

若诬非难辨,而势有不敢,则唯勇于义者能之,寒朗是也。

李崇绐兵 #

已见释冤门。 #

御史质状 #

唐高祖举义师于太原。

李靖与卫文升仕隋,守长安,乃收皇族害之。

及平关中,诛文升等,及靖。

靖言曰:“公定关中,唯复私仇,亦为天下耶?若为天下,未得杀靖。

”乃舍之。

及为岐州刺史,或有人希旨告靖谋反者,高祖命一御史往案之,谓曰:“ 李靖反状实,便可处分。

”御史知其诬罔,请与告事者偕行。

行数驿,御史佯失告状,惊惧异常,鞭挞行典,乃祈告事者曰:“李靖反状分明,亲奉圣旨,今失告状,幸救其命。

”告事者乃别疏状与御史。

验其状,与元状不同。

即日还京以闻,告事者伏诛。

失御史名。

旧不着出处,盖唐人小说所载也。

以正史考之,率皆不合。

唐书宗室传言:淮安王神通,隋大业末在长安,会高祖兵兴,吏逮捕,亡命入鄠南山。

襄邑王神符,为卫文升所囚,京师平,封安吉郡公。

诸公主传言:高祖女长广公主,下嫁赵慈景。

帝起兵,或劝亡去,对曰:“母以我为命,且安往。

”吏捕系于狱。

帝平京师,拜开化郡公。

是靖未尝与文升害皇族也。

北史卫文升传言:义师入关,自知不能守,忧惧称疾,不知政事。

城陷,归于家,义宁中卒。

是高祖未尝诛文升等也。

唐书李靖传言:高祖击突厥,靖为马邑丞,察有非常志,自囚,上急变,传送江都。

至长安,道梗。

高祖已定京师,将斩之,靖呼曰:“公起兵为天下除暴乱欲就大事,以私怨杀谊士乎?”秦王亦为请,得释。

是靖之仕隋,初不与守长安事也,传又言:高祖诏靖安辑江南,至峡州,阻贼不得前,帝谓逗留,诏都督许绍斩靖。

绍为请而免。

其后破冉肇则,帝喜谓“使功不如使过”。

自是委以征讨,降萧铣,禽辅公祏。

是未尝为岐州刺史,亦未尝有人告其谋反也。

凡小说载事,多失其实,不足深信。

然辨诬之术,苟有可取,亦不当废也。

按:辨诬之术,有正、有谲。李崇疑其诬也,故谲以求情;御史知其诬也,故谲以取质。苟非尽心者,则亦岂能精耶。

张楚金解字 #

唐垂拱年,罗织事起。

湖州佐史江琛,取刺史裴光判书,割取其字,辏合成文,以为与徐敬业反书,告之。

则天差御史往推。

光疑云:“书是光书,语非光语。

”前后三使,皆不能决。

或荐张楚金能推事,乃令再劾,又不移前疑。

楚金忧闷,偃卧窗边,日光穿透,因取反书向日看之,乃见书字补葺而成,平看则不觉,向日则皆见。

遂集州县官吏,索水一盆,令琛以书投于水中,字字解散。

琛叩头服罪。

敕决一百,然后斩之。

旧不着出处。

按:此非智算所及,偶然见之耳。

荀卿有言:“今夫亡针者,终日求之而不得,其得之非目益明也,眸而见之也。

”心之于虑亦然,要在至诚求之不已也。

楚金之求狱情,何以异于此哉?是亦尽心之效也。

楚金事迹,见唐书张道源传,乃其族孙也。

以传考之,楚金仪凤初进刑部侍郎,至垂拱初凡历十年,资望已高矣,犹被荐推事,斯亦可疑也。

张行岌逼访 #

唐则天朝,有告驸马崔宣谋反者,先诱藏宣妾,云妾将发其谋,宣杀之,投尸于洛水。

御史张行岌案之,略无迹状。

则天怒,令重案,行岌奏如初。

则天曰:“崔宣反状分明,我令来俊臣案劾,汝当勿悔也。

”行岌曰:“臣推事诚不若俊臣。

然陛下委臣推事,必须实状,若顺旨妄族平人,岂法官所守?臣以为陛下试臣耳。

”则天厉色曰:“崔宣既杀其妾,反状自然明矣。

妾今不获,如何可雪?乃欲宽纵之耶!”行岌惧,逼宣家访妾。

宣再从弟思兢于中桥南北多致钱帛募匿妾者,寂无所闻。

而宣家每窃议事,则狱中告人辄知揣其家有同谋者。

因诈语宣妻曰:“须绢三百疋,雇侠客杀告人。

”诘旦,微服伺于台侧。

宣有门客,为宣所信,同于子弟。

是日,至台,赂阍者通消息。

告人遽言:“崔家雇客刺我,请以闻。

”台中惊扰。

思兢密随门客至天津桥,骂曰:“若陷崔宣,引汝同谋,何路自脱?汝出崔家妾,与汝五百缣,足以归乡成百年计。

不然,杀汝必矣!”客悔谢,遂引思兢于告者党,获其妾,宣乃免。

旧不着出处,以唐史考之,高宗三女,太宗二十一女,其驸马皆无崔姓。

高祖十九女,其驸马有崔恭礼、崔宣庆。

传言:宣庆妻馆陶公主,与赵妻常乐公主姊妹也。

为寿州刺史,越王贞将举兵,遗书假道,将应之。

主进其使,语以勉王“舍生取义”。

其后王败,周兴劾与主连谋,皆被杀。

然则宣岂宣庆耶?其或诬告,殆以是欤?

按:行岌当酷吏任事之时,独不顺旨妄族平人,虽再被诘责,亦全其所守,故卒能辨诬也。

其不及徐有功者,未能无惧耳。

然其惧也,但逼宣家访妾而已,则异乎惧而失守者,可不谓之贤哉!史逸其事,故备言之。

张鷟括字 #

唐张鷟,为河阳尉。

有吕元者,伪作仓督冯忱书,盗粜官粟。

忱不认,元坚执,久不能决。

鷟乃取告牒,括两头,留一字,问元:“是汝书,即注云是;不是,即注云非。

”元注云:“非。

”去括,乃是元告牒,遂决五下。

又取伪书括字问之,元注云:“ 是。

”去括,乃是伪作冯忱书也,元遂服罪。

旧不着出处。

按:鷟盖已知其诬,而欲使之服,故括字以核其奸,问书以正其慝,斯不可隐讳矣,亦安得不服乎?

李德裕劾僧 #

唐李德裕,镇浙西。

有甘露寺主僧,诉交割常住物,被前知事僧没金若干两,引前数辈为证,递相交付,文籍在焉。

新受代者已服盗取之罪,未穷破用之所。

德裕疑其非实,僧乃诉冤曰:“居寺者乐于知事,积年以来,空交分两文书,其实无金矣。

众人以某孤立,不狎流辈,欲乘此挤之。

”德裕恻然曰:“此不难知也。

”乃以兜子数乘,命关连僧入对,坐兜子中,门皆向壁,不得相见。

各与黄泥,令模前后交付下次金形状,以凭证据。

而形状皆不同,于是劾其诬罔,一一服罪。

旧不着出处。

杜亚诘觞 #

唐杜亚,镇维扬。

有富民,父亡未几,奉继母不以道。

元日,上寿于母,因复赐觞于子。

既受,将饮,乃疑有毒,覆于地而地坟,乃诟其母曰:“以酖杀人,上天何佑!”母拊膺曰:“天鉴在上,何当厚诬!”职者执诣公府。

亚诘之曰:“尔上母寿酒从何来?”曰:“长妇执爵而致也。

”“母赐尔觞又从何来?”曰:“亦长妇所执之爵也。

” “长妇为谁?”曰:“此子之妇也。

”亚诃之曰:“毒因妇起,奈何诬母!”遂分于厅厕劾之。

乃是夫妇同谋,以诬其母也。

旧不着出处。

按:辨诬之术,或以物正其慝,李德裕与泥模金是也;或以事核其奸,杜亚诘觞劾酖是也:此皆其正而不谲者也。

武行德辨盐(薛居正一事附)

武行德之守洛京也,国家方设盐法,有能捉获一斤以上者,必加厚赏。

时不逞之徒,往往以私盐中人者。

常有村童,负菜入城。

途中,值一尼自河阳来,与之偕行。

去城近,尼辄先入。

既而,门司搜阅,于菜篮中获盐数斤,遂系之以诣府。

行德取其盐视之,裹以白绡手帕子,而龙麝之气袭人,惊曰:“吾视村童,弊衣百结,蓝缕之甚者也。

岂有熏香帕子?必是奸人为之耳。

”因问曰:“汝离家以来,与何人同途?”村童以实对。

行德闻之,喜曰:“吾知之矣。

此必天女寺尼与门司冀幸以求赏也。

”遂问其状,命亲信捕之,即日而获。

其事果连门司,而村童获免。

自是官吏畏服而不敢欺,京师肃然。

先是,行德以采薪为业,气雄力壮,一谷之薪,可以尽负。

置麾下,攀鳞附翼,遂至富贵,然听讼甚非所长。

至是明辨如此,论者异之。

按:薛居正丞相,汉干佑中为开封府判官时,吏有告民以盐冒法者,狱具,当死。

居正疑之,召诘其状,乃是有憾以盐诬之也。

逮捕具服,即抵吏法。

与行德事颇相类矣。

彼以希赏而然,此以释憾而然,皆能辨明其诬者,唯在深察其事也。

二事并见本传。

 张保雍雪冤 #

张保雍刑部为湖北转运使时,汉阳俚民贩茶,知军骆与京诬其捍巡检,二十人法当死,百余人当从坐。

保雍亲往虑之,遂明其诬。

首得不死,从者皆贳。

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诬人大辟,必不徒然,或以希赏,或以释憾,斯不仁哉!宜乎保雍力为辨雪也。

王长吉上言 #

江南提点刑狱王长吉等言:南安军上犹县僧法端、守肱,忿渔人索鱼直,诬以行劫,赂县胥,集耆保,掩捕其家,四人遭杀,三人被伤,以杀获劫贼告于官。

县尉验尸,受赇,隐其縻缚之迹。

县令覆视,老眊,又为典吏所罔。

本军劾得实,僧皆坐死,余当原赦。

情理巨蠹,以其状闻。

诏:县尉杖脊,配道州衙前;县令贬文学参军;余配广南者十五人。

以僧私田给渔者家。

见祥符九年诏令。

按:僧诬渔者,本非难辨,庸吏漫不省察,奸吏相与为市,故如此耳。长吉劾正其罪,虽已无及,然犹愈于纵恶不治。特着于篇,庶可鉴也。

王臻问伤(贾昌龄一事附)

王臻谏议知福州时,闽人欲报仇,或先食野葛而后斗,即死其家,遂诬告之。

臻问:“所伤果致命耶?”吏持验状曰:“伤无甚也。

”臻以为疑。

反讯告者,乃得其实。

按:贾昌龄少卿,初为饶州浮梁尉。其俗轻死,与人有怨,往往先食野葛,以诬怨者。昌龄辄能辨究之,与臻问伤类矣。是皆深察者也。

钱惟济给食 #

钱惟济留后,知绛州。

民有条桑者,盗强夺之不能得,乃自斫其右臂,诬以杀人。

官司莫能辨。

惟济引问,面给以食,而盗以左手举匕筯,因语之曰:“他人行刃,则上重下轻。

今下重上轻,正用左手伤右臂也。

”诬者引服。

已上三事,并见本传。

按:此以其伤下重上轻,知为自用刃矣。但疑在右臂,故给之食以验其手,而诬状灼然,彼安得不服耶!

方偕疏名 #

方偕大卿为御史台推直官时,澧州逃卒与富民有仇,诬以岁杀人十二祭磨神。

逮捕系狱,而久不决,诏偕就鞫之。

偕命告人疏所杀主名,寻访考验,尚多无恙,事遂辨白。

见天圣名臣传。

按:王圭丞相撰唐介参政墓志言:介为岳州沅江令。

州民李氏有赀鉅,吏数以事动之,既不厌所求,乃言其家岁杀人祠鬼。

会知州事孟合喜刻深,悉捕系李氏家无少长,榜笞久,莫伏。

以介治县有能名,命更讯之。

介按劾无他状。

合怒,以其事闻朝廷。

诏遣殿中侍御史方偕,徙其狱于澧州。

已而,不异介所劾。

其后州吏皆坐罪去,偕以活死者得官。

介终不自言。

此与章频验治伪券,而黄梦松擢用类矣。

皆笃厚君子也。

频事见察奸门。

然则诬告者非澧州逃卒,而富民乃岳州人,特徙其狱于澧州鞫之耳。

且偕是时不为推直官也。

名臣传所书,不若此志本末详备,殆未得其实欤?惟使告人具疏主名,辨诬之术,有足取者,故特着之。

杜衍按诬(李纮一事附)

杜衍丞相提点河东刑狱时,高继升知石州,为其仆所告,云与西河蕃部谋叛。捕系数百人,久不决。诏衍覆案,得仆诬状,卒论杀之。

按:李纮龙学为殿中侍御史时,皇城司卒有告贾人为契丹刺事者。

捕系起大狱。

更诏纮讯之,尽得其冤状,告者遂伏辜。

颇亦类此。

诬告人罪,法当反坐。

苟非明察,岂能然耶?已上二事,并见本传。

程戡得谋 #

程戡宣徽,知处州。

民有积为仇者,一日,诸子私谓其母曰:“今母老且病,恐不得更寿,请以母死报仇。

”乃杀其母,置仇人之门,而诉于官。

仇者不能自明,而戡疑之。

僚属皆言理无足疑,戡曰:“杀人而置其门,非可疑耶?”乃亲劾治,具得本谋。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苏涣疑奸(陆广一事附)

苏涣郎中知衡州时,耒阳民为盗所杀,而盗不获。

尉执一人,指为盗。

涣察而疑之,问所从得,曰:“弓手见血衣草中,呼其侪视之,得其人以献。

”涣曰:“弓手见血衣,当自取之以为功,尚何呼他人?此必为奸。

”讯之而服。

他日,果得真盗。

见苏辙门下所撰墓志。

按:辨诬者或以情理察之,程戡是也;或以辞理察之,苏涣是也:皆可谓之明矣。

然陆广校理知导江县时,盗屠民家,尉诬一人,执以诣县。

广视而言曰:“ 非也。

”释之。

尉力争,众亦疑,终不听。

后果获真盗。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此何以知之?盖广能布尔目,察民事,而先知尉所执非盗,则不必如涣问所从得也。

众既莫晓,故亦疑焉。

至于获真盗终不以语人,盖布尔目、察民事者,不可使众皆知也。

郭劝理诬 #

郭劝给事通判莱州时,有民为仇人所诬,罪当死,吏受赇且傅致。劝为辨理得免,民家画其像而生祠之。见本传。

寇平更讯 #

寇平少卿,知淮阳军。始至,会狱有系囚,当殊死。疑未得实,而更讯之,果为吏所诬。囚且释,吏仅得减死。众相戒敕,不敢为欺。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劝与平所以辨诬,不得之其辞,则得之其情也。明可知矣!是故造诬者惧焉,被诬者怀焉,皆其尽心察狱之效也。

单孟阳鞫赃 #

单孟阳大卿为御史台推直官时,有以赃诬江南转运使吕昌龄者,中丞张昪亦言之。

累鞫不承,诏孟阳以制狱案治。

孟阳虽御史属,不阿长,而卒直之。

因请避,得知濮州。

见本传。

毕仲游案劫 #

毕仲游大夫提点河东刑狱时,韩缜丞相出镇太原,家奴胡童自陈,有卒剽劫其衣服于黄堂之侧。

怒以付吏,将黥配之。

仲游谓:“小童衣服尠薄,而剽劫于大帅、故相之宇下,非人情也。

”易吏案治,其诬乃辨。

见陈恬直阁所撰墓志。

按:诬有难知者,有易知者。

智不足,则有所惑,而于难知者不能辨矣;勇不足,则有所惧,而于易知者不敢辨矣。

苟不能辨,亦奚足责。

若不敢辨,斯实可罪。

孟阳之鞫赃,不阿中丞意;仲游之案劫,不避大帅怒:所谓勇于义者也。

魏涛求实(景德驿卒一事附)

魏涛朝奉,知沂州氶县。

两仇斗而伤,决遣,而伤者死。

涛求其故而未得,死者子诉于监司。

监司怒,有恶语。

涛叹曰:“官可夺,而囚不可杀。

”后得其实:是夕罢归,骑及门,坠而死。

邻证既明,其诬乃辨。

见陈师道正字所撰墓志。

按:此盖死者子因其常斗以诬其仇人也。

夫斗而即决者,伤不致甚,法无保辜,今乃诬其伤而死也。

且辜限内死,若有他故,唯坐伤罪,彼骑而坠是他故也,可见其伤不应保辜也。

涛能求得其实,辨明其诬,可谓尽心矣。

景德间,有县胥醉,与驿卒相殴。

夜归,胥仆于路。

或以告卒,地寒恐僵死。

卒往视之,则已死矣。

里胥执送官,以为殴杀人,其实寒冻死也。

卒之母诉于州,又诉于朝,皆反得罪。

真宗以此谕宰臣,令谨择刑狱之官。

若斗伤者不遇魏涛,则驿卒何以异哉?其能尽心,亦足为贤也。

  鞫情

胡质至官(王靖一事附)

魏胡质,初召为东郡顿邱令。

县民郭政通于从妹,杀其夫程他,郡吏冯谅系狱为证。

政与妹皆耐掠隐抵,谅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

质至官,察其情色,更详其事,检验俱服。

出魏志本传。

旧集不载。

按:此盖初察其色,已见其情,乃更详其本末,而验核以事,验证以物,于是情既露矣,辞必穷矣,安得不服乎。

王靖少卿提点河东刑狱时,潞州长子贼杀人不获,县械十数,掠治无状,皆释去。

靖视其牍,曰:“此真贼也。

”教吏曲折讯囚,果服罪。

靖,熙宁四年终于太常少卿、度支副使。

见本传。

是亦耐掠隐抵者也。

其能使之服罪,何哉?盖察其款辞,而见其本情,已识其为真贼矣。

于是曲折诘问,攻其所抵,中其所隐,辞穷情得,势自屈服,斯不待于掠治也。

然则鞫情之术,或先以其色察之,或先以其辞察之,非负冤被诬审矣,乃检事验物,而曲折讯之,未有不得其情者也。

司马岐决囚(王济一事附)

魏司马岐为陈留相时,梁郡有系囚,多所连及,数岁不决。

诏书徙狱于岐属县。

县请豫治牢具,岐曰:“今囚有数十,既巧诈难符,且已倦楚毒,其情易见。

岂当复久处囹圄耶!”及囚至,诘之,皆莫敢匿诈,一朝决竟。

出魏志司马芝传。

岐,其子也。

旧集不载。

按:王济郎中,初为漳州龙溪主簿时,汀州以银冶事起讼,逾十年不决,连逮数百人。

转运使命济鞫之,裁七日,尽得其情,从坐者数人而已。

济,大中祥符四年终于刑部郎中,知洪州。

见本传。

此二事相类矣。

夫囚有数十,巧诈难符,苟能检核验证,亦何至近者数岁、远者十年不能决耶?是皆官吏不肯尽心而然也。

岐于梁郡之囚一朝决竟,济于汀州之讼七日得情,虽云巳倦楚毒,其情易见,若非尽心推事,岂能如是之敏耶?

陈表破械(傅岐一事附)

吴陈表,以父死敌场,擢用为将。

时有盗官物者,疑无难士施明。

明素壮悍,收考极毒,俟死无辞,廷尉以闻。

孙权以表能得健儿之心,诏以明付表,使自以意求其情实。

表破械沐浴,易其衣服,厚设酒食,欢以诱之。

明乃首服,具列支党。

表以状闻,权奇之,欲全其名,特为赦明,诛戮其党。

明感表变行,遂成健将,致位将军。

旧出吴志陈武传。

表,其子也。

按:梁傅岐,为新安郡始新令。

县人有因斗相殴而死者,死家诉郡,郡录其仇人,考掠备至,终不引咎。

乃移狱于县,岐即令脱械,以和言问之,囚便首服。

出南史傅琰传。

岐,其孙也。

旧集不载。

此亦欢以诱之者也。

宋文帝证迹 #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孔熙先与徐湛之、许耀、谢综、范晔谋立彭城王义康,湛之上表告状,诏收综等,并皆款服,唯晔不首。

频诏穷诘,晔言:“熙先苟诬引臣。

”文帝令以晔所造及改定处分、符檄、书疏墨迹示之,乃引罪。

出南史范泰传。

晔,其子也。

旧集不载。

崔昂核辞 #

北齐崔昂为度支尚书时,有肴藏小吏,因内臣投书告事,又别有飞书告事者,并付昂穷检。

昂言笑间,咸得其情,告者辞穷,并引诬状。

于是飞书遂绝。

出北史崔挺传。

昂,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鞫情之术,有证之以其迹者,宋文是也;有核之以其辞者,崔昂是也。

昂于鞫情,可谓精敏,然亦不过尽心研究以盘诘,使之辞穷,则其情得矣。

诬告之祸,赖此而绝,其为功利不亦溥哉。

王璥推奸 #

唐贞观中,左丞李行廉弟行诠前妻子忠,烝其后母,遂与潜藏,云“敕追入内”。

行廉不知,乃以状闻,朝廷推诘甚急。

后母诈以领巾勒项卧街中,长安尉诘之,云:“有人诈宣敕唤去,一紫袍人见留数宿,不知姓名,因勒送街中。

”县尉王璥令并其子引就房推问,不服。

璥先令一胥伏于案下,又令一胥走报云:“长史唤。

”璥仓皇锁房门去。

于是母子相谓曰:“必不得承。

”复有私密之语。

璥至开门,案下之人亦出,母子大惊,并服其罪。

旧不着出处。



陈枢治僮 #

陈枢都官初为宣州旌德令时,繁昌有大姓杀人,州县不能正其罪,监司徙其狱属枢。

乃验治僮客,尽得其隐伏,杀人者论死。

人以为尽其情。

见曾巩舍人所撰墓志。

按: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陈枢是也。谲以擿之,王璥是也。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考掠者,乃无术也。

葛源有守 #

葛源郎中,初为洪州左司理参军。

州将之甥与异母兄殴人,而甥杀人。

州将谓源曰:“两人者皆吾甥,而杀人者乃其兄也,我知之。

彼大姓也,无为有司所误。

不然,此狱将必覆也!”源劾不为变。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情非难鞫也,或变其情,则如之何?源之有守,与诏指所谓“观望臣庶而容心者”异矣,良可嘉也。

司马宣杖卒 #

司马宣驾部为华州司理参军时,有骁骑卒十余,犯罪谋亡去。

监押捕获,遂诬以共图不轨,欲置之死,以希功赏。

宣据实鞫之,皆止杖罪。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监押之势力,岂能动司理?必有以诱之也。

胁之以势而不为变者,可谓勇矣,葛源是也。

诱之以利而不为变者,可谓仁矣,司马宣是也。

鞫得其情,智足称也。

苟不仁,且无勇,则有为诱胁所动,而变其情者。

故甫刑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

”此之谓也。

李南公塞鼻 #

李南公尚书提点河北刑狱时,有班行犯罪下狱,按之不服,闭口不食百余日。

狱吏不敢考讯,甚以为患,诉于宪使。

南公曰:“吾能立使之食。

”引出,问曰:“吾欲以一物塞汝鼻,汝能终不食乎?”其人惧,即食,且服罪。

盖彼善服气,以物塞鼻,则气结,故惧。

此亦博闻之效也。

闻之士林。

按:士大夫不为诱胁所动者,近于孟子之“不动心”矣,彼有负犯,则岂能然?斯可反而用也。

故鞫情之术,有在于是者。

陈表破械,是诱之也。

南公塞鼻,是胁之也。

所谓胁之者,不必考掠惨酷也,要在中其忌讳,使之悚然畏服,故于塞鼻之说亦有取焉。

折狱龟鉴译注卷四

 议罪

汉武帝对问(傅隆一事附)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

帝疑之。

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

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

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

”见通典。

不着出处。

旧集不载。

按:宋文帝时,剡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

后遇赦。

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赵二千里。

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父子至亲,分形同气。

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

虽云三代,合之一体。

称虽创鉅痛深,固无仇祖之义。

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

若云称可杀赵,当何以处载?父子祖孙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

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

’不施父子祖孙,赵当避王期功千里外耳。

然令云:‘凡流徙者,同籍近亲欲相随听之。

’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行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亦沉痛没齿。

祖孙之义,永不得绝,事理固然。

”出南史傅亮传。

隆,其兄也。

旧集不载。

夫防年得绝其继母,以父故也;称不得绝其祖母,亦以父故也。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黄霸戮男(王尊一事附)

汉宣帝时,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

及将分离,争子兴讼。

丞相黄霸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

”遂戮三男,以子还母。

旧不着出处。

按:元帝时,王尊守槐里令,兼行美阳令事。

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诟笞我。

”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

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

此经所谓‘造狱’者也。

”颜师古说:“欧阳尚书有造狱事,谓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

”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悬磔着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

出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是亦以禽兽处之也。

郭躬明法 #

后汉郭躬以郡吏辟公府,时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

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

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

帝以躬明法律,召入问之,躬对:“章应罚金。

”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 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

误者,其文则轻。

”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

”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君子不逆诈。

’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帝称善。

迁躬廷尉正。

出后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深文峻法,务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

“君子不逆诈”,盖恶其末流必至于此尔。

传称:躬之典理官也,决狱断刑,依于矜恕,故世传法律,而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

积善之庆,不其盛欤!

高柔请名(游肇一事附)

魏高柔为廷尉,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

帝匿京名,收龟付狱。

柔表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

送龟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指深切。

帝意寤,乃下京名。

即还讯,各当其罪。

出魏志本传。

按:法有“诬告,反考告人”,所以息奸省讼也,安得匿告者名乎?柔可谓能执法矣。

后魏游肇为廷尉时,宣武尝敕肇有所降恕,执而不从。曰:“陛下自能恕之,岂可令臣曲笔。”此亦柔之流亚欤?见北史本传。二事旧集并不载。

惟柔与肇皆诏所指以励士师者,故并着焉。庶几执法之吏不曲笔以纵有罪,不毁法以陷无辜,而处议合于人心也。

殷仲堪原情 #

晋殷仲堪,为荆州刺史。

有桂阳人黄钦生,二亲久没,诈服衰麻,言迎父丧。

府曹依律弃市。

仲堪曰:“原此法意,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

钦生徒有诞妄之过耳。

”遂活之。

旧出晋书本传。

按:昔人称郭躬“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

”夫推己以议物者,恕也;舍状以探情者,忠也。

仲堪亦庶几焉。

苟非用法忠恕,钦生弃市决矣。

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何承天论罚 #

宋何承天,义熙初,刘毅镇姑孰,板为行参军。

毅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处法弃市。

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

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明其无心于惊马也。

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

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心。

律:‘过误伤人,三岁刑。

’况不伤乎?罚之可也。

”旧出南史本传。

按:此亦“推己议物,舍状探情”者也。

孔深之辨谳 #

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

已值赦。

律:“子贼杀伤殴父母,遇赦犹枭首;骂詈,弃市。

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会赦,免刑补兵。

”江陵骂母,母以自裁,重于伤殴。

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

制惟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詈母致死会赦之科。

深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

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杀伤咒诅,法所不容;詈之致尽,理无可宥。

江陵虽遇赦恩,固合枭首。

妇本以义,爱非天属。

黄之所恨,意不在吴,原死补兵,有允正法。

”诏如深之议,吴可弃市。

出南史孔靖传,深之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詈之致死,重于殴伤,不以赦原,于理为允。妻若从坐,犹或可赦,吴实共骂,弃市亦当。诏所以补议之阙也。

戴胄驳议 #

唐戴胄为大理少卿时,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论:“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赎。

”胄曰:“校尉与无忌罪均。

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法着:御汤剂、饮食、舟船,误不如法,皆死。

陛下录无忌功,原之可也;若罚无忌,杀校尉,不可谓刑。

”帝曰:“法为天下公,朕安得阿亲戚。

”诏覆议。

德彝固执,帝将可,胄驳之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法当轻。

若皆过误,不当独死。

”由是与校尉皆免。

出唐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胄言:“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

”所以深责无忌也。

校尉缘无忌以致罪,则与无忌罪均,而法当轻也。

既免无忌,缘以致罪者岂得不免乎?胄之力争,亦忠恕之义也。

徐有功断放 #

唐徐有功为司刑丞时,有韩纪孝者,受徐敬业伪官,前已物故。

推事使顾仲琰奏称:“家口合缘坐。

”诏依,断籍没。

有功议曰:“律,谋反者斩。

身亡即无斩法;若情状难舍,或敕遣戮尸。

除非此涂,理绝言象。

缘坐原因处斩,无斩岂合相缘?既所缘之人亡,则所因之罪减。

减止徒坐,频会赦恩。

今日却断没官,未知据何条例?”诏依有功议,断放。

由是获免籍没者,凡数百家。

出唐书本传。

史辞太简,今以通典补其未备。

旧集不载。

按:易言:“圣人南面而听天下。

”是以汉之史官称高祖“好谋能听”。

夫听固人主之职也,听仲琰之奏,则数百家被籍没;听有功之议,则数百家免籍没。

能于此知取舍,亦可谓之明矣。

有功之脱祸而成名,夫岂偶然哉!

窦参亟决 #

唐窦参,初为奉先尉。

男子曹芬兄弟隶北军,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赴井死。

参当兄弟重辟。

众请俟免丧,参曰:“父由子死,若以丧延,是杀父不坐。

”皆榜杀之。

出唐书窦参传。

按:唐制,县令断决死罪。

参为奉先尉,时殆摄行县事欤?众请俟免丧者,谓其父既赴井死矣,而兄弟又坐法死,则无人持丧也。

此盖北军之众,屯于奉先,故为之请,以缓其刑,而欲赇中官使获免耳。

参驳正其说,乃亟决之,盖以此也。

柳浑执奏 #

唐柳浑,相德宗。

玉工为帝作带,误毁一銙。

工不敢闻,私市他玉足之。

及献,帝识不类,擿之,工人服罪。

帝怒其欺,诏京兆府论死。

浑曰:“陛下遽杀之则已。

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

于法:误伤乘舆器服,罪当杖。

请论如律。

”由是工不死。

出唐书柳浑传。

按:误伤之法,罪止于是,若使深文者议之,则必坐以罔上不恭之刑矣。舜典曰:“ 宥过无大。”玉工非敢为欺者,乃误毁而备偿耳,实在可宥之科。

高防覆狱 #

高防初事周,为刑部郎中。

宿州有民剚刃其妻,而妻族受赂绐州,言“病风狂不语”。

并不考掠,以具狱上请,大理断令决杖。

防覆之,云:“某人病风不语,医工未有验状,凭何取证,便坐杖刑?况禁系旬月,岂不呼索饮食?再劾其事,必见本情。

” 周祖深以为然,终置于法。

按:折狱之道,必先鞫情,而后议罪。

今情犹未尽,罪辄先断,于理可乎?此盖受赂欲庇之耳。

是故防之覆议如此。

然但请再劾其事,不复推究所司,则虽疾恶,而亦矜顽,且虑枝蔓也。

杜镐比附 #

杜镐侍郎,兄仕江南为法官。

尝有子毁父画像,为近亲所讼者,疑其法,未能决,形于颜色。

镐尚幼,问知其故,辄曰:“僧、道毁天尊佛像,可以比也。

”兄甚奇之。

按:荀子言:“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此以类举者也。

若夫黄霸戮三男,王尊杀假子,盖举其事之类耳:法不禁禽兽聚麀,然人杀禽兽无罪,则戮之可也。

马宗元诉郡 #

马宗元待制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宗元推所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于郡,得原父罪。由是知名。

按:辜限计日,而日以百刻计之。

死在限外者,不坐殴杀之罪,而坐殴伤之罪。

法无久近之异也,虽止四刻,亦是限外。

有司议法,自当如此,不必因其子诉而后得原也。

苟为卤莽,或致枉滥,则能诉者亦可称矣。

马亮贷死 #

马亮尚书,知潭州。

属县有亡命卒剽攻,为乡村患。

或谋杀之,在法当死者四人。

亮谓其僚属曰:“夫能为民除害,而反坐以死,岂法意耶?”乃批其案,悉贷之。

按:剽攻之人,于法许捕。

若非名捕者,辄以谋杀之,则虑有诬枉,法所不许也。

此四人者,为民除害,其事有实,其情可矜,而必诛之,非法意也。

然僚属皆拘法之文,则郡将当原法之意,故亮独批其案而悉贷之。

若奏听敕裁,则尤为得体也。

王质上疏 #

王质待制,知庐州。

有盗杀其党,并其赀而遁,逻者得之。

质抵之死,转运使杨告驳其狱曰:“盗杀其徒者,死当原。

”质曰:“盗杀其徒而自首者,当原。

今杀人取其赀,非自首而捕得,原死岂法意乎?”数上疏,不报。

降监舒州灵仙观。

逾年,韩琦知审刑院,请盗杀其徒而不首者,毋得原。

已上五事,并见本传。

按:首则原之,许自新也。不首而原,复何谓耶?杀其徒,取其赀遁去,捕得,初非悔过,而贷其死,失法意矣!宜乎议者有是请也。

梁适辟疑 #

梁适丞相,尝为审刑院详议官。

梓州妖人白彦欢,能依鬼神作法诅咒人,有死者。

狱上,请谳,皆以不见伤为疑。

适曰:“杀人以刃,尚或可拒,今以诅咒,其可免乎? ”卒以重辟论。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能依鬼神作法诅咒,是造畜蛊毒、厌魅之类也。鞫得其实,疑不见伤,此盖不知“无法者以类举”之义耳。欲决大狱,必傅古义,彼俗吏者岂能然耶!

曾公亮躬阅 #

曾公亮侍中在政府时,每得四方奏狱,必躬阅之。

密州银沙发民田中,有强盗者,大理论以死。

公亮独谓:“此禁物也,取之虽强,与盗民家物有间,罪不应死。

”下有司议,卒比劫禁物法,盗得不死。

先是,金银所发多以强盗坐死,自是无死者。

见曾肇内翰所撰行状。

赵抃独言 #

赵抃参政,初为武安军节度推官。

有伪造印者,吏皆以为当死。

抃独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后。

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

”遂以疑谳之,卒免死。

一府皆服。

见苏轼端明所撰墓志。

按:劫禁物,造伪印,其论以法,有不当死而用法者或处死焉,是枉滥也。则如曾与赵者,可谓明且谨矣。昔戴胄“参处法意,至析秋毫”,此何愧彼哉!

陈奉古咎法(沈括说二事、何承天议一事附)

陈奉古主客通判贝州时,有卒执盗者,其母欲前取盗,卒拒不与,仆之地,明日死。

以卒属吏,论为弃市。

奉古议曰:“主盗有亡失法。

今人取之,法当得捍。

捍而死,乃以斗论,是守者不得主盗也。

残一不辜,而剽夺生事,法非是。

”因以闻。

报至,杖卒。

人称服之。

见王向主簿所撰墓志。

按:古之议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

彼欲前取者,被执之盗也。

母虽亲,不得辄取也。

此拒不与者,执盗之主也。

卒虽弱,不得辄与也。

前取之情在于夺,不与之情在于捍。

夺而捍焉,其状似斗,而实非斗。

若以斗论,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

奉古谓“法非是” ,不曰“法当得捍”,夫奈何归咎于法?盖用法者缪耳。

沈括内翰说: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

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

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

不当复坐其妻。

”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有一子明日乃死。

州司以其家财产依户绝法给出嫁亲女。

刑曹驳曰:“某家父母死时,其子尚在,财产乃子物。

所谓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

”见笔谈。

寿州之断,失在不原情理也。

邢州之断,失在不正名分也。

俗吏用法,大率多然,法何咎耶?不唯今耳,古亦有之:宋文帝时,制劫盗同籍期亲补兵。

余杭人薄道举为劫,从弟代公、道生并大功亲,以代公等母存为期亲,而谓子宜随母补兵。

尚书左丞何承天议曰:“妇人三从,夫死从子。

今道举为劫,叔父已殁,代公、道生并是从弟,不合补谪。

乃以叔母为期亲,而令二子随母。

既乖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

谓其母子并宜见原。

”出南史本传。

夫不辨男女之异,而谪妇人补兵,岂非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之甚者欤?此俗吏守文之弊,不可不知也。

胡向科杖 #

胡向少卿,初为袁州司理参军。有人窃食,而主者击杀之,郡论以死。向争之曰:“法当杖。”郡将不听。至请于朝,乃如向议。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以名分言之,则被击者窃食之盗也,击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则与凡人相殴击异矣。

登时击杀,罪不至死也。

然须击者本无杀意,邂逅致死,乃坐杖罪。

或用刃,或绝时,或残毁,则是意在于杀,法所不许也。

又当原其情理,岂可一概科断?尽心君子亦宜察焉。

苏采请减(侯瑾、张唐卿二事附)

苏采给事为大理寺详断官时,民有父卒母嫁者,闻母死已葬,乃盗其柩而祔之。

法当死。

采独曰:“子盗母柩,纳于父墓,岂与发冢取财者比!”请之,得减死。

按:侯瑾少卿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民,父死。

母改嫁,十余年亦死。

辄盗发冢,取其棺与父合葬。

法当大辟。

有司例从轻,瑾请着于令。

此乃用采所请为例者。

盖母与后夫同穴而葬,于是发其冢,取其柩,故论以劫墓见尸之法,而请之仅得减死也。

张唐卿状元通判陕州时,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盗丧同葬之。

有司请论如法。

唐卿权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

”遂释之以闻。

则异乎采所请者。

盖后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独盗其丧以归,非发冢取棺,则法亦轻矣,虽释之可也。

三事并见本传。

陈希亮验封 #

陈希亮大卿,为开封府司录事。

有青州男子赵宇,上言“元昊必反”,坐责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

明年,元昊果反。

宇自讼,所部不受,亡至京师。

执政令劾以在官无故亡法。

希亮奏:“乞以宇所上封事付有司,即其言验,不当加责。

”宇由是得释。

见本传。

按:此论其状,则宇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而亡至京师,劾以在官无故亡法,可也。

论其情,则宇岂无故亡哉?本坐言元昊反而责之,今果反矣,尚何劾焉!希亮可谓能“舍状以探情”也。

贾黯诛意 #

贾黯侍读,判流内铨时,益州推官乘泽,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

及代还,铨吏不为领文书,始去发丧。

既除服,且求磨勘。

黯言:“泽与父不通问者三年,借非匿丧,是岂为孝乎?”卒使坐废田里。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黯议泽罪,若深文者。盖以名教不可不严,是春秋“诛意”之义也。

陈巽守正 #

陈巽宾客为常州团练推官时,案察官有欲重郡狱者,曹掾承意,舞文成之。巽曰:“非罪杀人以法,与杀人以刃无异也。”竟论如律。见本传。

按:舞文巧诋,入人之罪,君子不为也。而利诱之,势胁之,能不失其守者,难矣。巽岂不谓之贤乎!

蒲谨密敢争 #

蒲谨密郎中,初为万州南浦令,尝摄州幕。

时廷尉驳州狱失出死罪。

谨密以为:“法者,天下共守。

今罪于法不当死,不争则不可。

”州将曰:“可与廷尉争耶?”谨密愈执不夺。

及诏下他司议,而卒得不入死,州将始愧服。

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古人守法,如张释之、徐有功,皆与天子争者也。而谓不可与廷尉争,缪矣!且苟惮我之争,则不恤彼之死,岂君子哀矜之义耶?

强至议赃 #

强至郎中,初为泗州司理参军,尝摄司法事。

漕运卒盗官米,狱具,议赃抵死者五人。

至言:“议赃未应律。

”州疑其事以奏。

而大理寺果纠正如至言,皆得不死。

官吏皆被罪,独至不预。

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议赃以律,而未应律,盖于意义有不通也。

罪不应死乃抵死焉,则其不讲,过亦大矣。

是故汉以律为专门之学,唐置博士弟子员以讲之。

尽心君子,亦焉可忽!

夫议罪之事,自古甚多,今但略举二十七条,亦因旧集概言之耳。其详见于通典、会要,不可悉载也。

  宥过

陈矫赦子 #

魏陈矫,为魏郡西部都尉。是时耕牛少,杀者罪至死。曲周民父病,以牛祷,县结正弃市。矫曰:“此孝子也。”表赦之。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温恢嘉义 #

魏孙礼,为司空军谋掾。

初丧乱时,礼与母相失,同郡马台求得礼母,礼推家财尽以与台。

台后坐法当死,礼私导令逾狱,乃自首。

既而,台曰:“臣无逃亡之义。

”径诣刺奸主簿温恢。

恢嘉之,具白太祖,各减死一等。

出魏志孙礼传。

旧集不载。

王承送归 #

晋王承,为东海太守。

吏录一犯夜人,承问:“何处来?”云:“从师家受书还,不觉日暮。

”承曰:“鞭挞宁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

”使吏送令归家。

出刘义庆世说,旧集不载。

袁彖恕罪 #

南齐袁彖,为庐陵王子卿咨议参军。

子卿镇荆州时,南郡江陵县人苟将之弟胡之妇,为曾口寺沙门所淫,夜入苟家,将之杀沙门,为官司所检,将之列家门秽行,欲告则耻,忍则不可,实己所杀,胡之列又如此,兄弟争死。

江陵令启刺史博议,彖曰:“ 将之、胡之,原心非暴。

辩谳之日,义哀行路。

昔文举引谤,获漏疏网;二子心迹,同符古人。

陷以深刑,实伤为善。

”于是兄弟皆得免死。

出南史袁湛传,彖,其族孙也。

旧集不载。

按:情苟可恕,过无大矣。孝子之杀牛,义士之逾狱,兄弟之争死,皆是也。如犯夜虽轻罪,苟务立威而不原情,亦岂能恕之?此可为宥过之鉴也。

韦丹限纳 #

唐韦丹,镇江西。

有吏掌仓十年,数盈五十万,因覆量,欠负三千余石。

悯之曰:“欠负如此,岂皆自取费用,必为权势所须。

”乃令搜索家私文字验之,其分用名历具在。

因谓诸吏曰:“汝等恃权势,以取索于仓吏,今其欠负,岂独赔填?今将贷汝之罪,可各据所得,限一月纳足。

”皆顿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准法合当刑责,既释重罪,填纳不辞。

”仓吏由是得释。

旧不着出处。

盖唐人小说所载,今新唐书修入丹传。

按:侵盗官物,其入己,其与人,罪等耳。

然入己之情,贪于货利,是君子所疾也;与人之情,迫于权势,是君子所矜也。

夫州吏之胁取,仓吏之盗与,岂不知法?但幸其不败耳。

以其可矜而宥仓吏,则不可独加州吏罪,故并宥焉。

且欠负赔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

则置而不问者,乃许其悔过,非纵恶弗治也。

张咏判行 #

张咏尚书,再知益州。

先有百姓,告论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瞒入己,禁四十余人,前政不能决。

咏到,虑问,谓告事者:“汝是陈利便人。

今一料官物,合使几何?” 对曰:“使若干。

”咏曰:“甚善。

可作利便状来。

”判令:“今后依所陈利便施行,不得有违。

主典各杖六十,余并放。

”见李畋虞部所撰语录。

按:染院色料,乃旧例定额,非主典大破。

虽有宽剩,岂为偷瞒?但应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无罪尔。

是故断杖六十。

而干连人悉宥之,盖以罪不在彼也。

吏或苛暴,则将劾大破之罪,理偷瞒之赃,无所不至矣。

是安知君子宥过之道哉!

马亮纵囚(亲事官失金楪一事附)

马亮少保,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吏有亡失官物者,械系妻子,干连数十百人。亮一切纵去,许其自偿所负,不逾月而尽输之。见本传。

按:丁谓丞相说:真宗朝,因宴,有亲事官失却金楪一片。

左右奏云:“且与决责。

”上曰:“不可。

且令寻访。

”又奏:“只与决小杖。

”上曰:“自有寻访日限。

若限内寻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

”至尊守法尚尔,臣子理合如何?见丁晋公谈录。

胡则籍铜(刘承规一事附)

胡则侍郎,提举江南路银铜场铸钱监,得吏所匿铜数万斤,吏惧且死。则曰:“ 马伏波哀重囚而纵之亡,吾岂重货而轻数人性命!”止籍为羡余。

按:刘承规留后,尝督封禅漕运。有铸钱监工匠,诉前后官吏盗铜瘗地仅数千斤。承规佯为不纳,密遣人发取送官,不问其罪。殆亦有伏波之意欤?

赵师民不问 #

赵师民龙学,知耀州。民有犯盐铁禁者,乃曰:“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 ”一切不问

按:此诚仁人之言也。然稍宽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问,则奸猾之民争出于此,顾将奈何?君子宥过,不当如是

姚涣却赏 #

姚涣大卿初监益州交子务时,发奸隐几万缗,主吏皆当死。

涣请于使者,愿发其所欺而无及赏典,由是得全者众。

涣,治平二年终于光禄卿。

已上四事,并见本传。

李崇鞭巫(袁君正一事附)

已见释冤门。 #

按:梁袁君正,为豫章内史。

性不信巫。

郡有万世荣为巫师,君正小疾,主簿熊岳荐之,师云:“须疾者衣为信命。

”君正以所著襦与之。

事讫,取襦,云:“神将送与北斗君。

”君正使检诸身,于衣里获之,以为“乱政”,即刑于市而焚其神。

一郡无敢行巫者。

出南史袁湛传。

君正,其族孙也。

旧集不载。

是皆恶其妄言惑人故尔。

情苟可责,恶无小矣,此之谓也。

然王制云:“执左道以乱政,杀;假鬼神以疑众,杀。

”李崇鞭笞女巫,虽亦有意惩恶,殆不知王制,故未能正法欤?

折狱龟鉴译注卷五

 惩恶

孔琇之案儿(王敬则一事附)

南齐孔琇之,为吴令。

有小儿年十岁,偷刈邻家稻一束,琇之付狱案罪。

或谏之,答曰:“十岁已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

”县中皆震。

出南史孔靖传。

琇之,靖之孙也。

旧集不载。

按: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郡旧多剽掠,有十数岁小儿于路拾取遗物,敬则杀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敬则欲骇众立威故尔。

夫小儿无识,路有衍遗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

杀之以徇,斯为酷滥,是前代长吏专杀之弊也。

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惩恶矣。

李杰觇妇(曾孝序一事附)

唐李杰,为河南尹。

有寡妇告其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谓寡妇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妇言:“子无状,宁复惜!”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来取儿尸。

”因使觇其后。

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

”俄将棺至。

杰即令捕道士,劾问,具服:“与寡妇通,为子所制,故欲除之。

”于是杖杀道士,纳于棺。

旧出唐书本传。

按:曾孝序资政,知秀州。

有妇人讼子,指邻人为证。

孝序视其子颇柔懦,而邻人举止不律。

问其母,又非亲。

乃责邻人曰:“母讼子,安用尔!”为事非涉己,因并与其子杖之。

闻者称快。

盖以继母私邻人,而忌其子间之,故致讼。

见近时小说。

邻人与道士类矣,然彼教寡妇讼其子以死罪,故杀之;此教继母讼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虽轻重有异,其惩恶一也。觇妇、责邻二事,又见察奸门。

崔黯搜孥 #

唐崔黯,镇湖南。

有恶少,自髡钳为佣隶,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积财万计。

黯始下车,恐其事败,乃持牒诣府,云:“某发愿焚修三年,今已毕,请脱钳归俗。

” 黯问:“三年教化,所得几何?”曰:“逐旋用,不记数。

”又问:“费用几何?”曰:“三千缗不啻。

”黯曰:“费者有数,纳者不记,岂无欺隐!”命搜其室,妻孥蓄积甚于俗人。

既服矫妄,即以付法。

旧不着出处。

脱钳事又见察奸门。

按:矫妄幻惑,乃妖民也。与“假鬼神以疑众,执左道以乱政”者同矣,可不惩欤!

张辂入穴 #

晋高祖镇邺时,魏州冠氏县华村僧院有铁佛一躯,高丈余。

忽云佛能语,以垂教戒。

徒众称赞,闻乎乡县。

士庶云集,施利填委。

高祖命衙将赍香设供,且验其事虚实。

张辂请与偕行。

至则尽遣僧出,乃开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厉声以说诸僧过恶,衙将遂擒其魁。

高祖命就彼戮之。

旧不着出处。

入穴事又见察奸门。

安重荣毙母 #

晋安重荣,镇常山。

有夫妇共讼其子不孝者,重荣面加诘责,抽剑令自杀之。

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

乃继母也。

重荣咄出,一箭毙之。

闻者称快。

旧不着出处。

抽剑事又见摘奸门。

按:古之后妇疾前妻子,亦已多矣。

苟得其情,则切责而严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时,加之非法乎?语曰:“不教而杀,谓之虐。

”重荣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

旧集载之,故略辨焉。

张咏斩吏(兵士决杖乞剑一事附)

张咏尚书,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贼招安使。

时李顺初破,余党犹盛。

因责决一吏,辄枝词不伏。

咏曰:“这的莫要剑吃?”吏云:“决不得,吃剑则得。

”咏令牵出,斩之以徇。

军吏愕眙相顾。

自是俱服咏之威信,令出必行。

见张忠定公语录。

按:咏始下车,人情观望。于斯时也,吏因责决,枝词不伏,奸猾甚矣。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则令无不行,众无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谓丞相说:真宗朝,有兵士作过,于法合死,特贷,命于横门决脊杖二十除配。

不伏决杖,叫唤乞剑。

把捉不得,遂奏取进止。

传宣云:“须决却杖二十后,别取处分。

”寻决讫,再取旨,真宗云:“只是怕吃棒后如此。

即已决了,便送配所,更不须问。

”见丁晋公谈录。

盖彼猾吏枝词不伏,岂只是怕吃棒,意谓书生畏懦,不敢容易斩人,故以此尝试咏耳。

兵士之情既与彼异,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斩此卒而后立焉,则置不复问可也。

夫惩恶者,体兹矜谨之意,安有枉滥之咎乎!

马亮诛豪 #

马亮尚书,知饶州。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长。尝杀人,以赦免,而愈骜横,为闾里患。亮发其奸而诛之,部中畏慑。见本传。

按:亮提点福建刑狱时,覆讯冤狱,全活数十人。其诛奸豪,必无枉滥,盖以惩恶当如是也。

薛颜籍社(薛元赏一事附)

薛颜大卿,知耀州。

有豪姓李甲者,结客数十人,号“没命社”。

或不如意,则推一人以死斗,数年为乡人患,莫敢发之。

颜至,大索其党。

会赦当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军。

见本传。

按:唐薛元赏,为京兆尹,都市多恶少年,以黛墨镵肤,夸诡力,剽夺坊闾。

元赏到府三日,收恶少,杖死三十余辈,陈诸市,余党惧,悉以火灭其文。

 出唐书本传。

盖惩恶如此者,省狱讼之术也。

颜之籍社,颇相类矣。

杨告擒贼(田瑜一事附)

杨告谏议,初为洪州丰城簿。

邑有贼杀人,投尸于江。

里中人虽知主名,而畏不敢言。

告闻,亲往擒之,会赦原。

杀人原赦,盖干兴初登极赦也。

有言贼欲报怨者,告不为之动。

既而,果乘夜来刺,告复捕得之,卒置于法。

境内肃然。

按:田瑜龙学知青州时,城中有杀人投尸井中者,吏以无主名而不以闻。

瑜廉得之,曰:“岂有奸盗杀人而纵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

后数日,果于邻郡获贼。

是亦能惩恶者也。

然郡将为此,比之主簿,则差易矣。

李若谷磔盗 #

李若谷参政知潭州时,有盗上下洞庭间,邀劫舟船,杀人即投于湖中,没其尸。

及捕获,辄蒙谳得减死,黥配他州。

既而逃归,为患滋甚。

若谷潜使人擒到,条前后杀人状,磔于市。

按:书曰:“怙终贼刑。”谓怙其奸慝,终不悛改,以贼害人,当刑杀之。此先王惩恶之义也。告之捕置于法,若谷之擒磔于市,傅诸古义,亦庶几焉。

刘湜焚尸 #

刘湜待制,初知耀州。富平县有盗掠人子女者,既擒获,辄诈死,伺间即逸去。再捕得,复诈死,湜趣令焚之。以上四事,并见本传。

按:因其诈死,遂以为实,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惩恶矣,何必焚之耶?将虑其徒或能掘取而复活耶?掠人子女之罪,于法不至戮尸,不为焚尸事可也。

吕公绰安众 #

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时,虎翼卒刘庆告变。

下吏案验,乃庆始谋,众不从,反诉以诬众,且觊幸得赏。

公绰言:“京师卫兵多,若使奸人得计,则无以安众心。

”卒论庆法外。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孙沔刑丐 #

孙沔副枢,知杭州。

有丐者,左臂无一手,右臂唯两指,盗细民镬,相竞至庭。

丐者举臂泣曰:“细民诬我!无指之人,岂能盗镬?”沔即然之,叱细民出,抚劳丐者,因与其镬。

始弗敢受,再三安慰。

丐者不知其计也,以指撮镬,徐以臂举,戴于首而去。

沔追还,断其指,令于市。

见近时小说。

按:惩恶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为之。

论卒法外者,谓不如是无以安众心也,事体所系大矣,则其为此惊詟群奸,于理或可也。

丐者盗镬,事极微末,谲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夸以为严明,而君子不取者也。

特着其事,且辨其义,庶惩恶得以鉴焉。

吴中复戮兵 #

吴中复龙学知江宁府时,属郡邮兵苦巡辖者苛刻,辄共拘缚鞭之。及狱具,乃不应死。中复以便宜戮其首恶,余悉配流。奏着于令。见本传。

按:是时厢军无阶级法,故不应死。

中复带本路兵马钤辖,故以便宜戮之。

夫宥过者,或纵舍于法中;惩恶者,或诛戮于法外。

所以异乎议罪者,彼其处决有所推本,若轻若重无非法也。

今法不应死,以便宜戮之,岂非诛于法外乎?

彭思永具狱 #

彭思永中丞,尝为益州路转运使。成都阙守,摄领府事。吏盗官钱数百万,付狱已三岁,出入自若。思永视事一日,即具狱。见本传。

按:思永疾吏庇奸,则固善矣。

然其为转运使亦可劾吏正法也,乃必待摄领府事而后一日具狱,何哉?此唯通判为之乃可称耳,在于监司不足道也。

但其惩恶亦有取焉,故特着之。

周沆撤室 #

周沆侍郎,尝知渤海县。

滨州大吏恃府势,筑室障民居,害其出入。

民诉县以十数,前令莫敢直。

沆立表撤室,收吏抵罪。

豪猾惕息。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薛仪绳奸 #

薛仪殿丞,通判渭州。

守将武人不能谨廉,大吏郝正把其阴事,招权受赂,人莫敢诘。

仪请治之。

将内窘,以情告。

仪曰:“止欲去恶吏,必不使及君。

”将即移疾。

仪摄州事,乃发正私出塞市马,收案伏法。

将不染于辞,深德之。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君子之惩恶,不必皆于法外诛戮也。若豪猾之人,恣为奸利,莫敢治之以法,而独以法绳之,亦足以惩恶矣。故着此二事,使折狱者以为鉴也。

  察奸

子产闻哭(庄遵、韩滉、张咏、郭申锡四事附)

郑子产闻妇人哭,使执而问之,果手刃其夫者。

或问:“何以知之?”子产曰:“ 夫人之于所亲也,有病则忧,临死则惧,既死则哀。

今其夫已死,不哀而惧,是以知其有奸也。

”旧出独异志。

按:疑狱集又载两事:

庄遵为扬州刺史,曾巡行部内,忽闻哭声,惧而不哀。

驻车问之,答曰:“夫遭火烧死。

”遵令吏守其尸,乃有蝇集于首,披髻视之,得铁钉焉。

因知此妇与人共杀其夫也。

韩滉在润州,宴于万岁楼,忽闻哭声,惧而不哀。

问左右:“在何所?”对曰:“在某街。

”即命捕之,乃妇丧夫也。

信宿,狱不成。

吏惧,守于尸侧,有青蝇集其首,因发髻视之,脑有大钉。

果妇私邻人,醉其夫而钉杀之也。

二事旧不着出处。

近时小说亦载一事:

张咏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亟使讯之。

云:“夫暴卒。

”乃付吏穷治。

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

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

及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

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咏。

咏使呼出,厚加赏劳,问所知之由,令并鞫其事。

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

此三事始末略同,皆用子产语以察奸者也。

或疑张、韩之事后人傅会为之,然则上虞孟尝、临淄曹摅,所论孝妇亦可疑矣。

古今虽殊,事理无异,适然相似,何足致诘?当知子产言犹可用。

郭申锡给事,初为常州晋陵尉。民有号泣诉其弟为人所杀者,申锡察其色惧而不哀,曰:“吾得贼矣。”执而讯之,果兄杀弟。见本传。

此其事异而理不异,岂非亦用子产之言以察奸乎?盖言苟中理,无时不验。

非若谲诈,忌人窥测,已陈刍狗,用辄为祟也。

王者发政,必占古语,尽心君子焉可忽哉!

赵广汉治颍 #

汉赵广汉,为颍川太守。

吏俗朋党,广汉患之。

厉使其中可用者受记,出有案问,既得罪名,行法罚之,广汉故漏泄其语,令相怨咎。

又教吏为缿筒,及得投书,削去主名,而托以为豪杰大姓子弟所言。

其后强宗大族家家结为仇,奸党散落,风俗大改。

吏民相告讦,广汉得以为耳目。

盗贼以故不发,发又辄得。

一切治理,威名流闻。

出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吏俗朋党,壅蔽为奸,则太守势孤,而为众所制矣。

是故广汉以受记、案问、投书、告讦之事,破坏其党,使之散落,然后用为耳目,督察盗贼,而皆畏戢,乃可治理。

察奸之术,有在是者,故特着之也。

尹翁归披籍(赵广汉、江文遥、黄霸三事附)

汉尹翁归,为东海太守。

郡中吏民贤不肖,及奸邪罪名尽知之。

县县各有记籍。

自听其政,有急名则少缓之;吏民少解,辄披籍。

县县收取黠吏豪民,案致其罪,高至于死。

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及出行县,不以无事时。

其有所取也,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惧改行自新。

出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赵广汉使吏民相告讦,乃得以为耳目;翁归所以尽知吏民贤、不肖及奸邪罪名者,何也?传称:“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见吏民或不寝至旦,尤善为钩距,以得事情。

郡中盗贼,闾里轻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请求铢两之奸,皆知之。

”则用为耳目者,不独相告讦之吏民也。

后魏江文遥,为咸阳太守。

勤于礼接,终日坐厅事,至者见之,假以恩颜,屏人密问。

于是民所疾苦、大盗姓名、奸猾吏长,无不知悉。

亦以精强之力,钩距之术,而得人皆为其耳目也。

是故史言:黄霸在颍川时,吏民见者,语次,寻绎问他阴伏,以相参考。

人咸畏服,称为神明。

翁归所以能尽知者,殆亦然欤?盖以己耳目察奸,不若以众耳目察奸之广且尽也。

第恐为彼所欺耳,故于精强钩距,亦有取焉。

若翁归之可取者,则不独此也。

仲尼之言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翁归之政近之矣。

“有急名,则少缓之者”,宽以济猛之谓也;“吏民少解,辄披籍案罪者”,猛以济宽之谓也。

又 “不以无事时”,有所取必因课吏大会及出行县,则其用猛可谓谨重矣;虽尽知奸邪罪名,而不尽案致其罪,但“以一警百”,而“吏民皆服”,则其用宽可谓简严矣。

是故能使人人恐惧,改行自新,和可知也。

察奸之道,莫善于此。

夫苛察细事,骇服众人,以矜其明者,于翁归何足道哉?拟诸古之良吏,其郑子产之流亚欤?史称薛宣“为世吏师”,宣特一世之吏师耳,翁归乃百世之吏师也。

黄昌掩取 #

后汉黄昌,为宛令。

政尚严猛,好发奸伏。

有盗其车盖者,昌初无所言,后乃密遣亲客,至门下贼曹家掩取得之。

悉收其家,一时杀戮。

大姓战惧,皆称神明。

出后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贼曹主盗贼事,而盗令君车盖,正如周亐为召陵侯相,廷掾惮其严明,欲损其威,而晨取死人断手足立寺门,是奸猾之吏与令为戏者也。

有以胜之,则其党皆畏戢;无以胜之,则其党皆侮玩。

故昌初无所言,犹兵法“初如处女,敌人开户”也;掩取得之,犹兵法“后如脱兔,敌不及拒”也。

此其所以胜奸之术也。

夫一车盖,亦何所直?尝试县令,人必非远。

察其情状,犹涉疑似;验其物色,遂见端的。

于是掩取,理无不得也。

昌发奸伏,可谓有术。

然悉收其家,一时杀戮,则残酷已甚矣。

此乃前代长吏法许专诛之过也。

今但取其察奸之术耳。

酷吏之事,善人所恶,何足道哉!

冯绲疑诏(刘文裕一事附)

后汉冯绲,父焕为幽州刺史,疾忌奸恶,数致其罪。

怨者乃诈作玺书谴责焕,赐以欧刀。

又下辽东都尉庞奋使速行刑,奋即收焕。

焕欲自杀,绲疑诏文有异,止焕曰:“大人在州,志欲去恶,实无他故,必是凶人妄诈,规肆奸毒。

愿以事自上,甘罪无晚。

”焕从其言,上书自讼,果诈者所为,追奋抵罪。

绲由是知名。

出后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刘文裕观察,太平兴国三年,领秦陇徼巡。

会李飞雄伪乘传矫制,执缚韦韬、周承瑨、田仁昭、王侁、梁崇赞、马知节洎文裕等数辈,将以逗挠戮于秦州,因劫守卒,据城叛。

文裕与语,觉其诈,乃与仁昭等擒飞雄,具状以闻。

狱成,诛之,夷其三族。

见本传。

文裕察奸,与绲类矣。

盖见语言有异,而觉其诈也。

荀攸谏叔(孟表一事附)

魏荀攸少孤,祖父广陵太守昙卒,故吏张权求守昙墓。

攸年十三,疑之,谓叔父衢曰:“此吏有非常之色,殆将有奸!”衢寤,乃推问,权果杀人亡命。

出魏志本传。

旧集不载。

按:后魏孟表,镇涡阳。

南齐遣裴叔业攻围六十余日。

表抚循将士,戮力固守。

初,有一南人,自云姓边字叔珍,携妻息从寿春投表,未及送阙,会叔业围城。

表后察叔珍,言色颇有异,即推核,乃是叔业姑儿,规为内应,所携妻息,并亦假妄,遂斩之,人情乃安。

出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夫察奸者,或专以其色察之,或兼以其言察之,其色非常,其言有异,必奸诈也,但不可逆疑之耳。

见其有异,见其非常,然后案之,未有不得其情者。

苟逆疑之,则与意其邻之子窃鈇者类矣。

是故逆诈示明者,不得为善察奸也。

薛胄察异 #

隋薛胄,为兖州刺史。

有陈州人向道力,伪作高平郡守,将之官。

胄遇诸涂,察其有异,将留诘之。

司马王君馥固谏,乃听诣郡。

既而悔之,即遣主簿追道力。

部人徐俱罗尝任海陵郡守,先是,已为道力伪代之。

比至秩满,公私不悟。

俱罗语君馥云:“向道力经代为郡,岂容疑之。

”君馥又以俱罗所陈固请,胄呵之,乃止。

遂收之,道力惧而引伪。

时称神明。

出北史薛辩传。

胄,其四世孙也。

旧集不载。

按:徐俱罗、王君馥皆不觉道力有异,而胄独能察之,斯可谓明矣。明苟不足,岂能察奸?然不可妄以逆诈为明也。

李至远识奸(包拯一事附)

唐李至远,为天官侍郎,知选事。

疾令史受贿谢,多所黜易,吏肃然敛手。

有王忠者,被放,吏缪书其姓为“士”,欲拟讫增成之。

至远曰:“调者三万,无士姓,此必王忠也。

”吏叩头服罪。

出唐书李素立传。

至远,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善察奸者,吏不能欺,至远是也。

虽然,小人为奸,亦颇难防。

包拯副枢知开封府,号为严明。

有民犯法,罪当杖脊。

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

汝第号呼自辨,我与汝分罪。

汝决杖,我亦决杖。

”既而拯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

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大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拯谓其招权,捽吏于庭,杖之十七。

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折吏势。

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

见笔谈。

此盖防其招权,不防其见卖也。

大抵察奸不可有意,吏果招权,杖之可矣;矫枉过正,遂宽囚重,为彼窥测,以至见卖,失在有意折吏之势也。

然则善察奸者,可不鉴于此哉。

李杰觇妇(葛源、曾孝序二事附)

已见惩恶门。 #

按:葛源郎中为吉水令时,有毛氏寡妇,告其子不孝。

源以恩义喻之,不听。

使人微捕得与间语者,验其对,乃书寡妇告状者也。

鞫之,具服:“为私谋诬其子。

”此乃用李杰觇妇之术也。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曾孝序杖邻人事,亦见惩恶门。盖以寡妇指邻人为证,既在讼廷,事可立决,故不待觇而知之。若其能察奸,则与源无异也。葛源验对事,又见核奸门。

裴均释夫(河间妇人一事附)

唐裴均,镇襄阳。

部民之妻与其邻通,托疾,谓夫曰:“医者言,食猎犬肉即差。

”夫曰:“吾家无犬,奈何?”妻曰:“东邻犬常来,可系而屠之。

”夫用其言,以肉饷妻。

邻人遂讼于官。

收捕鞫问,立承,且云:“妻所欲也。

”均曰:“此乃妻有外情,踬夫于祸耳。

”追劾之,果然。

妻及奸者皆服罪,而释其夫。

旧不着出处。

按:柳宗元说:河间淫妇托疾,令其夫夜召鬼解除,即使人告其夜祠,咒诅不道。吏讯验,笞杀之。与屠犬者类矣。均能察其奸,斯亦可称也。

崔黯搜孥 #

 已见惩恶门。 #

张保雍处变(王晦叔一事附)

张保雍刑部,知汉州。

四卒夜叩府,告禁兵两营变。

佐吏骇惧。

保雍徐出,械四卒掠之,趣作诬状,徇两营。

至明,鞫得实,乃四卒与伍中谋,幸授己甲,因即以叛。

遂及同谋者九人弃之市。

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保雍所以察其为奸者,军若已变,则告者何独四卒?军若未变,则何用夜叩府告?其械而掠之,趣作诬状者,盖虑军情因此不安,欲徇两营也。

此不惟善察奸,抑亦善处事矣。

王晦叔丞相,知益州。有卒夜告其军将乱。晦叔覆状,立辨其伪,而斩之。与此事颇相类,故附着焉。见尹洙龙图所撰神道碑。

任颛枭卒(贾昌朝一事附)

任颛侍郎知潭州时,侬智高陷岭南九郡,宣抚司移文称:宣毅卒有功,补为本军校。

卒至,颛察其色动,曰:“必有奸。

”即付所司。

搜其家,得细书文字,记潭之军伍、兵仗、城郭、道路,乃智高所用为内应者。

颛令枭首以徇,遂大为守备。

见本传。

按:征战之际,卒有功者虽补为将校,亦当留军前,岂可发归本营?颛得宣抚司移文,固已疑之矣。

其卒至而色动,其有奸灼然。

是以即付所司,且搜其家也。

亦可谓善察奸矣。

贾昌朝丞相,判大名府。

时妖人王则,谋举大名反河南北,使其党挟书妄言,冀得近而为变。

昌朝察其有奸,考问具服。

于是则惶恐,独婴贝州以反。

即遣将驰兵,操攻具往。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神道碑。

夫言之异者,必有奸也。

收捕考问,而得其情,奸何能为?此与颛事略相似也。

俞献卿执僧(凡一门之事,虽皆以时代为次,亦或以事类相从,庶便于观览。故任颛在俞献卿前。他皆仿此。)

俞献卿侍郎,初为寿州安丰尉。

有僧积施财甚厚,其徒杀而瘗之,乃告县曰:“ 师出游矣。

”献卿揣其有奸,诘之曰:“师与吾善,不告而去,何也?”其徒色动。

因执之,得所瘗尸。

一县大惊。

见本传。

按:僧之富者,必不能出游;其出游也,则必治装告别,亦不能如打包僧,翩然往也。

来告之辞已可疑矣,被诘之色又可见矣,有奸灼然,是故执之。

献卿亦可谓善察奸也。

张昪辨奸 #

张昪丞相,知润州,有妇人,夫出数日不归,忽闻菜园井中有死人,即往视之,号哭曰:“吾夫也。

”遂以闻官。

昪命属吏集邻里,就其井验是其夫否。

皆言井深不可辨,请出尸验之。

昪曰:“众皆不能辨,妇人独何以知其为夫?”收付所司鞫问。

果奸人杀其夫,而与闻其谋也。

见沈括内翰笔谈。

李绎密刺 #

李绎谏议,知华州。

有蒲城县民李蕴,诉盗杀其侄者。

绎问:“若有仇耶?”曰:“无。

”“若有亡失耶?”曰:“无。

”绎曰:“吾得之矣。

若第归。

”因使人密刺之,乃蕴有阴罪。

惧其事暴,杀以灭口也。

见本传。

孙长卿讯兄 #

孙长卿侍郎,知和州。

民有诉弟为人所杀者,察其言不情,乃问:“汝户几等? ”曰:“上等也。

”“汝家几人?”曰:“唯一弟与妻子耳。

”长卿曰:“杀弟者,兄也。

岂将并有其赀乎?”按之,果然。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奸人之匿情而作伪者,或听其声而知之,或视其色而知之,或诘其辞而知之,或讯其事而知之。

盖以此四者得其情矣,故奸伪之人莫能欺也。

然苟非明于察奸之术,则亦焉能与于此哉?

朱寿隆查火 #

朱寿隆大监知彭州九陇县时,吏告一家七人以火死,寿隆曰:“岂有一家焚而无一人脱者?此必有奸。

”逾月,获盗,果杀其人而纵火。

寿隆,熙宁四年终于少府监。

见本传。

按:此盖知其有奸,而严于察捕,故能获盗也。若信吏所告,不以为意,则彼得幸免矣。

向纬得状 #

向纬郎中,知郓州阳谷县。有土豪杀人,而遗其妻金,以故久不发。纬密得其状,一日悉逮捕至庭下,而人莫知也。讯之,服罪。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土豪杀人而遗其妻金,与夫被人杀而受其仇金,皆为奸者,不可不察也。

若容其幸免,则愈无忌惮,强者害政,弱者伤教,无所不至矣。

此君子所疾,故察而治之不少贷也。

章频验券(此亦以事类相从,故章频在向纬后。)

章频侍御知彭州九陇县时,眉州大姓孙延世,伪券夺族人田,久不能辨,转运使委频验治之。

频曰:“券墨浮朱上,必先盗用印而后书之。

”既引伏,狱未上,而其家人复诉于转运使。

更命知益州华阳县黄梦松覆按,无所异。

梦松用此召入为监察御史,频乃坐不即具狱,降监庆州酒。

频景佑元年使契丹,道中病卒。

见本传。

江某伸纸 #

江某郎中,知陵州仁寿县。

有洪氏,尝为里胥,利邻人田,绐之曰:“我为若税,免若役。

”邻人喜刬其税,归之,名于公。

上逾二十年,具伪券,茶染纸类远年者以讼。

某取纸即伸之,曰:“若远年纸,里当白;今表里一色,伪也。

”讯之,果服。

见李泰伯主簿所撰墓志。

江,衢州开化人,失其名。

按:伪券之奸,世多有之,巧诈百端,不可胜察,着此二事,亦足以鉴也。

薛向监税 #

薛向枢密,初为京兆府户曹参军,兼监商税。

有贾人过税务,出银二箧,书其上曰:“枢密使遗泾原都监。

”向曰:“此必伪也。

岂有大臣饷人物,乃使贾人致之耶?”执诣府治之,果服诈。

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折狱龟鉴之为书也,以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严明、矜谨八篇为正;而奸、慝、盗、贼十有二篇,特为惩恶言之耳。

古之治此四者,主于严明,佐以矜谨。

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是故列此四种之事,在彼二篇之前,览者尽心,庶亦有补也。

折狱龟鉴译注卷六

 核奸

周亐语尸 #

后汉周亐,迁召陵侯相。

廷掾惮亐严明,欲损其威,乃晨取死人断手足,立寺门。

亐闻,便往至死人边,若与死人共语状。

阴察视口眼有稻芒,乃密问守门人曰:“悉谁载篙入城者?”门者对:“唯有廷掾耳。

”又问铃下:“外颇有疑吾与死人语者否? ”对曰:“廷掾疑君。

”乃收廷掾考问,具服:“不杀人,取道边死人。

”后人莫敢欺者。

旧出后汉书本传。

语尸事,又见擿奸门。

按:亐视口眼有稻芒者,迹也;若与死人共语者,谲也。以迹推核其事,以谲发擿其情,乃复密问,以相参考,而奸人得矣。是故后人莫敢欺也。

国渊比书(王安礼、葛源二事附)

魏国渊为魏郡太守时,有投书诽谤太祖者,太祖疾之,必欲知其主名。

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

书中多引二京赋,乃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者。

其简开解少年,欲遣就师。

”功曹差三人,临遣引见,训以“所学未及二京赋,此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

”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

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似出一手。

收问,服罪。

旧出魏志本传。

按:王安礼右丞知开封府时,或投书,告一富家有逆谋,都城惶恐,安礼不以为然。

后数日,有旨根治。

搜验富家,事皆无迹,因问:“曾与谁为仇?”对以:“数月前,鬻状马生者,有所贷而弗与,颇积怨言。

”于是密以他事绾马生至对款,取匿名书校之,字无少异,讯鞫引伏。

此乃用渊核奸之术者也。

见近时小说。

葛源郎中为吉水令时,捕与寡妇间语者,验其对。事已见察奸门。是亦用渊核奸之术者也。

韦皋验簿(陈执方一事附)

唐韦皋,镇剑南。

有逆旅,停止大贾,赀货万计,因病毒之,十隐七八,遂以致富。

皋知其事,未及发觉。

复以北客苏延病死报于府。

延,太原人,商贩蜀川。

使验其簿,已被换易。

寻究经过,辞多异同。

遂敕店主与同店者立承欺隐,凡数千缗,诸胥分受者二十余人,悉以付法。

由是剑南客免横死。

旧不着出处。

按:陈执方大卿知均州时,汉上舟子,数溺商旅,取货财,辄以险为解。

执方捕案,悉置于法。

因取近滩数家,除其徭役,使表水险涉者,因此得不横死。

与皋核奸之术颇同也。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张辂入穴 #

已见惩恶门。 #

狱史涤墨 #

江南大理寺,尝鞫杀人狱,未能得其实。

狱史日夜忧惧,乃焚香恳祷,以求神助。

因梦过枯河,上高山。

寤而思之,曰:“河无水,可字;山而高,嵩字也。

”或言崇孝寺有僧名可嵩,乃白长官下符摄之。

既至,讯问,亦无奸状。

忽见屦上墨污,因问其由,云:“墨所溅。

”使脱视之,乃墨涂也。

复诘之,僧色动。

涤去其墨,即是血痕,以此鞫之,僧乃服罪。

见吴淑校理秘阁闲谈。

按:可嵩事与冯昌类矣。

然未见奸状时,若不着血污之屦,将何以核其奸乎?盖获冥助,如萧俨祷神而雷震牛死,非智算所及也。

和凝尝曰:“洁诚斋戒,祈获佑于上穹;锐意典坟,思有得于邃古。

”兼此二者,用以折狱,谅无难矣。

王利求卒 #

王利屯田通判沧州时,遣三卒至都下,二人者共害一卒,取其赍装,反以卒逃状闻。

利疑其奸,密遣吏自郡至都,以物色求之,得其实。

二人即服罪。

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按:利所以疑其奸者,卒之色辞必有异也。君子固不可逆诈,亦不可受欺,疑而核之,理当然也。

张式穷诘(李景略一事附)

张式郎中知寿州,民有缢其妻而以自杀告者,吏受赇实之,式穷诘立服,人称其明。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唐李景略,初辟李怀光朔方节度府巡官。

五原将张光杀其妻,以赀市狱,前后不能决。

景略核实,论杀之。

既而有若女厉者进谢廷中,如光妻云。

出唐书本传。

旧集不载。

式之核奸,颇亦类此。

且人缢之,与其自缢,伤迹有异,验则知矣。

吏既受赇,以非为是,必于验状有可疑者,苟能听察,以理穷诘,彼虽巧诈,将何所逃!人称其明,不为过也。

凡附着之事,或以后证前,或以古明今,随事变文,无定例也。

葛源亲鞫 #

葛源郎中提点湖北刑狱时,鄂州崇阳大姓与人妻谋杀其夫,而州受赇出之。

源使再劾,劾者又受赇,狱如初,而源终以为不直。

其弟诉于转运使,虽他在事者,亦莫不以为冤。

遂亲往鞫问,不复置狱,卒得其奸赇状,论如法。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盖布尔目,察民事,而先知其为奸受赇者,故再劾不得其情,而终以为不直。亲往鞫问,然后得之。罪状既明,议者自服,监司之职当如是也。

李兑解缢(李应言一事附)

李兑尚书知邓州。

有富人搏其仆至死,系颈弃井中,以自缢为解。

兑曰:“投井固不自缢,自缢岂复投井。

此必吏受赇,教富人使不承耳。

”已而案之,果然。

兑,熙宁五年终于工部尚书。

按:李应言谏议为开封府判官时,京师富民陈氏杀佣作者,而诬以自经死。

事觉,辄逃匿不获。

应言指其豪横,交结权要,请严捕之。

及出知河阳,而事遂缓。

应言,庆历三年终于右谏议大夫。

二事并见本传。

此皆善核奸者,唯陈氏幸免为可惜也。

朱寿昌探情(侯咏一事附)

朱寿昌中散知阆州,大姓雍子良屡杀人,挟财与势,故得不死。

时又杀人,赇其里民,使出就吏。

狱具,觉其奸,引囚并左右讯之,囚对如初。

寿昌告之曰:“尔以死代人,毋令有悔。

吾闻子良与汝钱十万,纳汝女为子妇,许嫁其女汝家,有之乎?”囚色动。

又告之曰:“汝且死,书券抑汝女为婢,指十万为佣直,而嫁其女于他人,汝将奈何?”囚悟,泣下,乃以实对。

立取子良置于法,一郡以为神明。

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大理评事侯咏为虢州录事参军时,土豪赵宝者杀人,诬其佣,令代死,且赇吏成其狱。咏辨状,立正之。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与子良事颇相类也。一赇狱吏使以佣代,一赇里民使以身代,其为奸等耳。咏能辨狱吏受赇之状而正其罪,寿昌能探里民受赇之情而得其实,是皆善核奸者也。

范纯仁劾毒 #

范纯仁丞相知河中府时,录事参军宋儋年会客罢,以疾告,是夜暴卒。

盖其妾与小吏为奸也。

纯仁知其死不以理,遂付有司案治。

会儋年子以丧柩归,移文追验其尸,九窍流血,睛枯舌烂,举体如漆。

有司讯囚,言置毒鳖胾中。

纯仁问:“鳖胾在第几巡?岂有中毒而能终席耶?必非实情。

”命再劾之。

乃因客散醉归,置毒酒杯中而杀之。

此盖罪人以儋年不嗜鳖而为坐客所共知,且其后巡数尚多,欲为他日翻异逃死之计尔。

见范忠宣公言行录。

按: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也。

若不得实情,则后必翻异,而奸人得计矣。

推核之际,戒在疏略,是故汉史称严延年之治狱也,“文案整密,不可得反。

”虽酷吏无足道,然于此一节亦有取焉耳。

李行简拒金 #

李行简给事,初为彭州军事推官。

富民陈子美者,继母诈为父遗书,逐出之,累诉不得直。

转运使檄行简劾正其事。

及代还,子美乃以金五百两饯行,行简怒不纳。

感泣而去。

郎简勘券 #

郎简侍郎,尝知窦州。

有县吏死,子幼,赘婿伪为券,收其田。

后子长,屡诉不得直,因诉于朝,下简劾治。

简以旧案示之曰:“此尔妇翁书耶?”曰:“然。

”又取伪券示之,弗类也,始服罪。

按:彼劾正继母诉为父遗书者,亦必有以核之,惜乎史辞太简,故失其传耳。

刘沆问邻 #

刘沆丞相知衡州时,有大姓尹氏,欲买邻人田,莫能得。

邻人老而子幼,乃伪为券,及邻人死,即逐其子,二十年不得直。

沆至,又出诉。

尹氏出积岁所收户抄为验,沆诘之曰:“若田千顷,户抄岂特收此乎!始为券时,尝问他邻乎?其人固多在者,可以取为证也。

”尹氏不能对,遂服罪。

按:卖田问邻,成券会邻,古法也。使当时法不存,则将何以核其奸乎?近年有司苟取小快,遂改此法,未之思欤?

尹洙检籍 #

尹洙龙图,尝知河南府伊阳县。

有女幼孤而冒贺氏产者,邻人证其非是而没之官。

后邻人死,女复诉,且请所没产,久不能决。

洙问:“汝年几何?”曰:“三十二。

”乃检咸平年籍,二年贺死而妻刘为户。

诘之曰:“若五年始生,安得贺姓耶?”女遂服。

以上四事并见本传。

程颢校年 #

程颢察院知泽州晋城县时,有富民张氏子,其父死未几,晨起有老父在门,曰:“ 我汝父也,来就汝居。

”具陈其由。

张氏子惊疑莫测,相与诣县,请辨之。

老父曰:“业医,远出治疾,妻生子,贫不能养,以与张氏。

某年月日某人抱去,某人见之。

”颢谓:“岁月久矣,尔何说之详也?”老父曰:“某归而知之,书于药法册后。

”因怀中取册以进,其记曰:“某年月日,某人抱儿与张三翁。

”颢问张氏子:“尔年几何?”曰:“三十六。

” “尔父在年几何?”曰:“七十六。

”谓老父曰:“是子之生,其父年四十,人已谓之‘三翁’乎?”老父惊骇服罪。

闻之前辈。

按:凡为巧诈,必有缺漏,推核已至,奸欺自露。如检户籍以视孤女所冒之非,校年齿以验老父所记之妄,皆此术也。唯尽心者,则能之耳。

吴元亨履田(范讽一事附)

同州冯翊令吴元亨,为政不苟。

县与华阴接境,以漆、沮为界,中间洲上有美田,民相与争之五十余年,吏不能决。

元亨檄华阴令会境上,尽案两乡之籍,遍履其田,执度以度之,皆得其实。

自是民不敢复争,时人称之。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范讽给事,尝知郓州平阴县。

会河决王陵埽,水去而土肥,阡陌不复辨,民数争,不能决。

讽为手书,分别疆理,民皆持去,以为定券,自是无复争者。

见本传。

元亨事颇类此。核得其实,奸无所容,是省狱讼之术也。

任术收地 #

延州临真尉任术有智数,监司使治地讼。

其地山险,不可登陟,由此数为讼者所欺。

术呼讼者告之曰:“吾不忍尽尔,当贳尔半。

尔所有之田,两亩止供一亩,谨不可欺,欺则尽覆入官矣。

”民信之,尽其所有供半。

既而指一处覆之,文致其参差处,责之曰:“我戒尔勿欺,何为见负?今尽入尔田矣。

”凡供一亩者,作两亩收之,更无一黎得隐。

见沈括内翰笔谈。

按:此乃兵法诈谋之类也,偶然使中,遂以为奇,已泄之机,安可再用,民若狡猾,将反见欺。夫欲核奸,谲不若正,履而度之者是也。

王罕按图(吕惠卿一事附)

王罕大卿初知常州宜兴县时,县临泖湖,民岁诉水,多幸免。

罕因农休,召封内父老,各列其田之高下,绘而为图。

明年,既得诉状,乃亲往按之。

其临一乡,辄曰:“某户输可免,某户不可免。

”众环视无一辞。

是时范仲淹知润州,乃奏罕检田法,下诸路。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吕惠卿参政治县法灾伤门云:“要使实被灾者不至枉纳分数,而不被灾者莫敢妄诉以求幸免,则宜居常按视县图,究知乡村地形高下,仍以小图子分为九等,出入下乡,复更穷按,有不尽者,随手改正。

遇有水旱,于未收刈前,先行巡省,已知被灾人户、田土多寡之大数。

其积水所占年例,灾伤田土皆先度见顷亩数目。

至披诉时,将状内顷亩比对,即免夹带之弊。

”罕检田法殆亦类此欤?是皆以正核奸者也。

李南公责豪 #

李南公尚书,初知长沙县。

诸村各有诡名,户税存而户亡,每年户长代纳之。

南公悉召其豪右,谓曰:“此田不过汝曹典买耳,与汝一月限,为我推究出,不然汝曹均分输纳。

”及期,尽得其人,使之承税。

闻之士林。

按:诡户之税,非独豪右作此弊也,盖其乡司相与为奸。

今专责豪右,而乡司获免,殆亦于理有未尽欤?善核奸者,宜并按之。

抑又有说焉,若专令乡司任责,则豪右愈更得计,必以厚赂,使填逋欠。

税数之外,物力所减,固亦多矣。

内外相比,以欺县官,何由可得其实乎?然则责豪右宜急,责乡司宜缓,南公之意当在此也。

  擿奸

黄霸抱儿(李崇、于仲文、张咏三事附)

前汉时,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妇俱怀妊。

长妇胎伤,匿之,弟妇生男,夺为己子。

论争三年,不决。

郡守黄霸使人抱儿于庭中,乃令娣姒竞取之。

既而,长妇持之甚猛,弟妇恐有所伤,情极凄怆。

霸乃叱长妇曰:“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此事审矣。

”即还弟妇儿,长妇乃服罪。

 旧出风俗通。

按:疑狱集又载一事,与此相似:后魏李崇,为扬州刺史。

部民苟泰有子三岁,失之,后见在郭奉伯家,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决。

崇乃令二父与儿各别禁数日,忽遣吏谓曰:“儿已暴死,可出举哀。

”泰闻之,悲不自胜;奉伯嗟叹而已,殊无痛意。

遂以儿还泰。

出北史本传。

此乃用霸擿奸之术者也。

别载一事,亦颇相似:后周于仲文,为安固太守。

有任、杜两家各失牛,后得一牛,两家俱认,久不能决。

仲文令各驱其家牛群至,乃放所认者,牛遂向任氏群中。

又使人微伤其牛,任氏嗟惋,杜氏自若。

遂诃杜氏,服罪而去。

出北史于栗磾传。

仲文,其八世孙也。

此亦用霸擿奸之术者也。

隋襄州总管裴政云:“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

审其曲直,以定是非。

”据证者,核奸用之;察情者,擿奸用之。

盖证或难凭,而情亦难见,于是用谲以擿其伏,然后得之。

此三事是也。

于仲文放牛事又见证慝门。

近时小说亦载一事云:张咏尚书镇蜀日,市有二婴孩同戏,其一为奔马所毙,孩母二人竞认生者为己子,私证无所验,有司不能决。

咏佯怒,谓二妪曰:“若当时二子尽毙马足,尔亦何所争耶?”乃令健卒取儿,将掷于井中。

一母前走,急往护之;一母后行,其意差懒。

遂以子还前行者。

此乃妄人傅会为之也。

夫始生而夺之者,儿固未能识母也;三岁而失之者,儿或已忘其父也。

二婴同戏,纵未能言,当已识母;非历时长久,亦不应便忘。

且于仲文放所认牛向任氏群,而杜氏服罪;若放所认儿,则必向其母,而非母者服罪矣。

岂得云“私证无所验”,而复用擿奸之术,佯为掷井之怒乎?无足取者,聊附之耳。

薛宣断缣 #

前汉时,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披覆。

后一人至,求共庇荫。

雨霁当别,因相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

太守薛宣核实良久,莫肯首服。

宣曰:“缣直数百钱,何足纷纭,自致县官。

”呼骑吏中断缣,人各与半,使追听之。

后人曰:“太守之恩。

”缣主乃称冤不已。

宣知其状,诘之服罪。

旧出风俗通。

按:此与黄霸抱儿之术同也。薛宣用于断所争之缣,仲文用于伤所认之牛,以其事异而理同故尔。后有善擿奸者,则霸之术犹可用也。

周亐语尸 #

已见核奸门。 #

按:亐察死人状而得稻芒焉,因以求为奸之迹,是核奸者也;与死人语而使疑怪焉,因以动怀奸之心,是擿奸者也。核奸以正,擿奸以谲,此其所以异也。

崔思兢诈言 #

已见辨诬门。 #

庄遵审奸 #

已见释冤门。 #

安重荣抽剑 #

已见惩恶门。 #

按:擿奸钩慝之术,皆与鞫情相似,而必用谲焉。尽心君子亦不可忽也。

  察慝

高柔问钱 #

魏高柔,为廷尉。

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

盈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诣廷尉。

柔问:“何以知夫不亡?”盈泣对曰:“夫非轻狡不顾室家者。

”又问:“汝夫不与人有乎?”曰:“夫良善,与人无。

”“汝夫不与人交钱物乎?”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求不得。

”时子文适坐事系狱,柔乃召问所坐,语次,问:“曾举人钱否?”对曰:“单贫,不敢举人钱。

”察其色动,遂复问:“汝曾举窦礼钱,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

柔诘之曰:“汝已杀窦礼,便宜早服。

”子文于是叩头服罪。

旧出魏志本传。

按:慝与奸异者,奸必巧诈,慝唯隐讳。

如钉杀其夫,而云“遭火烧死”,是巧诈也。

如举窦礼钱,而云“单贫不敢”,是隐讳也。

礼近出不还,疑为人所杀,故首问其,次问交钱物者。

尝出钱与焦子文,而求不得,或缘嫌恨,以致此祸,于是察其色动,辞对不次,则隐讳之情得矣,故诘之服罪。

是善察慝者也。

胡质诘吏 #

魏胡质,为常山太守,迁任东莞。

士卢显为人所杀,质曰:“此士无而有少妻,所以死乎?”悉集其比居少年。

书吏李若见问而色动,遂穷诘情状,若即自首,罪人斯得。

旧出魏志本传。

按:高柔知窦礼无,而与人交钱物所以死也,故察得焦子文。

胡质知卢显无,而有少妻,所以死也,故察得李若。

夫人之相杀害者,苟无恨,若不因财,则必因色。

惟此二者,足以得其人矣。

然所以察之者,皆不过色与辞之间,亦唯聪明,故不可欺也。

蔡高指盗(褚裒一事附)

蔡高调福州长溪尉,民有夫妇皆出,而盗杀其守舍子者。

高亟召里民举会,环坐而熟视之,指一人曰:“此杀人者也。

”讯之,果服。

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民之被杀,无所猜执,则其夫妇必皆良善,而于同里亦无仇怨,忍杀其守舍子者,乃凶残人也。

凶残之人,气貌当异,故不待问之而色动,诘之而辞屈,唯环坐而熟视之,其人已得矣。

高之明察,尤可称也。

昔孟嘉在坐,褚裒未识,而庾亮使裒自求之。

眄睐良久,乃指嘉曰:“此人小异,得无是乎?”虽善恶有殊,而物理何别?高之视裒,谅无愧焉。

吕公绰疑仇 #

吕公绰侍读,知开封府。

有营妇,夫戍未还。

夜,盗入舍,断腕而去。

主名不立,都人喧言骇异。

公绰谓:“非其夫仇,不宜快意戕害至此。

”亟遣驰诘其夫,果获同营韩元者,具奸状,伏诛。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盖知营妇为人非不良者,故特疑其夫仇戕害之也。既得其事,乃察其实,彼之隐慝,将何所遁?斯可以谓之明矣。

  证慝

孙宝称馓(曹冲一事附)

汉孙宝,为京兆尹。

有卖散者,偶与村民相逢,击落散尽碎。

村民认填五十枚,卖者坚言三百枚,因致喧争。

宝令别买散一枚,称见分两,乃都称碎者纽折,立见元数。

众皆叹服。

旧不着出处。

按:魏太祖时,孙权致巨象,欲知其斤重,访之群下,莫能出其理。

邓哀王冲方数岁,请:“置象大船之上,刻水痕所至,而称物以载之,校可知也。

”与称散之理同矣。

宝以散一枚之重,校碎者之重,其枚数立见;冲以载象所至之痕,校称物之痕,而斤重可知;皆其智有余也。

夫片言可以折狱者,何其为人信服至于如此哉?盖以智有余而言中理,故尔。

欺诳之慝,以此为证,而不可讳矣,彼焉得不服耶!是故片言可以折狱也。

张举烧猪 #

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

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称火烧夫死。

夫家疑之,诉于官。

妻不服。

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而积薪烧之。

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

因验尸口,果无灰也。

鞫之,服罪。

旧不着出处。

按和凝所著二十九条,皆以时代为次,其书举事在吴人之末,晋人之前,岂非孙氏之臣乎?但先既云吴废帝孙亮,则此宜云吴张举,不当于姓名下言吴人耳。

句章,属会稽郡。

按:孙宝以散一枚之重为证,而诳言三百枚之慝显矣;张举以死猪口中之灰为证,而诳言夫烧死之慝显矣:是谓慝未显者,以物证之,则不可讳也。

然则庄遵守尸,而首有蝇集,为核奸有效,岂若张举验尸,而口无灰入,为证慝尽理乎?

傅琰破嗉(许宗裔一事附)

宋傅琰,为山阴令。有两人争鸡,琰问:“鸡早何食?”一云粟,一云豆。乃杀鸡破嗉,而有粟焉,遂罚言豆者。旧出南史本传。

按:释冤门许宗裔之验赃也?问:“紬线胎心用何物?”一云杏核,一云瓦子。开见杏核,而罪言瓦子者。其术盖本于此。

顾宪之放牛(于仲文一事附)

宋顾宪之,元徽中为建康令。

时有盗牛者,被主者所认,盗者亦称己牛,二家辞理等,前后令莫能决。

宪之至,覆其状,谓二家曰:“无为多言,吾得之矣。

”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迳还本主宅,盗者始伏其辜。

发奸擿伏,多如此类,时人号曰神明。

旧出南史顾凯之传。

宪之其孙也。

按: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其罪。

于仲文放牛事已见擿奸门,与此正相类。

其异者,彼之家远而有牛群,此之家近而无牛群也。

随事制宜,然后放之,理无异焉。

李惠拷皮(傅琰一事附)

后魏李惠,为雍州刺史。

人有负盐负薪者,同释重担,息于树阴。

二人将行,争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

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群下以为戏言,咸无应者。

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

”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服而就罪。

凡所察究,多如此类,由是吏民莫敢欺犯。

旧出北史本传。

按:傅琰之为山阴令也,有卖糖姥与卖针姥争丝一团,琰令挂丝鞭之,有少铁屑焉,乃罚卖糖姥。鞭丝击皮,事异理同,皆以物为证者也。

慕容彦超赐酒 #

汉慕容彦超,帅郓。

有役人盗食樱桃,主吏白之,不服,彦超慰喻曰:“汝辈岂敢盗吾所食之物,主吏诬执,不须忧惧。

”各赐以酒,密令入藜卢散于酒中。

既饮,即吐,有樱桃在焉,于是服罪。

此盖和所闻之事。

按:俗有入口无赃之语,此说足以破之。然事既细微,鞫亦刻薄,何足道哉!

欧阳晔视食 #

欧阳晔都官,知端州。

有桂阳监民争舟相殴死,狱久不决。

晔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饮食之。

讫,皆还于狱,独留一人。

留者色动,晔曰:“杀人者汝也。

”囚不知所以然。

曰:“吾视食者皆以右手持匕,汝独以左。

今死者伤右肋,此汝杀之明也。

”囚泣曰:“ 我杀之,不敢以累他人。

”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晔已观其验状,云伤右肋死,故因饮食视所用手。

彼独左手持匕者,乃是殴杀之人也。

以此为证,其辞自屈,与钱维济辨诬之术同矣。

苟非尽心察狱,则亦岂能然耶。

王璩揭简 #

王璩寺丞,尝为襄州中卢令。

有贼系狱,讯治久之,不能得情。

偶于贼槖中得故简,而揭视之,乃房陵商人道为贼所掠者,贼即引服。

不尔几脱。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智算所及,偶然得之耳,亦可见璩之治狱能尽其心。

鞫狱之情,昔人赖于证也,欧阳晔以右肋之伤为证,而殴杀者辞穷;王璩以槖中之简为证,而劫掠者情得。

证慝之术,焉可忽哉。

王曾判田(曾谔一事附)

王曾丞相,少时谒郡僚,有争负郭田者,封畛既泯,质剂且亡,未能断决。曾谓:“验其税籍,曲直可判。”郡将从之,其人乃服。见沂公言行录。

按:界至不明,故起争讼;契书不存,故难断决。唯有税籍,可为证据:辞与籍同者,其理直;辞与籍异者,其理曲也。曲直既判,焉得不服。

大观间,有曾谔朝议者,知越州诸暨县。

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后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养之。

年十六,富民亡。

子与母谋,以还其仆。

后数年,所生母与嫡母皆死,乃归持服,且讼分财,累年不决。

监司委谔推治,历讯不能屈。

因索本邑户版,验其丁齿,而富民尝以幼子注籍,遂许其分。

见近时小说。

此亦以籍为证者也。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虽隐慝而健讼者,亦耸惧而屈服矣。此证慝之术所以可贵也。

韩亿示医 #

韩亿参政知洋州时,土豪李甲者,兄死,迫嫁其嫂,因诬其子为他姓,以专其赀。

嫂历诉于官,甲辄赂吏使掠服之。

积十余年,其诉不已。

亿视旧牍,未尝引乳医为证。

一日,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众无以为辞,冤遂辨。

见本传。

按:尝云:“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

”固当兼用之也。

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争。

两者迭用,各适所宜也。

彼诬其子为他姓者,所引之证,想亦非一,独未尝引乳医,则其情可见矣。

故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既有以中其肺腑之隐,又有以屈其口舌之争,则众无以为辞,而冤遂辨,不亦宜乎!

程颢辨钱 #

程颢察院,初为京兆府鄠县主簿。

民有借其兄宅以居者,发地中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

”令言:“无证左,何以决之?”颢曰:“此易辨耳。

”问兄之子曰:“ 尔父藏钱几年矣?”曰:“二十年。

”遣吏取千钱,视之,谓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则遍天下。

此钱皆尔父未藏前数十年所铸,何也?”其人遂服。

令大奇之。

见程颐侍讲所撰行状。

按: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

彼言地中藏钱是其父所藏者,取钱验之,皆古钱也,又岂能选择古钱藏之耶?以此为证,妄诉明矣。

是故其人不敢不服也。

李南公捏痕 #

李南公尚书知长沙县时,有斗者,甲强而乙弱,各有青赤痕。

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捏之,曰:“乙真而甲伪也。

”讯之,果然。

盖南方有榉柳,以叶涂肤,则青赤如殴伤者;剥其皮,横置肤上,以火熨之,则如棓伤者,水洗不落。

但殴伤者血聚则硬,而伪者不然。

南公乃以此辨之也。

闻之士林。

按:斗殴之讼,以伤为证,而有此伪,岂可不辨?故特着焉。

李处厚沃尸 #

太常博士李处厚,知庐州慎县。

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尸,以糟胾灰汤之类薄之,都无伤迹。

有一老父求见,曰:“邑之旧书吏也,知验伤不见迹,请用赤油伞日中覆之,以水沃尸,迹必立见。

”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

自此江、淮间往往用其法。

见沈括内翰笔谈。

按:凡据证折狱者,不唯责问知见辞款,又当检勘其事,推验其物,以为证也。则验伤者宜尽心焉。故书南公捏痕事,又以处厚沃尸事继之也。

折狱龟鉴译注卷七

 钩慝

李崇绐兵 #

已见释冤门。 #

按:崇之谲以举哀擿争儿奸,与其术同。盖自其巧诈而言之,则谓之奸;自其隐慝而言之,则谓之慝。其实无异也,故术亦同焉。

张允济决牛(西门豹、裴子云二事附)

唐张允济,隋大业中为武阳令,务以德教训下,百姓怀之。

元武县与其邻接,有人以牸牛依其妻家者八九年,牛孳生至十余头。

及将异居,妻家不与。

县司累政不能决。

其人诣武阳质于允济,允济曰:“尔自有令,何至此也?”其人垂泣不止,且言所以。

允济遂令左右缚牛主,以衫蒙其头,将诣妻家村中,云捕盗牛贼,召村中牛悉集,各问所从来处。

妻家不知其故,恐被连及,指其所诉牛曰:“此是女婿家牛也,非我所知。

”允济遂发蒙,谓妻家人曰:“此即女婿,可以归之。

”妻家叩头服罪。

旧出唐书本传。

按:史记以西门豹附滑稽传后。

豹,古循吏也,特以其止河伯娶妇事巧而捷,乃发于俳者,故曰滑稽尔。

允济,其豹之俦欤?理邻邑赘婿牛,亦以发于俳,故能巧而捷,与止河伯娶妇事相类矣,然乃循吏钩慝之术也。

疑狱集又载新乡令裴子云一事云:部民王恭戍边,留牸牛六头于舅李琎家,养五年,产犊三十头。

恭还索牛,舅曰:“牸牛二头已死,乃还四头老牸,余非汝牛所生。

”恭诉于县,子云以恭付狱,追盗牛贼李琎。

琎惶怖而至,子云叱责曰:“贼引汝同盗牛三十头,藏汝庄内,唤贼对辞。

”乃以布衫笼恭头,立南墙下。

琎急,吐款云: “三十头牛是外甥牸牛所生,非盗得来。

”子云令除恭头布衫,琎惊曰:“此是外甥。

”子云曰:“是即还牛,更欲何语。

”琎默然。

复谓琎曰:“五年养牛辛苦,特与五头,余并还恭。

”闻者叹服。

旧不着出处。

此乃用允济钩慝之术者。

但部民则易追,而非部民则难追矣,故允济诣彼村中捕盗也。

然越境有所捕,召集一村牛,亦是当时可以为此,若在异日,止合移文追而诘之,如赵和者是也。

但欲巧捷者,势须为此耳。



赵和断钱(侯临一事附)

唐江阴令赵和,咸通初,以折狱着声。

淮阴有二农夫,比庄通家。

东邻尝以庄契契于西邻,后当取赎,先送八百千,自恃密熟,不取文证,再赍余镪至,西邻遂不认。

东邻诉于县,又诉于州,皆不获伸理,遂来诉于江阴。

和曰:“县政甚卑,何以奉雪? ”东邻泣曰:“至此不得理,则无处伸诉矣。

”问:“尔果不妄否?”曰:“焉敢厚诬!” 乃召捕贼之干者 赍牒淮阴,云有劫江贼,案劾已具,其同恶在某处,姓名、状貌悉以西邻指之,请梏付差去人。

西邻自恃无迹,初不甚惧,至则械于廷,和厉声诘之,囚泣诉其枉。

和曰:“事迹甚明,尚敢抵讳!所劫之物,藏汝庄中,皆可推验,汝具籍赀产以辨之。

”囚不虞东邻之越诉,乃供“折谷若干,庄客某人者;细绢若干,家机所出者;钱若干,东邻赎契者。

”和复审问,乃谓之曰:“汝非劫江贼,何得隐讳东邻赎契钱八百千?”遂引其人,使之对证,于是惭惧服罪,梏回本县,检付契书,置之于法。

旧不着出处。

按:和所用之术,盖亦本于张允济也。

近时小说载侯临侍郎一事云:临为东阳令时,他邑有民,因分财产,寄物姻家,遂被讳匿,屡诉弗直。

闻临治声,来求伸理。

临曰:“吾与汝异封,法难以治。

” 止令具物之名件而去。

后半年,县获强盗,因纵令妄通有赃物寄某家,乃捕至下狱。

引问,泣诉盗所通金帛皆亲党所寄。

临即遣人追民识认,尽以还之。

此乃用和钩慝之术者,虽巧捷不逮,而沉密过之。

譬犹持重之将,不苟出于奇,亦必依于正。

以此用谲,则无败事,尤可贵也。

包拯密喻(钱和一事附)

包拯副枢,初知扬州天长县时,有诉盗割牛舌者,拯密喻令归屠其牛而鬻之。

遂有告其私杀牛者,拯诘之曰:“何为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其人惊服。

见本传。

按:近时小说载朝散大夫钱和一事云:和尝知秀州嘉兴县,有村民告牛为盗所杀,和令亟归,勿言告官,但召同村解之,遍以肉馈知识,或有怨即倍与。

民如其言。

明日,有持肉告民私杀牛者,和即收讯,果其所杀。

此乃用拯钩慝之术者。

盖以揣知非仇不尔,故用此谲,使复出告也。

昔赵广汉“善为钩距,以得事情。

”晋灼云:“钩,致也。

距,闭也。

”盖以闭其术为距,而能使彼不知为钩也。

夫惟深隐而不可得,故以钩致之,彼若知其为钩,则其隐必愈深,譬犹鱼逃于渊,而终不可得矣。

是故史称:“唯广汉至精能用之,它人效者莫能及也。

”此数君子,材智过人,亦庶几焉。

  察盗

张敞署职(黄昌一事附)

汉张敞,为京兆尹。

长安市偷盗多,百贾苦之。

敞既视事,求问父老,偷盗酋长数人,居皆温厚,出从童骑,闾里以为长者。

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把其宿负,令致诸偷以自赎。

偷长曰:“今一旦召诣府,恐诸偷惊骇,愿一切受职。

”敞皆以为吏,遣归休。

置酒,小偷悉来贺。

饮且醉,偷长以赭污其衣裾。

吏坐里闾阅出者,污赭辄收缚之,一日捕得数百人。

穷治所犯,或一人百余发,尽行法罚。

由是桴鼓稀鸣,市无偷盗。

出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盗贼不得,狱讼必多,其当察而治之,亦与奸慝等矣。

是以旧集有彭城书菜、元膺擒舆之类,凡十余事,今则因而列此六门也。

敞以偷盗治偷盗,督察之术,莫善于此。

故首着焉。

若后汉黄昌为蜀郡太守,密捕盗帅一人,胁使条陈诸县强暴姓名、居处,分遣掩讨,无有遗脱,宿恶大奸,奔走他境,则又猛政之尤者,抑亦用敞察盗之术欤!

曹摅察理 #

晋曹摅为洛阳令,大雪,宫门夜失行马。摅收门士。众谓不然,摅曰:“宫掖禁严,非外人所敢盗,必是门士以燎寒耳。”讯之,果服。旧出晋书本传。

按:此以事理察之也。摅若不善察盗,姑徇众人所见,则有罪者幸免,而无辜者滥及,狱讼不胜其繁矣。是故折狱之术,亦有取于此也。

苏琼抄名(本传盗牛一事附)

北齐苏琼,为徐州行台左丞,行徐州事。

城中五级寺忽被盗铜像一百躯,有司搜捡四邻防宿及踪迹所疑,逮系数十人。

琼一时放遣,寺僧怨不为推贼,琼曰:“便且还寺,得像自送。

”尔后十日,抄贼姓名及赃处所,径收掩,悉获之。

出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传又载一事云:琼为南清河太守时,有魏双成者,失牛,疑其村人魏子宾,列送至郡。

一经穷问,知其非盗,而便放之。

双成云:“府君放贼去,百姓牛何处可得?”琼不理其语,密遣访获盗者。

与此相类。

盖能广耳目,以察盗贼也。

传言:“郡中旧贼一百余人,悉充左右,人间善恶及长吏饮人一杯酒,无不即知。

”此其耳目欤?然既曰 “旧贼”,必非志实,岂可深信,乃见亲委耶?魏、吴校事窃权害政,人皆患苦,久乃诛戮。

琼之驾驭,何以胜彼,而能免斯患耶?张敞召偷长悉受职,特取其一时之用而已矣,未尝置之左右,任以耳目,岂非虑患深欤?琼广耳目,察盗贼可也,此一事不足法,略辨其理云。

韩褒置帅(尹赏一事附)

后周韩褒,为北雍州刺史。

州带北山,多有盗贼。

褒密访之,并豪右所为也,而阳不之知,厚加礼遇,谓曰:“刺史起自书生,安知督盗?所赖卿等共分其忧耳。

”乃悉召桀黠少年素为乡里患者,置为主帅,分其地界,有盗发而不获者,以故纵论。

于是惶惧首服曰:“前盗发者,并某等为之。

”所有徒侣,皆列其姓名,或亡命隐匿者,亦悉言其所在。

褒乃取盗名簿藏之,因大榜州门曰:“自知行盗者,急来首,即除其罪。

尽今月不首者,显戮其身,籍没妻子,赏先首者。

”旬日之间,诸盗咸悉首尽。

褒取名簿勘之,一无差异,并原其罪,许以自新。

由是群盗屏息。

出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褒之察盗,与张敞类矣。

若尹赏为长安令则不然,部勒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业,而鲜衣凶服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

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

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悉纳“虎穴”中,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以“虎穴”。

百人为辈。

数日一发视,皆相枕籍死,后世县令不能会吏车如此之多,亦不敢为“虎穴 ”,使数百人相枕藉死,盖时异则法异也。

所置数十百人乃其魁宿,或故吏善家子失计随轻黠愿自改者。

贳其罪,诡令立功以自赎。

尽力有效者,因亲用之为爪牙,追捕甚精。

郡国亡命散走,各归其处,不敢窥长安。

见汉书本传。

赏虽亦以偷盗治偷盗,善于驾驭,称其职任,然异乎张敞不纯用诛罚,故号酷吏,为万世戒。

唯褒之察盗,视敞可以无愧。

其不同者,彼穷治所犯,纠之以猛也;此首原其罪,施之以宽也。

敞之猛,不至于民残,而市无偷盗;褒之宽,不至于民慢,而群盗屏息:则是同归于治也。

柳庆问饮 #

已见释冤门。 #

张允济听葱 #

唐张允济,初仕隋为武阳令时,道中见一姥,种葱结庵守之。

允济曰:“但归,不烦守此。

遇盗,即来告。

”姥归,一宿而葱大失。

允济乃召集葱地左右居人,呼令前,一一听之,遂得盗葱者。

旧出唐书本传。

按:周礼:“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

)三曰,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

(观其顾视,不直则眊。

)”允济召集葱地左右居人,呼令前,一一听之,遂获盗葱者,盖用此术也。

然其意度颇涉矜炫,非不得已而用之,则与“却雍视盗,察其眉睫之间,而得其情”者,何以异哉?苟未能使人耻为盗,不若听姥守之也。

苏无名获盗 #

唐则天时,太平公主库中失所赐宝器。

天后怒,督捕甚峻,官吏震恐。

有湖州别驾苏无名,善擒奸擿伏。

游徼衢中遇无名,相与请之至县,请见长史。

长史问之,请闻朝廷。

天后召见,无名对曰:“请宽府县,尽以捕盗吏卒付臣,不过数日,决为陛下获盗。

”天后许之。

无名戒吏卒于东北门伺察,有人十余辈,衣衰绖,出赴北邙,即踵以报。

果见诸人至一新家,设奠,哭而不哀;既彻奠,又巡行冢旁,相视而笑。

无名喜曰:“ 得之矣。

”遂使吏卒尽执之,而发其冢,剖棺视之,宝器在焉。

天后问:“以何术获盗?” 对曰:“臣无他术,但识盗耳。

臣到都日,正见此辈出葬,便知是盗,但未知葬处。

今清明拜扫,计必出城,寻逐踪迹,可以得之。

哭而不哀者,所葬非人也;巡冢而笑者,喜墓无伤也。

向若陛下迫促府县,此贼计急,必取而逃矣。

”天后称善,迁秩二等。

旧不着出处。

董行成叱贼 #

唐怀州河内县董行成善察盗。

有人从河阳长店盗一驴并囊袋,天欲晓,至怀州。

行成市中见之,叱曰:“彼贼住!”盗下驴,即承伏。

少顷,驴主寻踪至。

或问何以知之,曰:“此驴行急而汗,非长行也;见人即引驴远过,怯也。

是故知其为盗也。

”旧不着出处。

按:苏与董非闻人也,特以察盗尺寸之长,着于旧集,传于今世,与贺怀智琵琶、米嘉荣歌、李謩笛托名唐人诗中者类矣。

苟无所长,谁复称之?使不泯没,亦足劝能也。

裴度待印(许仲宣一事附)

唐裴度在中书时,堂吏忽报亡失省印,同列惊愕,皆欲究治,度略不顾问。

良久,复报印在故处。

度笑谓同列曰:“此必吏人盗印驿券也。

向若急之,则投诸水火矣。

” 同列乃服。

出赵璘因话录。

旧集不载。

按:此盖以事理察盗者也。其略不顾问,则与苏无名请宽府县之意同矣。彼缓以伺之,获为盗之人;此缓而待之,获所盗之物:皆可谓善处事也。

许仲宣,汉干佑初登进士第,为曹州济阴簿。

先是,县印令与簿昼夜更掌。

时令有妾,与室争宠,不能禁,妾恚恨,欲陷其主于罪,窃取印藏之,封缄如故。

仲宣受之。

翌日,吏将用印,开但空匣,因逮捕县吏及令、簿仆厮家人,系狱验问,果得于令舍窦火烟煤中。

初失印,众皆恐,仲宣晏然不为之动。

既而果获,人服其量。

此乃量足以处事,识足以察盗者也。

夫吏盗省印,以有所欲故尔;妾盗县印,以有所忿故尔:此两者,可以得盗之情矣,则当用是察之也。

仲宣后事本朝,终于给事中。

见本传。

阎济美料银 #

唐阎济美,镇江南。

有舟人,佣载一贾,客物甚繁碎,密隐银十锭于货中。

舟人窥见,伺其上岸,盗之,沈于泊船之所。

夜发至镇,旦阅诸货而失其银,乃执舟人诣官。

济美问:“船上有何物?”曰:“搜索皆无。

”“昨夜宿何处?”曰:“去此百里浦汊中。

”亟令武士与船夫同往索之,密谕武士曰:“必是舟人盗之,沈于江中矣,可令楫师沈钩取之,获当重赏。

”武士依命 获箧,银在其中,封题犹全。

舟人遂服罪。

旧不着出处。

按:治民之官,每患奸盗敢为欺蔽。善料事者,譬犹用兵善料敌也。济美所以知舟人盗银沈于江中者,此耳。是亦可称也。

欧阳颖械子 #

欧阳颖郎中,知歙州。

富家有盗启其藏,捕甚急,久不获,有司苦之。

颖曰:“勿捕。

”独召富家二子,械付狱鞫之。

吏民皆曰:“是素良子也。

”大怪之。

二子服罪,犹疑不胜楚掠而自诬。

及取其所盗某物于某处,皆是,乃欢曰:“公神明也。

”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何中立视事 #

何中立龙学,知开封府。

先有盗慈孝寺神御服器者,知府李绚尝以属吏,不服而释之。

及中立视事,或复执所释囚至,中立熟视之,曰:“此真盗也。

”遂穷治之,尽得其赃。

见本传。

按:盗之服罪,必以赃证,然后可见非自诬者。

彼所以独械富家二子付狱,盖以其事情理察之也;此所以穷治既释复执之囚,盖以其人气貌察之也。

赃证具在,罪状明白,安得不服乎?此皆可谓之善察矣。

徐的息火 #

徐的省副,知荆南府。荆南故多火,奸人缘以为盗,有一夕十发者。的籍诸恶少为保伍,使更相伺察,由是火几息。见本传。

按:此盖用韩褒察盗之术也。若火发处有盗不获,同保伍人以故纵论,则彼焉敢不察奸盗乎?由是火几息,盖火乃奸盗为之也。

彭思永黥盗 #

彭思永侍郎为益州路转运使时,摄成都府事。

蜀民以交子贸易,多置衣带中,而盗于爪甲挟刀,伺便微取之,至十百而不败,民甚病之。

思永捕获一人,使尽疏其党,悉黥隶诸军。

盗以衰息。

见本传。

按:此盖用黄昌捕盗帅一人,胁使条陈诸县强暴,分遣掩讨之术也。

若非有以胁之,岂肯尽疏其党,无所隐漏乎?若非分遣掩讨,岂能黥隶诸军,无所遗脱乎?虽以严治而无酷名,止用其察奸之术,而不为其残民之政,此又贤于黄昌远矣。

  迹盗

尹翁归教推 #

汉尹翁归守右扶风,奸邪罪名,县各有籍,盗贼发其比伍中,翁归辄召其县长吏,晓告以奸黠主名,教使用类推迹盗贼所过抵,类常如翁归言,无有遗脱。

出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翁归之治奸邪也,虽各有名籍,不比而诛之。

必待盗贼发其比伍中,乃召长吏,教使推迹,无有遗脱,则与尹赏、黄昌异矣。

是故彼有恶名,而此得美誉,盖其材颇同,而德弗类也。

迹盗之术,此其大者,故首着焉。

高浟市脯 #

北齐彭城王浟,为沧州刺史。

有一人从幽州来,驴驮鹿脯,至沧州界,脚痛行迟,偶会一人为伴,盗驴及脯去。

明旦告州,浟乃令左右及府僚吏分市鹿脯,不限其价。

其主见识之,推获盗者。

转都督、定州刺史。

时有人被盗黑牛,背上有白毛。

长史韦道建谓中从事魏道胜曰:“使君在沧州,擒奸如神,若捉得此贼,定神也。

”浟乃诈为上符市牛皮,倍酬价直。

使牛主认之,因获其盗。

建等叹服。

又有老母姓王,孤独,种菜三亩,数被偷。

乃令人密往书菜叶为字。

明日,市中看菜叶有字,获贼。

尔后境内无盗,政化为当时第一。

旧出北史本传。

按:前二事皆有迹可求,而菜之迹颇难辨,故以书字验之。若夫诈为上符买皮而倍酬其直,乃兼以谲取之者也。

高湝留靴 #

北齐任城王湝,领并州刺史。

一妇人临水浣衣,有骑马人换其新靴驰去,妇人持故靴诣州诉。

湝留靴,召居城诸妪,以靴示之,绐曰:“有乘马人于路被贼杀害,遗此靴。

焉得无亲戚乎?”一妪拊膺哭曰:“儿昨着此靴向妻家。

”如其语,捕获之。

一时称明察。

旧出北史本传。

按:湝留故靴者,将以迹求之也;绐诸妪者,兼以谲取之也。

与浟买皮事颇相类。

然居城诸妪所以可召者,北齐承后魏丧乱之后,并州城中居人不多,虽尽召之,亦不为扰。

苟或蕃庶,当如杨津下教而已,此在随事制宜也。

张鷟去辔(管仲一事附)

唐张鷟为河阳尉,有客驴缰断,并鞍失之三日,访不获,诣县告。

鷟推穷甚急,乃夜放驴出而藏其鞍,鷟曰:“此可知也。

”遂令不秣饲驴,去辔放之,驴寻向昨夜喂处,乃搜索其家,于草积下得之。

人服其智。

旧不着出处。

按:管仲之相齐侯也,伐山戎还,而迷失道。

仲令解纵老马,军随以行,乃得之。

鷟盖采用此术也。

夫故道有迹可求,而人莫能识,彼皆识故道者,则宜假以求之矣。

是亦君子善假于物之义也。

顾宪之任牛索主,亦以此欤?

桑怿得衣 #

桑怿崇班,尝居汝,颍间。

诸县多盗,自请补耆长,往来察奸匪,因召里中恶少年戒之曰:“盗不可为,吾不汝容也。

”有顷,里老父子死未敛,盗夜脱其衣去,父不敢告官。

怿疑少年王生者为之,夜入其室,得其衣,而王生未之知也。

明日,见而问之曰:“ 尔许我不为盗,今盗里老父子尸,非尔耶?”少年色动,即推仆地,缚之,诘共盗者姓名,尽送县,皆按以法。

见欧阳修参政所撰怿传。

按:朱邑为桐乡啬夫,而死有遗爱;仇览为蒲亭长,而时称大化。

怿之贤虽不逮古人,请为耆长事亦可书,故卒能立功当世,垂名太史。

此特称其迹盗之一节尔,亦足以劝也。

  谲盗

高谦之枷囚 #

后魏高谦之,为河阴令。

有人囊盛瓦砾,指作金,诈市人马,因而逃去。

诏令追捕甚急。

谦之乃伪枷一囚,立于马市,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

密遣腹心,察市中私议者。

有二人相见欣然曰:“无复忧矣!”执送案问,悉获其党。

旧出北史高恭之传。

谦之,其兄也。

按:谲盗之术与擿奸同,彼亦用谲以擿之也。

慕容彦超穴库(钱惟济一事附)

汉慕容彦超为郓帅日,置库质钱。

有奸民以伪银二铤,质钱十万,主吏久之乃觉。

彦超阴教主吏夜穴库墙,尽徙其金帛于他所,而以盗告。

彦超即榜于市,使民自占所质以偿之。

民皆争以所质物自言,已而得质伪银者,执之服罪。

旧出五代书本传。

按:钱惟济留后知成德军,有以伪银质钱者,其家告官。

惟济密谓曰:“第声言被盗,而立赏捕之,质伪银者必来责余直。

”果然。

乃用彦超谲盗之术者也。

见本传。

彼有谲之不出者,何哉?或盗转而之他,或盗知其为谲也。是故用谲宜密而速,与兵法同矣。

孙沔刑匄 #

已见惩恶门。 #

陈述古祠钟 #

陈述古密直,尝知建州浦城县。

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盗者。

述古绐曰:“某庙有一钟,至灵,能辨盗。

”使人迎置后合祠之,引囚立钟前,喻曰:“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

”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

祭讫,帷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

良久,引囚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是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

讯之,即服。

见沈括内翰笔谈,云“此亦古法,出于小说。

按:谲非正也,然事有赖以济者,则亦焉可废哉。

抑又闻之,正不废谲,功乃可成;谲不失正,道乃可行。

是于谲盗之术,取其一端而已,盖亦未可责备也。

然与镬、摸钟,皆用谲钩慝,颇似鞫情之术矣,但意所主者,特在于盗,故以附谲盗门也。

  察贼

赵广汉知情(孙沔一事附)

汉赵广汉,为京兆尹。

郡中盗贼,闾里轻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请求铢两之奸,皆知之。

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行劫,坐语未讫,广汉使吏捕治,具服。

出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此广耳目以察贼者也。

孙沔副枢知徐州时,淮阳军有强盗数人,捕之急,过徐境。

沔即知之。

方宴客,淮阳檄至,召吏谕曰:“淮阳贼几人,易衣冠,舍某处。

”少顷,皆捕至庭下。

见孙威敏公遗事录。

与广汉类矣。

史称广汉“善为钩距,以得事情。

”谓钩致其隐伏,使不得遁;距闭其形距,使不可窥也。

世言沔所用为耳目者,虽左右亲信之人,亦莫能晓,殆亦挟此术欤?

苻融占梦 #

已见释冤门。 #

柳崇温颜 #

后魏柳崇,为河中太守。

郡人张明失马,疑执十余人。

崇初到郡,见之,不问贼事,人别借以温颜,更问其亲老存否,农业多少,而微察其辞色,即获真贼吕穆等二人,余并放遣。

郡中畏服,境内帖然。

出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崇不问贼事者,恶彼匿其情也;问以亲老存否,农业多少者,欲彼吐其情也。

于是真情见乎辞色,乃可微察,以获真贼,是亦用鞫情之术者也。

贼与盗异,害物曰贼,攘物曰盗;劫取曰贼,窃取曰盗。

此失马者,殆被劫欤?不然,何以疑执十余人也。

韦鼎中忌 #

隋韦鼎,为光州刺史。

州中有土豪,外修边幅,而内行不轨,尝为劫盗。

鼎于都会时谓之曰:“卿是好人,那忽作贼?”因条其徒党奸谋逗遛,其人惊惧,即自首服。

出南史韦睿传。

鼎,其孙也。

旧集不载。

按:此亦广耳目以察贼者,用于鞫情之术,则以中其忌讳,故能使之首服也。

吕元膺搜舆(柳公绰一事附)

唐吕元膺,镇岳阳。

因出游览,有丧舆驻道左,男子五人,衰服随之。

元膺曰:“远葬则汰,近葬则简,此必诈也。

”亟令左右搜索棺中,皆兵刃,乃擒之。

诘其情,对曰:“欲过江劫掠,故假为丧舆,使渡者不疑。

又有同党数辈,已在彼岸期集。

”悉捕获以付法。

旧不着出处。

按:苏无名察奸之术,正与元膺察贼相类。

柳氏叙训有一事云:柳公绰,为襄阳节度使。

岁歉,邻境尤甚。

有齐衰者,哭且献状曰:“迁三世十二丧于武昌,为津吏所遏,不得出。

”公绰览之,即命军候擒其人,破其柩,皆实以稻米。

盖葬于歉岁,不应并举三世十二丧,故知其诈耳。

虽非劫取者,而与元膺搜舆事颇相类也,故附着之。

然议者以为闭籴非美,不足为法。

今但取其明察,虑有他奸,故着为察贼之鉴耳。

张咏勘僧 #

张咏尚书,知江宁府。

有僧陈牒出凭,咏据案熟视久之,判送司理院勘杀人贼。

翌日,群官聚听,不晓其故,咏乃召问:“为僧几年?”对曰:“七年。

”又问:“何故额有系巾痕?”即惶怖服罪。

盖一民与僧同行,于道中杀之,取其祠部戒牒,自披剃为僧也。

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录。

按:善察贼者,必有以识之,使不能欺也;善鞫情者,必有以证之,使不可讳也。咏实兼此二术矣,可不谓之明乎。

乔某收诘 #

乔某虞部知果州西充县时,有强寇,夜出剽掠,罪人久不获。

民或争财,而讼于庭,某察其物色有异,乃曰:“是必前日盗也。

”收诘之,果服。

见吕大监正字所撰墓志。

某华阴县人,失其名。

按:昔鲁两生有大臣节,而史失其名,然迹之着不可掩也。今江某之核奸,乔某之察贼,其事必传矣,虽失其名,亦何憾哉!

  迹贼

司马悦视鞘 #

已见释冤门。 #

按:此与高湝留靴之术同,但彼谲而此正耳。

魏昶搜宅 #

唐中书舍人郭正一破平壤,得一高丽婢,名玉素,极姝艳,令专知财物库。

正一夜须浆水粥,玉素遂毒之。

良久,觅婢不得,又失金银器四十余事。

敕令捕贼,鼎沸三日。

长安万年捉不良有主帅魏昶,请唤舍人家奴,取少年端正者三人,布衫笼头;又传卫士四人,问:“十日以来,何人曾觅舍人家?”卫士云:“有投化高丽,留书与舍人捉马奴,书见在。

”取验之,但言“金城坊中有一空宅”,更无他语。

昶乃往金城坊应空宅并搜之,果至一宅,封锁甚密,即时打开,婢及投化高丽皆在,乃是投化高丽与捉马奴藏之。

敕斩于东市。

旧不着出处。

按:唐书郭正一传云,正一与郭待举、魏玄同、岑长倩并相高宗、唐平章事自正一等始。

正一为中书舍人,不当出征高丽;酷吏周兴诬而杀之,非为婢所毒也。

其征高丽者有郭待封,乃孝恪之子,武将,其后副薛仁贵伐吐蕃,败绩贬死,附见薛仁贵传中,亦无为婢所毒事。

此盖小说所载,传闻缪说,不足信者,姑取其事之迹可也。

按:昶唤舍人家奴,取少年端正者三人,布衫笼头,欲以谲取之也;又传卫士四人,问 “十日以来,何人曾觅舍人家”,欲以迹求之也。

虽兼用二术,然谲贼不效,而迹贼效矣。

譬犹得雀者网之一目,而不可以一目之网捕雀也。

昶虽小人,而善捕贼,与苏无名、董行成类矣,特着其事,以劝能者,不为无补也。

刘崇龟换刀 #

已见释冤门。 #

府从事发瘗 #

已见释冤门。 #

桑怿闭栅(虞诩一事附)

桑怿崇班,初以右班殿直,为永安县巡检。

明道末,京西旱蝗,有恶贼二十三人。

枢密院召怿至京师,授以贼名姓,怿曰:“盗畏吾名必溃,溃则难得矣。

宜先示之以怯。

”至则闭栅,戒军吏不得一人辄出。

居数日,其下不知所为,数请出自效,辄不许。

夜与数卒服盗服,迹盗所尝行处,入民家,老小皆走,独一媪留为治饮食,如事群盗。

怿归,闭栅三日,复往,自携具就媪馔,而以余遗媪。

媪以为真盗,乃稍就,与语及群盗,媪曰:“彼闻桑殿直来,皆遁去。

近闭营不出,知其不足畏,今皆还矣,某在某处,某在某所。

”怿又三日往,厚遗之,遂以实告曰:“我桑殿直也,为我察其实勿泄,后三日复来。

”又三日而往,媪尽得居处之实,以告怿。

明日,部分军士,尽擒诸盗,其尤强梁者,怿自驰马取之。

见本传。

按:怿先闭栅谲贼,使不走;乃因媪迹贼,使不觉;然后悉擒之;皆兵法也。

后汉虞诩为朝歌长时,贼宁季等数千人攻杀长吏,屯聚连年,州郡不能禁。

诩到官,既诱令劫掠,伏兵杀之;又潜遣贫人能缝者,佣作贼衣,以采线缝其裾为识,有出市里者,吏辄擒之。

贼遂骇散,咸称神明。

出后汉书本传。

是亦兵法也。

然于迹贼之术,悉皆有所考焉,顾用者如何耳,故并着之以备采择也。

  谲贼

苏秦车裂 #

苏秦在齐,大夫与之争宠,使人刺之,不殊而去,求贼不得。

秦且死,谓齐王曰:“臣死之后,王车裂臣以狥于市,曰苏秦为燕作乱于齐,如此则刺臣之贼必得矣。

”王如其言,贼果出,乃诛之。

旧出春秋后语。

陆云录妻 #

晋陆云,为浚仪令。

民有被杀而主名不立者,云录其妻,而无所问。

十许日,遣出,密令人随其后,谓曰:“不出十里,当有男子候之与语,便缚来。

”既而果然。

问之具服,云:“与其妻同谋杀之,闻得出,欲与语,畏惮近县,远相要候。

”人皆叹服。

旧出晋书本传。

按:此盖察其妻有奸状,故拘录之以谲奸人,使疑而出也。

杨津下教 #

后魏杨津,为岐州刺史。

有武功人赍绢三疋,去城十里,为贼所劫。

时有使者驰驿而至,被劫人因以告之。

使者到州,以状白津。

津乃下教,云:“有人着某色衣,乘某色马,在城东十里被杀,不知姓名,若有家人,可速收视。

”一姥哭而出,云是己子。

遣骑追收,并绢俱获。

旧出北史杨播传。

津,其子也。

按:此与高湝留靴绐妪术同,彼以靴为迹,此以衣与马之色为迹,而皆用谲取之。

其异者,彼实得靴,则主于迹而兼以谲;此空言衣与马之色,则主于谲而示以迹也。

柳庆榜书 #

后周柳庆,领雍州别驾。

有胡家被劫,郡县按察,莫知贼处,邻近被囚者甚众。

庆以贼是乌合,可以诈求之,乃作匿名书,榜官府门曰:“我等共劫胡家,徒旅混杂,终恐泄露。

今欲首服,惧不免诛。

若听先首免罪,便欲来告。

”庆乃复施免罪之牒。

居二日,广陵王欣家奴面缚自告牒下,因此尽获党与。

旧出北史柳虬传。

庆其弟也。

蒋常留妪(张松寿一事附)

已见释冤门。 #

按:常之留妪,盖用陆云录妻之术,谲贼使出,乃可捕获也。

唐张松寿任长安令时,昆明池边有劫杀贼,敕限十日捕获,督责甚峻。

松寿至行劫处捡踪,见一老姥路旁卖饭,即以从骑驮归县中,供酒食三日,却驮送旧处,令一腹心人密往伺察之,有人来问贼事,即收缚。

果有一人问曰:“明府若为推勘?”遂擒送县,一问款服,并赃皆获。

旧不着出处。

此又用蒋常留妪之术者也。

刘崇龟换刀 #

已见释冤门。 #

按:贼逃匿者,谲使出焉,免于追捕之烦,其术固不可废。

然人之逃匿,既可谲取之矣,则情之隐匿,亦可谲取之也。

擿奸钩慝,是谲取其情者也,故彼两门又与鞫情之术相似也。

折狱龟鉴译注卷八

 严明

何武夺财 #

前汉时,沛县有富家翁,赀二千万。

一男才数岁,失母,别无亲属;一女不贤。

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儿必不全,遂呼族人为遗书,悉以财属女,但余一剑,云儿年十五付之。

后亦不与。

儿诣郡诉,太守何武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既强梁,婿复贪鄙。

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

夫剑,所以决断。

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

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证察,得以伸理。

此凡庸何思虑深远如是哉!”悉夺其财与儿?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年,亦已幸矣。

”闻者叹服。

旧出风俗通。

按:张咏尚书,知杭州。

先有富民,病将死,子方三岁,乃命婿主其赀,而与婿遗书云:“他日欲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

”子时长立,以财为讼,婿持书诣府,请如元约。

咏阅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

时以子幼,故此嘱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乃命以其财三分与婿,七分与子,皆泣谢而去。

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录。

此正类何武事也。

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

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

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咏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

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

钟离意畀田 #

后汉钟离意,为会稽北部督邮。

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四十顷。

并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

并儿长大,讼常。

掾史皆言:“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

”意独议曰:“常身为伯父,当抚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诈,贪利忘义。

请夺其田,畀并妻子。

”众议为允。

见通典。

不着出处。

旧集不载。

按: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

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辞矣,奈其怀挟奸诈,贪利忘义之情何?意独以情责常,是不从其辞,而从其情也,可不谓之严明乎!

陈矫论决 #

魏陈矫为魏郡太守时,系囚千数,有至历年。

矫以为周有三典之制,汉约三章之法,今惜轻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谓缪矣。

自览罪状,一时论决。

出魏志本传。

旧集不载。

按:此盖罪状已定,而轻重有疑,吏不敢决者也。

使有罪不论,无罪久系,自古以为患矣。

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缪可知也。

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矫自览罪状,所谓“明慎”也;一时论决,所谓“不留狱”也。

若罪状未定者,虑有冤诬,理当考核,岂可取快一时耶?君子于此宜尽心焉。

王敬则鞭偷 #

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

录得一偷,召其亲属于前鞭之,令偷身长扫街路。

久之,乃令举旧偷自代。

诸偷恐为所识,皆逃去,境内以清。

出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偷之冒法,初不畏罪,设此二事,令其厌苦,庶或可戢也。

裴侠许首 #

后周裴侠为户部中大夫时,有奸吏主守仓储,积年隐没至千万者。

及侠在官,励精擿发,旬日之间,奸盗略尽。

转工部中大夫。

有大司空掌钱物典悲泣,或问其故,对曰:“所掌钱物,多有费用,裴公清严,惧遭罪责。

”侠闻之,许其自首。

出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彼未知惧也,侠则治之;此已知惧也,侠则宥之。其治之者,可以为严矣;其宥之者,可以为明矣。明者无他,灼见物情也。

赵煚载蒿 #

隋赵煚,为冀州刺史。

尝有人盗煚田中蒿,为吏所执。

煚曰:“此乃刺史不能宣风化,彼何罪也。

”慰谕遣之,令人载蒿一车赐盗者,愧耻过于重刑。

见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严明者不必厉威刑也,察见物情,中其忌讳,有过于市朝之挞者,煚载蒿赐盗,盖以此耳。不然,则彼将玩侮,尚何愧耻哉。

王锷焚书(萧嶷一事附)

唐王锷,为淮南节度使。

有遗匿名书于前者,左右取以授锷,锷纳之靴中。

靴中先有他书以杂之,吏退,锷探取他书焚之,人信其匿名书亦焚也。

既归,而省所告。

异日,以他微事连所告者,禁系按验以谲其众,下吏以为神明。

出唐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南齐豫章王嶷,不乐闻人过失,左右投书相告,置靴中,竟不视,取焚之。

锷盖乐闻人过失者,则其谲也,不若嶷之正也。昔朱博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取奇谲,以明示下为不可欺者,锷岂慕其为人欤?

张希崇判财 #

晋张希崇,镇邠州。

有民与郭氏为义子,自孩提以至成人。

后因乖戾不受训,遣之。

郭氏夫妇相继俱死,有嫡子,已长,郭氏诸亲教义子讼,云“是真子”,欲分其财,前后数政不能决。

希崇判曰:“父在已离,母死不至。

虽云假子,辜二十年养育之恩;傥是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

甚为伤害名教,岂敢理认田园!其生涯尽付嫡子,所有讼者与其朋党,委法官以律定刑。

”闻者皆服其断。

旧不着出处。

按:唐制,选人试判三条,辞理惬当,决断明白,乃为合格,谓之“拔萃”。希崇之判,盖本于此,惟其惬当明白,是故闻者皆服也。

张齐贤决讼(王延禧一事附)

张齐贤丞相在中书时,戚里有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因入宫自理于上前。

更十余断,不服。

齐贤曰:“此非台府所能决也,臣请自治之。

”上既许,乃坐相府,召讼者,问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少乎?”皆曰:“然。

”即命各供状结实,且遣两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货财皆安堵如故,文书则交易之,讼者乃止。

明日奏状,上大悦,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

”出司马光丞相涑水纪闻。

按:曾肇内翰撰王延禧朝议墓志云:延禧任岳州沅江令时,有兄弟分财者,弟弱,所得田下,诉不均。

诘其兄,曰:“均矣。

”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

兄诉于州,州守笑曰:“此张咏尚书断狱法也。

”岂彼所闻异乎?

燕肃息斗(鞠真卿一事附)

燕肃侍郎,知明州。俗轻悍喜斗。肃推先殴者,虽无伤必加以罪,后殴者非折跌支体,皆贷之。于是斗者为息。见本传。

按:民之斗殴,伤有轻重,理有曲直,不治其伤,而治其理者,乃息斗之术也。

若折跌支体,则理虽直而伤已甚,斯不可贷矣。

譬犹斗杀用刃以故杀论,盖其情重也。

沈括内翰说:鞠真卿知润州时,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下手者出钱以与后应者。

小人靳财,兼不甘输钱于敌人,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

盖无赖之民,不畏杖责,故设此事以折伏之,与王敬则治狱之术同也。

见笔谈。

近时州县间固有使民输下拳钱者,然官自取之,则不足以惩恶,而适所以招怨,斯失其本矣。

岂若不治其伤,而治其理之简易乎?

韩琚考枉(邓思贤一事附)

韩琚司封,尝通判虔州。

其民善讼,或伪作冤状,悲愤叫呼,似若可信者。

会守缺,琚行郡事,究其风俗,考其枉直,下莫能欺,辞伏者自以为不冤。

终于两浙转运使。

魏公琦之兄也。

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按:沈括内翰说,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

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

邓思贤,人名也。

始传此术,遂名其书。

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

见笔谈。

然则琚所以究其风俗,考其枉直者,岂特下莫能欺,盖亦人不可劫。不可劫,所以为严也;莫能欺,所以为明也。彼其辞伏者,自以为不冤,非此故欤?

葛源书诉 #

葛源郎中,初以吉州太和簿摄吉水令。

他日,令始至,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设变诈以动令,如此数日,令厌事,则事常在吏矣。

源至,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有如吏所为者,使自书所诉,不能书者吏受之。

往往不能如状,穷辄曰:“我不知为此,乃某吏教我所为也。

”悉捕劾,致之法,讼以故少,吏亦终不得其意。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为政者苟欲戢吏,惟严明可。

夫民虽好讼也,若非吏与交通,亦焉能独为欺诬、劫持之计耶?吏不得其意,则民讼宜少矣。

源使民自书所诉,不能书者吏受之,乃鞫民情、核吏奸之术也。

彼既奸滑,自当畏戢。

操术如此,不亦可乎?

刘敞被召 #

刘敞侍读知永兴军时,大姓范伟冒武功令祚为祖,穿祚墓,以己祖母祔之,规避徭役者五十年,数犯法至徒、流,辄以赎免,长安人共患苦之。

然吏莫敢治。

敞按其事,狱未具而召,由是辞屡变,证逮数百人,狱连年不决。

诏取付御史台验治,卒如敞所发。

见本传。

按:范伟之横,人患苦之,然敞按其冒荫避役,证逮数百人,连年不决者何也?彼与党与结之厚矣,乃敢尔也。

证逮之人,其党与也,岂易鞫哉?且长安人共患苦之,然吏莫敢治,则桀黠可知也。

非按者严明,不能发其事;非鞫者严明,不能得其实。

是故奸民多幸免也。

狱辞屡变,盖以此与?

许元定额(刘晏一事附)

许元待制,初为发运判官,患官舟多虚破钉鞠之数,盖以陷于木中,不可秤盘,故得为奸。

元首至船场,命曳新造舟,纵火焚之,火过,取其钉鞠秤之,比所破才十分之一,自是立为定额。

见魏泰东轩笔录。

按:元不治虚破之罪,而但立为定额,可也。

然亦异乎刘晏矣。

苏轼尚书说:晏为江淮发运使时,于扬州造船,每只载米一千石,破钱一千贯,而实费不及五百贯,或讥其枉费,晏曰:“大国不可以小道理。

凡所创制,须谋经久。

船场执事者非一,有余剩衣食可以养活众人,则私用不窘,而官物牢固。

”由是船场人皆富赡,五十余年馈运不阙。

至咸通末,有吴尧卿者,始勘验每船合用物料实数,估给其直,无复宽剩,而船场自此破坏,馈运自此阙绝。

晏言“大国不可以小道理”,良可信也。

见东坡奏议。

元定钉鞠额,无乃类吴尧卿乎?虽幸而不至败事,然其严明乃俗士所夸,君子所鄙,不可为后世法也。

张式籍冶 #

张式郎中,初为南剑州将乐县主簿。有银冶,坐岁课不足,系者常数十百人。式籍其人,使贫富财力相兼,课遂有羡,人无系者。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式知银冶岁课所以不足,盖缘冶户或有财而无力,或有力而无财,于是籍其人,使富贫财力相兼,则富者不患力乏,贫者不患财窘,课遂有羡,理宜然也。

昔之系者常数十百人,今则人无系者矣。

严明之政,不当如是乎?

孙甫舂粟 #

孙甫待制为华州观察推官时,州仓粟恶,吏当负钱数百万。

转运使李纮以吏属甫,乃令取斗粟舂之,可弃者十才一二,又试之亦然,吏遂得弛,负钱数十万而已。

纮因荐之。

见曾巩舍人所撰行状。

按:严明者,非若世俗以苛为严,以刻为明也;持循事理,照察物情之谓也。

以事理言之,则仓粟虽恶,不应尽可弃也;以物情言之,则负钱数百万,将何以偿耶?甫取斗粟舂之,可弃者十才一二,但负钱十万而已,吏既得弛重负,官亦获保旧积,是持循照察之效也。

可不谓之严明乎?

周沆高估(本传盐价一事附)

周沆侍郎,尝为河东转运使。

自庆历以来,河东行铁钱,民多盗铸,吏以峻法绳之,抵罪者日繁,终不能禁。

沆乃命高估铁价,盗铸者无利,不禁自息。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按:沆知庆州时,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盐。沆请损官盐之价,犯者稍衰。见本传。

夫或高铁估,或损盐价,法异而意同,皆治其本也。

治其末者,虽绳以峻法,而终不能禁,徒为苛刻耳;治其本者,虽处以平法,而奸盗自止,岂非严明乎?苟欲严行政理,要惟明见事情,然后政不苛暴,事不刻核,而狱讼省矣。

彼籍冶而课羡,春粟而负少者,亦犹是也。

王罕资迁 #

王罕大卿,知潭州。

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辨而复诉,前后十余年。

罕一日悉召立庭下,谓曰:“诸家皆里富人,无乃厌追逮之苦?今无状子寒饥不能以自存,况析产之券有不明,以故久不决。

人能少资之,令其远去,后复何患乎?”皆泣听罕命,自言方对吏时,虽欲求为此,顾不可得。

于是迁所诉者于旁州,狱讼为之衰止。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严明之术,在于察见物情,裁处事体。

彼争产者,困于寒饥;析产者,苦于追逮。

理之曲直,何足深校;苟或可已,无不听命。

于是人少资之,令其远去,则析产者所损不多,而免追逮之苦;争产者所获不少,而脱寒饥之困。

州民狱讼,亦为衰止。

岂非能察见而善裁处乎?傥忿其辨诉,加以峻罚,则物情不无所伤,而事体亦有所害,称为严明,斯失之矣。

若君子,则虽昭然深察,毅然决行,而从容中理,无伤害也。

岂非严明之懿者乎?

  矜谨

袁安不忍 #

后汉袁安,为河南尹。

政号严明,然未曾以赃罪鞫人。

常称曰:“凡学仕者,高则望宰相,下则希牧守。

锢人于圣世,尹所不忍为也。

”闻者皆感激自励。

在职十年,京师肃然。

出后汉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安之政号严明,必不容奸矣,其未尝以赃罪鞫人,盖疾夫案吏者务为深刻,文致于赃也。若彼赃状自露,非我鞫而出之,虽绳以法,亦何憾焉?

司马芝宥工 #

魏司马芝,为大理正。

有盗官练置厕中者,吏疑女工,遂收付狱。

芝曰:“刑戮之失,在于苛暴。

今先得赃物,后讯其辞,若不胜楚掠,或至诬服,岂可折狱?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

今宥所疑,以隆易从之化,不亦可乎!”太祖从其议。

旧出魏志本传。

王坦之恕卒 #

晋王坦之,袭封蓝田县侯。

时卒士韩怅逃亡归首,云“失牛故叛”。

有司劾怅偷牛,考掠服罪。

坦之以为:“怅束身自归,而法外加罪。

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诬。

宜附罪疑从轻之例。

”遂以见原。

出晋书王湛传。

坦之,其曾孙也。

旧集不载。

按:讯盗练,劾偷牛,皆虑自诬,而遂见宥,合矜谨之义矣。

萧子良赐钱(任昉一事附)

南齐竟陵王子良为会稽太守时,山阴人孔平诣子良,讼嫂市米负钱不还。

子良叹曰:“昔高文通与寡嫂讼田,义异于此。

”乃赐米钱以偿之。

出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梁御史中丞任昉,弹中军参军刘整,因兄寅第二庶息师利。

往整田上,经十二日,整便责寡嫂范米六斗哺食,米未展送,忽至户前,攘拳大骂,突进屋中,屏风上取车帷准米去。

亦引高凤事为弹文。

盖凤,隐者也,太守连召,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又诈与寡嫂讼田,遂不仕。

若整与平,意实忘义,固异于此。

然昉请免整,收治其罪;而子良但赐米钱以偿之,不治平罪。

何也?责士之法,不以责民,是亦所以为矜谨也。

陆襄无滥 #

梁陆襄,为鄱阳内史时,妖贼鲜于琮败获之后,邻郡豫章、安成等守宰案其党与,因求货贿,皆不得实,或有善人尽室罹祸,惟襄郡境枉直无滥。

人歌之曰:“鲜于抄后善恶分、人无横死赖陆君。

”出南史陆慧晓传。

襄,其从孙也。

旧集不载。

按:推穷贼党者,苟不矜谨,必至枉滥。彼使善人尽室罹祸,与贼何异哉?襄之用心,独异于彼,宜其人歌之也。

宋世轨舍从(苏琼一事附)

北齐宋世轨,为廷尉少卿。

洛州人聚结,欲劫河桥。

吏捕按之,连诸元徒党千七百人。

崔昂以为反,数年不断。

及世轨为廷尉少卿,判其事为劫,唯杀魁首,余从坐悉舍焉。

出北史宋隐传。

世轨,其族孙也。

旧集不载。

按:苏琼为三公郎中时,频有告谋反,付琼推检,事多申雪。

崔昂为尚书,谓琼曰:“若欲立功名,当更思余理。

乃数雪反逆,身命何轻耶?”琼正色曰:“但雪冤枉,不放反逆。

”昂大惭。

夫崔昂亦善折狱,其意如此,乃寒伯奇所谓“考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

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者也。

且昂于此狱数年不断,岂非求反状未得乎?世轨判为劫事,理所当然,斯可以无惭于琼矣,是皆矜谨之君子也。

郎茂敦谕(陆襄一事附)

隋郎茂,初授卫州司录,有能名,寻除卫国令。

隋诸王置国官,有令一人,至炀帝时改国令为家令。

有部人张元预,与从父弟思兰不睦,丞、尉请加严法,茂曰:“元预兄弟本相憎嫉,又坐得罪,弥益其忿,非化人之意也。

”乃遣县中耆旧,更往敦谕,道路不绝。

元预等各生感悔,诣县顿首请罪。

茂晓之以义,遂相亲睦,称为友悌。

出北史郎基传。

茂,其子也。

旧集不载。

按:梁陆襄,为鄱阳内史。

有彭、李二家,先因忿争,遂相诬告。

襄引入内室,不加责诮,但和言解谕之。

二人感恩,深自咎悔。

乃为设酒食,令其尽欢,酒罢同载而还,因相亲厚。

出南史本传。

旧集亦不载。

夫异姓之疏也,诬告之怨也,犹可和解,使相亲厚,况亲族之不睦者乎?彼犹未容责诮,此可遽加严法乎?矜谨之士,宜鉴于兹,故并着焉。

张咏察诳(王质一事附)

张咏尚书,再知益州。

民有负贩者,翁役其妇,妇违之,翁怒,翦其发曰:“我作婢使汝。

”其子自外归,作闹,所由具事领过。

或谓其子曰:“翁翦妇发何罪?子若执父,汝罪不轻。

”至厅下,咏诘之,翁云:“妇自翦发泥。

”其子亦云:“妻自翦发泥翁。

”咏察其诳,即于解状后判云:“虽然子为父隐,其奈执辞不定。

既不可穷诘于尊长,又不可抑断于卑幼。

仰责新妇状,今后再不侍养,别具状领过。

并放。

”咏谓掾属曰:“五服之内,卑幼条至重。

亲民之官,所宜尽心。

”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录。

按:王质待制知荆南,有媪诉其妇薄于养,妇言:“舅亡姑嫁,既穷而归。

且奉事无不谨。

”质曰:“姑虽不良,独不顾夫耶?”因取家人衣以衣媪,又给以廪粟,使归养之。

皆感泣而去。

见本传。

此其翁姑理皆不直,然家人之义,当责卑幼,但不可遽绳以法耳。

是故恕其罪,而责之养也。

薛奎出俸(仇览、韦景骏二事附)

薛奎参政,知益州。有妇人讼其子不孝,诘之,乃曰:“贫无以养。”奎因出俸钱,与为资业而遣之。见本传。

按:后汉仇览,为蒲亭长。

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讼元不孝。

览惊曰:“吾近过元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耳。

母守寡养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一朝,欲致子以不义乎?”母感悟,涕泣而去。

览乃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因为陈人伦孝行,譬以祸福之言,元卒成孝子。

见后汉书本传。

唐韦景骏,为贵乡令。

有母子相讼者,景骏曰:“令少不天,常自痛。

尔幸有亲,而忘孝耶?教之不孚,令之罪也。

”因呜咽流涕,付授孝经,使习大义。

于是母子感悟,请自新,遂为孝子。

见唐书本传。

此皆与奎出俸钱为资业之意同矣。苟绳以法,子罪不轻,今律所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是也,得不谓之矜谨乎?

任布贷孙 #

任布副枢,知越州。民有被酒骂其祖者,祖既诉之,已而大悔,哭于庭曰:“老无子,赖孙以为命。”布特贷出之,且上书自劾。朝廷亦不之问。见本传。

按:孙骂祖,法当死,特贷出之,理宜自劾,此乃矜其失教而谨于用刑者也。

苏涣虑兄 #

苏涣郎中知鄢陵县时,岁荒盗起,有兄杀弟而取其衣者,弟偶不死,与父偕往诉之。

涣闵其穷而为奸,问之曰:“汝杀而弟,知其不死而舍之者,何也?”兄喻其意,曰:“ 适有见者,不敢再也。

”由是得不死。

父子皆感泣。

及涣罢去,负任从之数千里。

见苏辙门下所撰墓表。

按: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者,乃刑杀焉。

孙骂祖,有可生之理,以其被酒,且祖自悔也;兄杀弟,有可生之理,以其苦饥,且弟不死也。

布之贷出其孙,涣之虑问其兄,皆得其所以生之者也,可无愧于古人矣。

李士衡告尹(高化一事附)

李士衡观察,初释褐,为京兆鄠县主簿。

府知其才,俾权狱掾。

咸阳县有民杀人,具狱以送府,父子五人,其为从者皆服加功之罪。

士衡告于尹曰:“彼杀人者止一人耳,余四人掩其骸,可坐以加功、置之重辟乎?”尹喜从其议,曰:“四人者,非子之明,则冤于地下矣。

”见范仲淹参政所撰神道碑。

按:以掩骸为加功,是深文也。罪不应死而文致之,何其忍哉!尝闻用法杀人,无异用刃杀人。深文之罪纵或幸免,鬼得而诛之也。

高化太尉,虽起行伍,颇知民事。晚守相州,部有大狱,皆当论死,化疑之,命移他狱讯,蒙活者三人。殆亦以掩骸为加功之类欤?此矜谨者所以尽心也。

王博文弛禁 #

王博文副枢知密州时,负海有涛落盐场,岁歉,民多盗鬻,吏捕逐之,辄起捍斗,皆坐法当死。博文上言:“请权弛盐禁,俟岁丰如旧。”从之。见本传。

按:周礼:“荒政十有二。”其曰“缓刑”,曰“舍禁”,曰“去几”者,博文所请义与合焉。苟非通达古今,岂能矜谨如是耶?

王质在告 #

王质待制,尝通判苏州,以病在告。

知州黄宗旦来省问,因言:“狱有盗铸钱者百余人,吾阴以术钩得之。

”质曰:“弋不射宿,恶阴中于物也。

今杀数人,而徒流者又数十人,公阴中之也。

”宗旦瞿然,为贷其死罪,而余悉轻出之。

见本传。

陈执方缓刑(李士衡一事附)

陈执方大卿通判江州时,民饥,有刈人之禾而伤其主,法当死者。

执方以为:“古之荒政,所以恤人者尽矣,然尚缓刑,况于今哉!”即奏贷其死。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李士衡观察,权知天雄军。民有盗瓜伤主者,法当死,士衡以岁饥奏贷之。自是着为例。执方之奏,盖用此例也。见本传。

陈巽争谳 #

陈巽宾客,初为常州团练推官。盗有弃财走者,巽以为不应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巽力争而谳之,盗卒得不死。(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盗非伤主,计赃为罪,弃财走者,岂复应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必持深刻之说,故失矜谨之义也。

胡向讯盗 #

胡向少卿,为袁州司理参军时,有盗七人,皆当死,向疑其有冤,乃留讯之。

则二人者,果不同谋,始受其佣,而中道被胁以行。

卒得免死。

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捕获盗者七人乃合格,故以被胁为同谋,盖希赏耳。斯不仁哉!宜其留讯而卒免之也。

张奎辨牍(王济一事附)

张奎密学,初为常州推官,转运使举监衢州酒税。婺州有滞囚,法当死,狱成,再问辄不服,命奎覆案,一视牍而辨之,得不死,人皆服。

按:奎一视牍而辨之者,谓辨其情理也。

人有迹状重而本情轻者,昔既酌情而立法,今当原情以定罪,安得不辨情理而抵之死耶?此其精明,固能服人。

至于矜谨,尤可传世。

王济郎中,为澶州司理掾。时州狱有重囚,临刑称冤,济覆案之,亦得不死。与此类矣。岂非哀矜折狱而然欤?二事并见本传。

李允元诛首(袁安一事附)

李允元给事,通判宁州时,州卒谋乱,事发,连逮者众。允元极意辨析,止坐首恶数人,诛之。见本传。

按:后汉袁安,举能理剧,拜楚郡太守。

时楚王英谋为逆,事下郡考核,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

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

府丞、掾史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

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

”遂分别具奏。

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余家。

允元殆有袁安之心欤?事在州郡,辨析固易,然其矜谨亦可嘉也。

李应言按妖(荣諲、吴育二事附)

李应言谏议为侍御史时,郓州民传妖法者,其党与凡百余人,捕者欲邀功赏,而诬以不轨。命应言往按其事,止诛首谋数人,余悉全活之。

按:荣諲大监为开封府判官时,太康县捕民数十人,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会”。

知府贾黯疑其有妖,请杀为首者,余悉流之。

諲以为本无妖。

黯具奏,并諲议奏之。

朝廷以諲议为是,乃流其首,余皆杖之。

盖郓州之民传妖法,无不轨事;太康之民事浮屠法,本无妖,故轻重之差如此。

若非矜谨,则或以为不轨,而尽诛其党;或以为有妖,而特杀其首,不无枉滥矣。

吴育参政知蔡州时,京师欢言,有妖人数千在州界,诏遣中使名捕者十人。

至则请以巡检兵趋确山索之,育谓曰:“使者欲得妖人还报耶?请留,勿往。

此乡民依浮屠法相聚耳,可走一介,召之立至。

今以兵往,人心惊疑,奈何?”中使以为然。

召之,果至,械送阙下,皆以无罪得释,而告者遂伏辜。

此又矜谨之大者也。

夫太康所捕有罪,而蔡州所送无罪,何也?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会” ,法所禁也;依浮屠法相聚,无祈禳事,非“白衣会”,法所不禁也。

苟非矜谨之至,岂能不滥如此哉!三事并见本传。

王琪留狱 #

王琪侍郎,知复州。

民有殴佃客死者,吏将论如法,忽梦有人持牒叩庭下,曰: “某事未可遽以死论也。

”琪疑之,因留狱未决。

有司曰:“无足疑者。

”琪曰:“第留之。

”后十余日,果有新制下:“凡主人殴佃客死,听以减死论。

”吏民莫不神服。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思虑所及,盖平时矜谨,故感于梦寐。记曰:“至诚之道,可以前知。” 其此之谓欤?

王延禧裁赃 #

王延禧朝议,初为岳州沅江令。

岁饥,盗起,亲获十余人,赃皆应死,法得迁官。

延禧叹曰:“是皆良民,穷而为盗。

令既无以业之,又利其死,以为己功,亦何忍哉?”谕被盗者悉裁其赃,盗得不死,延禧,王黄州孙也。

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周礼荒政曰:“除盗贼。

”谓饥馑盗贼多,不可以不除也。

延禧亲获十余人,盖以此耳。

邀功希赏,非其本心,故谕被盗者悉裁其赃,使得不死。

夫捕盗之官,利盗之死,譬犹“矢人惟恐不伤人”,其术使之然也。

虽迁一官,而杀数人,荣不足言,愧何可胜?君子岂忍为是哉!若残民害物,罪不可赦,非穷而为盗,计赃抵死者,则其获贼受赏,义在惩劝,君子可以无憾也。

延禧所捕,实与此异,故窃叹云尔。

折狱龟鉴终于矜谨,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为物所迁,斯失之矣。

故有利人之死为己之功者,或文致于大辟,或诬入于极典,宁复能存不忍之心,以贷应死之命乎?故着此事矜谨篇末,庶几览者有所警焉。

虞应龙序 #

天开之会,一统同文。

宜春旧有书版,鐍于郡斋,其在今日,搜放失、补残断莫先焉。

至元辛巳秋仲,府尹张公国纪发其藏归校官,若春秋分记、紫阳四书、昌黎文、黄陈诗注、折狱龟鉴、廉吏传并有先儒讲义,洎南阳活人书与局方医书咸切于用,而灭裂亡完者。

越半岁,同知郝公居正来莅郡事,以敦化善俗为己任,颛命刊补,于是悉备。

文学掾赵君火卞石书来谂学,因惟圣贤托宪,言贻后人,所以共天命,树民彝也。

善锓以广其传,此良师帅职分所在。

曷危于时,多有缺轶。

易曰,汤武革命,顺天应人。

此邦之人,粗识事理,金城夹附,未尝有烽火之警,眂他路贮书,宜如旧秦,何脱落无善本,殆不可晓。

幸而今之从政者作兴斯文,独劬精而成之。

继今共学之士相与勖励,养根实,加膏希光,毋敝口耳,以负初意。

至元之黓敦牫夏五泛蒲日奉训大夫湖南道儒学提举陵阳虞应龙序。

赵时槖跋

观易之象,雷电皆至,丰,而曰“君子以折狱致刑”;山下有火,贲,而曰“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盖狱者民之命,折狱者贵乎明,而尤不敢轻用其明。

龟鉴有书,所以推广其明,而示人以谨重之意也。

宜春郡斋旧有折狱龟鉴,岁久,字画漫漶,览者病之。

余叨守既数月,狱讼简清,公暇出箧中所藏一编参订,遴匠重刊,俾览者充拓闻见,如龟决疑,如鉴烛物,是亦惟良折狱之一助云。

景定辛酉四月上浣天台赵时槖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