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僚问答

蜀僚问答  (清)刘衡 撰

  ●目录 #

  图治之道在恤民贫

  恤贫民之道在保富民

  保富在除弊 #

  除弊在禁制棍蠹诬扰

  禁制棍蠹诬扰在熟读律例

  读律在熟读诉讼断狱两门共四十一条

  律宜全读惟首卷之名例律却宜后读

  富民涉讼必致破家之故

  保富之道莫要于批驳呈词先审原告

  收呈时先讯原告之法

  先审原告取供之法

  先审原告取结之法

  先审原告例有专条

  居官清慎勤三字诀以勤字为要

  讼案可讯即讯纵有一二人不到亦可讯结不必俟唤齐方讯亦例有专条

  理财之道在俭 #

  陋规有必不可收者革陋规之法

  上官衙门常例旧规必不可省者

  州县仓食为尤重

  律例而外尚有应读之书

  要案隔别取供之法

  要案伏人潜听私语之法

  罚赎恶习有志爱民者不为

  盗案差手所起之赃虽经主认未可尽凭令失主认赃之法附

  ●蜀僚问答 #

  南丰刘衡存稿 #

  ○图治之道在恤民贫

  或问图治以何者为先曰天下之患在贫。民贫无以为生。则轻犯法。吾儒身列仕籍。有牧民之责。道在恤民贫而已。能恤民贫使无犯法则治矣。

  ○恤贫民之道在保富民

  或问何以恤贫民曰但谨握周礼保富二字而已。

葢富民者地方之元气也。

邑有富民。

则贫民资以为生。

邑富民多。

便省郄官长恤贫一半心力。

故保富所以恤贫也。

  ○保富在除弊 #

  或问何以保富曰但力图兴利除弊而已。

葢兴利则富者益富。

除弊则富者不贫。

故皆为保富要务也。

顾兴利未易言。

衡所见惟现任陕西巡抚杨中丞前守汉中时课民栽桑亿万株。

殆真能实心爱民为久远之图者。

外此不多觏也。

然则我辈所可勉自主张者。

其惟除弊乎。

  ○除弊在禁制棍蠹诬扰

  或问除弊以何者为先曰禁制棍蠹诬扰良民而已。

葢富民多孱弱。

畏吏役如狼虎。

棍蠹等窥其底里。

相与勾结。

视为鱼肉。

甚则潜串官之门丁。

诬陷恐吓以取其财而破其家。

此弊所在皆有。

赖司收者有以除其弊而保之也。

  ○禁制棍蠹诬扰在熟读律例

  或问何以除其弊曰熟读 大清律例而巳。

  ○读律在熟读诉讼断狱两门共四十一条

  或问律例浩繁。

其要旨安在。

有尤要而宜先读者乎。

曰有。

伏查现行律例。

系道光五年 钦定刊颁。

计四百三十有六门。

凡一千七百六十有六条。

言言酌情理之平。

字字协中和之轨。

而其要旨。

敢以一言蔽之曰保全良民禁制棍蠹诬扰而已。

至诉讼门之十二条。

断狱门之二十九条。

则其尤要而宜先读者也。

司牧者未必人人读律。

或自图安逸。

一切民事。

委之门丁。

彼门丁者意在得财。

不知民为何物。

断不肯助官爱民。

所在因缘为奸。

甚且潜结棍蠹。

择良民而鱼肉之。

以致弊窦渐滋。

彼良民者动被诬告。

而官又好滥准呈词。

不肯批驳。

是以被诬者官未见面而家已全倾。

此弊比比皆是。

四川尤甚。

试思我辈读书幸得一官。

官称父母。

  皇上既付一邑民。

不能利济之。

已属可愧。

顾明知棍蠹等耽耽环伺。

将肆其爪牙。

朘我脂膏。

犹复漠然视之。

不为援手。

坐令良民家破皮肉俱尽也。

忍乎哉衡性钝。

未尝学问。

自嘉庆十三年教习期满以县令注籍候铨。

常家居授徒。

或出游外省。

灼见棍蠹害民。

辄破民家。

自念将来有牧民责。

必当有以除之。

但不知措手所耳。

先大父编修公出为外任多年。

深知其弊。

乃课衡读律。

衡旋奉檄试令广东。

时律未熟未得要领。

苦无胆力。

是以在粤七年三任。

自愧有忝厥官。

己卯冬。

以忧归。

道光元年。

眉生叔父以侍御 特简陕西西安知府。

府剧甚。

案牍山积。

叔父以衡家居无事。

招入幕命服检点劳。

衡恐无以报命也。

乃更悉心读律。

凡八阅月方得征窥 圣人制律之深意。

辄随读分类录之。

闲缀以小注数语。

录竟得三种。

一曰理讼撮要。

一曰通用加减罪例。

一曰祥刑随笔。

乃汇录为一帙呈叔父训政曰此若年来心得者。

可存也。

衡乃以读律心得四字题其签。

置之案头。

时用省览。

其明年服阕。

选授四川垫江知县。

律例既熟。

胆力以壮。

乃能于收呈时。

依据刑律诉讼门之十二条。

分别准驳于听断时。

则体会设身处地四字。

恪遵断狱门之二十九条。

分判曲直。

乃稍稍能禁制棍蠹之害民者。

惟于宦场所在多触迕。

闲有掣予肘者。

予犹未得径行其志。

方歉然虑无以对吾民。

而民固已无不予信者。

自是遂无一不结之案。

更无结而复翻之案。

司牧者于□□律例精熟则道理透彻自然确有把握不至朦胧受欺所谓明镜高悬物来毕□也内诉讼断狱两门共四十一条。

果能潜心熟读。

则能于收呈时即发觉棍蠹于未出票之先而禁止之。

尤为息事安人之要。

久之又久。

熟而又熟。

自能仰见

  圣天子视民如伤剔除弊窦之至意矣。 【实力奉行四十一条即仅自得其一二。遇繁剧无不迎刃解者。】

  ○律宜全读惟首卷之名例律却宜后读

  或问读律以诉讼断狱诬告各门各条为要。

其余俱不必读乎曰宜读。

若人命贼盗鬬殴杂犯受赃诈伪。

及户礼工各律。

均须细读。

况各例未必尽汇于本门内。

颇有散见他律以待将来移改修并者。

自应参互读之。

即如工律营造门。

有备虑不谨因而杀人以过失杀论一条。

河防门。

有挖放他人蓄水鬬杀以窃盗盗所临时拒捕杀人论一条。

是人命贼盗。

不尽在刑律。

未尝不错见于各律也。

故宜全读。

但须分日分门以次读之。

或于审案之前一二日。

检取本案之律例。

悉心细读。

并与幕友虚衷商确。

迟之又久。

临事既多。

自然通贯。

至名例律乃全律之总也。

枢纽也。

全部律例各条。

均不能出其范围。

譬如满屋散钱。

一条索子穿得。

【各律各例。

散钱也。

名例律。

则穿钱之索子也。

】 尤宜细心推究。

但须各律既熟后方读之。

勿先读也。

先读则无所依傍茫然不解矣。

至各律既熟后。

又须取刑□驳案新编推究之。

方能于例义案情。

似是而非之处辨别清析。

再读处分则例。

尤能检束放心。

先事知警。

亦不受人蒙蔽。

  ○富民涉讼必致破家之故

  或问富民涉讼何遽破其家乎曰富民涉讼。

不必命盗大案被诬。

即寻常细故。

列名邻证。

便可破家。

假如有家累千金之人于此。

古人有言曰。

百金者十家中人之产也。

千金十倍于百金。

近乎富矣。

然千金之家。

其每年产业所得子息不过三五十金。

多亦不过七十八十金。

而每年事畜衣食及工匠雇倩与戚友往来酬应。

在在需钱。

是每年子息。

仅能敷用。

一经涉讼。

往来盘费。

在城饭食。

及书差临时之索诈。

私锁私押。

百般凌辱威吓。

非钱不行。

有事后之酬谢。

案结后仍然私押。

不肯释令归家。

种种花销。

大约一讼之费。

至少亦须数十金。

而此数十金者。

富民未必储之于家也。

必临时借贷。

彼放债者难得仁厚之人。

【巴县竟有以放此债为业者。

详见庸吏庸言严除蠹弊告示条内。

】 大率乘人之危急。

多索子息。

扣去本钱。

往往七折八扣。

良民需用甚急。

图救目前之厄。

不得己含泪书券。

大抵讼者借得实在钱不过三五十千文。

而券必浮书八九十千。

或百数十千不等。

此债既借之后。

变为附骨恶疽。

偿过本钱。

又将尾欠之利息卷算作本。

勒令另换一券。

不出十年。

积至四五百金而富民鬻产矣。

产一动不至家业尽民闲一词到官往往牵率富户以为讼费所自出之地故状不轻准准则酌提要证余概摘删微特保全富良而棍蠹无可鱼肉讼端亦由是渐息矣绝不止。

夫富民之贫窘绝产。

虽在十年以后。

而其致贫之由。

则在十年前入城涉讼之时。

尚得谓之非破家乎。

则皆父母官未曾读律。

不能禁棍蠹扰害。

而于收呈时。

不能批驳诬词之过也。

可不慎哉。

  ○保富之道莫要于批驳呈词先审原告

  或问批驳呈词亦保全富良之道乎。

曰。

此最吃紧处也。

牧令为亲民之官。

自应当堂亲自收呈。

实时批示。

若延至三日或五日而后批发。

是此呈未批。

彼状复来。

此数□□。

□差棍蠹因缘伪奸。

甚则有贿买批语之说。

种种弊端。

皆由此起。

何若临莅大堂亲自收呈。

于接呈时向告状人逐细诘问。

即用五听之法。

或慑以盛怒。

或入以游词。

彼讼者多系乡曲小民。

初见官长。

讼师之浸润未深。

其质尚朴。

其胆尚虚。

其口亦吶。

真假是非。

不难立剖较之唤案集讯之时。

真情尤为易得。

其有理不甚足者。

批内逐层指驳。

文不厌烦。

当时即行榜示。

其情节支离。

有心播弄者。

实时取结立案。

立予薄惩。

自可以破莠民之胆矣。

  ○收呈时先讯原告之法

  或问棍蠹诬扰富民。

集案讯明后严惩之。

己足保富良矣。

收呈时必先讯乎曰收呈时先讯。

乃临民第一吃紧处。

葢案经集讯。

必须出票饬差传唤人证。

距城近者二三日。

远者五六日七八日不等。

差得票到手。

此数日内便赶紧向富民索诈。

其诈法倍加凶恶。

未入城之先。

必吓以锁炼。

入城之后。

必私押之卡房羁候所 【三江谓之自新所四川谓之卡房。

广东谓之羁候所。

】 之内。

实例禁之班房也。

班房之看役与差等息息相通。

饭店似非班房比也。

然饭店人等亦与差役通气。

或即系差役开张。

遇有人证到此。

差之凌虐差役索诈不遂□□此等忮俩切宜加意之者无所不至。

必勒令当烈日寒风之处坐卧。

或以水泼地。

或以尿桶粪缸一切秽物置之口鼻切近处饮食不以时给。

俟其馁渴哀求。

则昂其价至数十倍。

甚至百钱不得一盂饭。

数十钱不得一杯水。

差等与店家恣食酒肉。

行令猜枚。

喧呼快乐。

一切店内灯油薪米。

俱勒令派钱。

若亲属给送饭食。

则暗唆同押之匪类抢食罄尽。

良民不得一粒下咽。

三五日内。

任意索诈数十千文。

不遂其欲。

则受一切苦恼。

迨官讯明释放。

差等或仍自私押。

或跟至其人之家大肆闹索。

必遂其欲乃止。

而其家破矣。

然则与其惩棍蠹于集讯之后。

何如禁棍蠹于收呈之时乎。

  ○先审原告取供之法

  或问情虚之原告。

即非讼棍。

必系刁徒。

官于收呈时讯鞫。

其时并无质证之人。

彼肯引服乎曰。

此。

自非易事。

但□烦二字是听讼第一要诀葢能耐烦方能悉心静□以辨事理之虚实须为官者耐烦耳。

大抵刁徒诬告。

其词内情节必有矛盾处。

谚云。

事假难真是也。

官果有爱民之心。

但须设身处地。

一面细核呈词。

一面详问口供。

但觉供情与呈词。

略有参差不合处。

即带入署内密室百端诘问。

不许胥役一人在旁。

恐彼知我审案之法。

可一不可再矣。

供则官自录之。

役则令军流犯及水火夫代之。

或凭空而慑以盛怒。

或含笑而入以游词。

盛怒时必唤进皁役多人令其口?么喝示威。

官或以醒木重击案卓。

或大声疾呼。

或提出别案应行杖责枷号之犯。

当原告前发落。

察其面目眉睫之闲。

是否颤震。

摸其心窝。

是否跳突。

并令吐唾沬于器皿内。

察其有无津液。

若竟无之。

或虽有而甚少。

却有前项颤跳等情。

即系情虚。

可从此穷诘而入矣。

然乡曲愿民。

初见官长。

怵于官威。

往往有前项颤跳等情。

未可信为情虚之确据。

则不如入以游词之为得也。

入游词之法。

莫妙于先与闲谈。

如课晴问雨。

及询其家房屋向背。

有无竹树。

一家几人。

每日饭食若干。

薪水若干。

饲畜牛犬鸡豚各若干之类。

以炫骛其心。

错乱其词。

而衰竭其气。

如告强占妻女之案。

则问其妻女年貌。

兹准尔告。

将被告拏来。

叫他出钱给尔。

可免其断还否。

如告盗葬之案。

则语以我准尔呈。

将被告拏来。

劝他将钱给尔。

可免其起迁否。

若系真情。

伊必不允。

若虚则必首肯。

彼见官霁颜煦语。

以为官受其欺。

已准其状矣。

便敢大放厥词。

剌剌不休。

谚云。

言多必失。

官但虚心细听。

□□身处地。

体察情理。

彼既说得高兴。

则其在外闲。

与讼师商酌默记之情必定遗忘。

必至参差颠倒。

露出破绽。

官则忽然折入正文。

于其破绽处穷诘严追。

忽喜忽怒。

忽此忽彼。

令彼应接不暇。

必然露出一半真情。

官则语以此案要审不要审。

若要审。

被我审出但有一字涉虚。

便要严办。

若不要我审。

但要将呈词抽出。

只当尔未曾告状。

便可罢手。

若彼情虚。

必然叩头求将呈词发还请息。

请免深究。

是时官仍不可说破诬告该问罪遽示威也。

一示威则彼疑畏退缩。

一言不敢直说。

后半情节全不能得仍与温言开导。

或赐以茶烟点心之类。

务令出具切结为要。

  ○先审原告取结之法

  或问刁徒肯遽出结乎。

曰。

此亦非易事。

但总须爱民者稍自耐烦耳。

大抵取结之法亦有次第。

必须以次递进。

先取误听人言以致诬告情愿息讼归家之结。

次取妄告之结。

彼见结内并无诬告字样。

以为无碍。

必肯照官之稿写结。

自用掌模。

迨两结既得之后。

方告以尔快直认。

尔就不认。

我有此两结亦尽足办尔矣。

如此则彼必直认诬告。

仍取诬告切实甘结。

然后带出大堂。

当众声明其罪。

检出诬告律例令读。

系初犯则照律严惩。

系再犯以上。

则比照扰害例量予枷号示众。

亦无不可。

夫如是则被诬者尚未到案。

而案已审明大概。

被告一到。

略问数语。

即可□令归家。

棍蠹无所施其伎俩。

凡意图诬告者。

闻诬告不能害人反自受枷责也。

辄息其恶念。

便暗中省却多少诬告案件。

所保全者不更多乎。

记吾丰有摄篆邑侯陆公者。

收呈认真。

一时有神明之颂。

先编修公极口赞服。

予谨识之。

及作令辄仿其法行之。

民以为便。

述之以志得力所自云。

  ○先审原告例有专条

  或问不传被告审原告。

得毋不合于理乎曰。

此。

系遵例而行有何违碍。

现行律例越诉门有先将原告穷诘之例。

予在川东。

实力奉行。

颇着成效。

民以为便。

虽巴县极繁之缺。

半年后竟累月不接一呈词。

官逸而民安矣。

讼棍之外来者潜逃。

而在本地者俱戢迹或改行矣。

尤所自慰者。

巴县衙役七千。

予莅任一年后。

役等无所得食。

退散六千七八百人。

存者寥寥百余人耳。

初受代时。

前任移交千余案。

迨予赴绵州升任。

以吏房举人请咨一案移交。

此外无一移交之案。

亦吾尽吾心之效也。

  ○居官清慎勤三字诀以勤字为要

  或问晋司马炎居官三字诀曰清慎勤。

以何者为要曰三者皆居官之要。

而勤则其尤要者也。

不勤则事多拖累。

夫民之畏拖累。

不必命盗重案。

但系寻常户婚田土等细故。

亦不必名列被告也。

但列名人证。

尽足破家。

庸吏庸。

言所载理讼十条之第三条。

曾谆切讲明勤字之理矣。

其余九条。

无非推广勤字之意。

至于官果爱民。

则更有一字最要者曰简葢官以一人理一县之事。

即极小之缺。

案牍必多。

棍蠹乘官繁宂。

便敢作弊害民。

其最简之法。

自以前条所言多驳呈词为第一义。

次则莫如票唤人证时。

择其不甚要紧迹近牵控者。

酌量摘出。

免其票唤到案。

于唤票内其人姓名之旁。

钤用此人不必定令到案图章一颗。

又于票尾书明今将不必定令到案人证共若干名开后。

然细思之。

与其差票内摘出免到不如于批呈时。

即将某人不甚要紧。

似是牵控。

可以免唤到案缘由。

批于词尾榜示尤为简易。

尤能保富安良也。

  ○讼案可讯即讯纵有一二人不到亦可讯结不必俟唤齐方讯亦例有专条

  或问摘令人证不必到案刁民或疑书吏作弊抽删。

得毋启上控之端乎曰此系遵例而行。

向上控之有。

查诬告门有听断时纵有一二人不到。

即据现在人犯成招。

不得借端羁延一条。

予奉行已久。

犹忆在某县摄篆时。

因恪奉此例。

邑民颇知感诵。

自是令出惟行。

后任某君。

聪明才力。

十倍于予。

操守亦好。

予方敬服之。

而百姓怨之。

予不解其故。

洎予守成都。

其邑有绅耆数人来谒。

予诘以后任某君居官甚好。

何以不得民心。

佥称某公事事都好。

惟每遇讼案。

必照原呈所开人证姓名逐一唤齐然后审讯。

倘有一名不到。

必阁案数日。

必俟到齐然后讯断。

以此棍蠹得以肆其讹诈。

吾民不堪其扰。

予因叹某公有爱民之心。

但不得爱民之法。

而病民遂至于此。

闻其人最信门丁。

门丁绐以人证未齐。

倘就现在人犯遽行审讯。

则案情不确。

恐致上控。

某君信之。

不悟其破民家而招民怨也。

予乃益服 圣人制律定例之精意。

所以剔除蠹弊者无微不至。

后接见本属十六州县寅僚。

必以此条谆切叮嘱。

劝其力行。

已而各属上控差役索诈之案渐少于前矣。

衡至愚极陋。

仰荷 圣恩高厚。

以一知县不十年擢至道员。

自问无一可报称者。

惟在任奉行此条及前所引先将原告穷诘一条甚力。

略能保全富良。

庶稍稍图报 天恩于万一。

在川七年八任。

所到之处。

诸父老不以予为不德。

辄予信予服也。

亦只是实力奉行以上两条。

可审即审。

可结即结耳。

  ○理财之道在俭

  或问前所言某等谨识之。

已得其要领矣。

然皆为百姓谋者也。

亦有自为谋之道乎。

某等既博一官。

家有父母不能奉养。

子弟不能教育。

敢问其法云何曰是莫如俭矣尝见穷措大到任后倾信门丁捉弄。

任意挥霍。

衣服车马仪从件件讲究。

又好馈赠往来。

彼以为广交馈赠。

可以树党援而邀宪眷乎。

不知 圣人在上。

各宪洁己奉公。

我果能尽心爱民。

整饬地方。

大宪自当加之异数。

岂肯计较各属馈送之有无丰啬哉。

至于衣服车马仪从。

则尤可不必讲究。

我辈既已得官。

虽服千金之裘。

何加于我。

亦何能动人。

虽敝衣破轿。

何损于我。

亦何至取厌于人。

若性好华饰。

但须每年将补服换用新鲜者。

尽足以示观瞻。

若以为致饰衣服舆从。

或可动百姓之敬爱乎。

不知百姓于官长其勤而清者。

则爱之敬之。

至于外饰衣服舆从。

百姓方厌恶之。

訾议之。

谓是皆吾民之膏脂也。

则皆无识门丁卑贱下流之鄙见也。

尝见有甫不能守俭只缘打不破图好看一念彻底思之好看何益经得官履任。

任意挥霍。

事事以华美丰腴相尚。

只图好看。

卒之入不敷出。

私债渐多。

不至亏挪帑项。

贻累亲朋不止。

其既也。

身受监追。

家遭籍没。

子孙贫乏。

至不能以自存。

则皆不俭之所至也。

试思我辈居馆餬口时。

每年得不过数金数十金。

亦须度活赡家。

一行作吏。

养廉所得。

至少亦六百金。

多则千金八百金。

何不追想居馆时寒俭。

仿照行之顾。

必自投于债乡。

甘罹于法网也乎。

况不俭必不能廉。

不廉恐至奇祸。

岂但监追籍没己哉。

我辈为外吏。

俭为第一关键。

此关持守不严。

则一切无足观矣。

抑又思之。

俭之一字。

不但外官当谨懔也。

其部院京官。

并米俸无多。

尤当恪守。

须知衣履稍不华饰。

君子爱人以德。

同官中断无笑我者。

即笑我亦笑我酸耳。

酸乃秀才本等。

况家风如此。

何害焉。

其笑人俭约者。

皆卑贱下流无识之人也。

我京朝官也。

乃以博下流之欢喜而堕其素守。

改其家风哉。

  ○陋规有必不可收者革陋规之法

  或问陋规可收乎曰有可收者。

有必不可收者。

大抵出之民者。

或牵涉讼案者。

必不可收。

如命案夫马钱。

两造出结钱。

代书戳记钱。

及坐堂礼之类。

皆出于民而又牵涉讼事。

则分毫不可收受。

必须革除罄尽。

乃可保富而安民。

又管理钱局。

局内炉头人等所出之陋规。

虽无关于民讼。

然关系钱法。

亦必不可收。

若典当烧锅与行户验帖旧有之规钱。

既不出于民。

而于讼事全不干涉。

似乎无碍。

受之可以津贴公用。

然巴县向有行户验帖之旧例。

每次可得三四千金。

予恐行户为累客商。

竟毅然革之。

葢我辈得官。

一切用度。

有与官而俱来者。

款项繁多。

势不能减省。

若将无碍之陋规遽行裁革。

必不敷用。

倘将来窘迫时又欲复之。

则出于创而非由于因。

转至民心骇异。

因而民怨沸腾。

故不可遽革也。

况革陋规大非易事。

官欲革陋规。

不可令一人知之。

恐棍蠹闻之。

转向其人索诈撞骗。

妄称敛钱若干给我。

我有门路能令官府永远裁革此条陋规。

其人闻之。

欣喜过望。

未有不堕其术者。

官未知之。

以为自裁陋规为民除害也。

而不知棍蠹己先索得多钱到手。

彼旧出陋规者反多出钱矣。

予向游外省深知其弊。

是以在巴县革除行户陋规时。

默识于心。

不与一人言及。

亦不令一人知。

仍唤书吏佯与之曰。

吾欲传行户验帖。

尔可将行户领帖旧卷送核。

迨该吏送到卷宗。

予抽卷入密室亲核。

得旧领行帖若干张。

现在行户何人。

开张何处。

录一清单。

乃自作免验行帖告示稿。

集署中戚友于密室内誊正。

自行钤印。

并出一票。

选一年轻初当差不能索诈之人承票。

将告示分给各行户。

每行一张。

棍蠹等未能撞骗一文。

咸咋舌惊讶。

以为此官办事老辣。

从此棍蠹丧胆。

前任流交十数年难结之案。

经予提讯无不立结者。

葢棍蠹不敢仍前从中作祟刁唆也。

而新理之案。

更势如破竹矣。

  ○上官衙门常例旧规必不可省者

  或问上官不必馈送。

其旧有常规可省乎曰必不可省。

即如道府不理民事。

原不必延幕友。

以各属有申详案件。

且有发审案件。

不得已而延幕友。

是上官之延幕友为各属也。

若必令自出此项修金。

不但于理不合。

即情亦不协矣。

故必不可省也。

予向见有减省府幕修金者。

遇一疑难巨案。

府友袖手不肯办理太守某君子也。

亦淡漠视之不甚关切。

其人竟以此镌级去。

此旧规必不可省之明证也。

我辈亦不必格外加多。

但囚仍前任旧章行之。

葢与非伤惠。

施者既不得谓之行赇。

而取不伤廉。

受者亦不得谓之纳贿。

况为数无多。

又何害焉。

  ○州县仓食为尤重

  或问州县仓库以何者为重曰仓为重。

葢民以食为天。

谷为命。

仓者。

民之天也命也。

贤辈将来得缺与前官交代。

若库项稍有不足。

尚可为之设法弥补仓项不足。

设有急需。

何以应之。

恐致有碍民生。

决不宜颟顸接收。

即以谷价作抵亦不宜接收。

若既收谷价。

三两月内必须买补完足。

方为有备无患。

否则贫民无以为生。

富民必□□谷必□贵□则作抵之价必不能敷况无谷价移交安可坐待谷货以自给然不能安业。

难保无意外之变。

若前项仓内既缺谷食。

又无谷价移交。

则或筹款。

或劝捐。

总以速行买补为要。

  ○律例而外尚有应读之书

  或问律例外尚有裨益吏治之书宜读者乎曰如前明吕新吾先生实政篇。

【近年河南巡抚杨公国桢新刻通行。

板在河南开封府署。

】 □国朝陈文恭公从政遗规。

【相国蒋励堂先生督两广时代刻通行。

板在广东书肆。

】 及黄给谏六鸿福惠全书。

【此书易购。

各处书肆皆有。

】 常熟杨比部景仁筹济编。

【亦经河南巡抚杨公新刻通行。

板在河南开封府署。

】 萧山汪龙庄先生辉祖学治臆说佐治药言两种。

【亦经相国蒋公督两广时代刻通行。

板在广东书肆。

】 以上各书。

俱切要治谱。

而学治臆说尤为切近。

且简便易行。

筹济编尤为广大。

忆嘉庆十三年予以教习得知县。

自京归。

先大父语子曰。

邑先辈李恭毅公抚广东时。

其族子为令。

问公宜读何书。

公曰。

律例而外莫要于智囊补葢州县诚有时不能不用权术也。

予谨识之。

后承乏广东。

见漳浦蓝太守鼎元曾任潮阳县。

自述讯断疑难案件。

汇为一帙。

曰鹿洲公案。

又名益智新书。

抉奸摘伏。

具有妙用。

予于书肆中购得蓝公全集。

益智新书即在全集内。

不时披览。

颇能触发心灵。

想此书通行久不难购求也。

  ○要案隔别取供之法

  或问审讯命盗要案及一切大案作何问法。

曰是非隔别问供不可。

凡审大案。

必须将犯证分开数处。

毋令聚在一处。

官所问之话。

所录之供。

不得令案内一人知之。

一人闻之。

葢犯证见官审案。

霁颜温语。

并无喝令掌责刑吓等情。

以为前所取之供乃官所喜闻者。

未有不随声雷同者。

如此则真情何由而得莫若将犯证分开先后带案细讯。

情真者则供必吻合所谓事真难假是也若非真情。

则必言人人殊。

往往彼此参差不合。

所谓事假难真是也若既隔别熬讯。

所取之供。

果人人符合。

庶可确信为真情矣。

  ○要案伏人潜听私语之法

  或问要案有干证指为奸盗正犯而其人极力呼冤者。

可讯得真情否曰莫如听其私语之为妙也。

如署内有密室。

于密室后层先潜伏亲信戚友一二人在内。

然后将干证与所指之犯带到密室外间。

官亦诘问数语。

忽令人持帖称有客拜会。

官则谕令将门锁闭。

待会客毕再来审讯犯等见室内无人必彼此言语是真是假不难立得。

【此法见袁简斋先生说部中。

】 或带同见证至城隍庙内审讯。

仿前法变通行之。

亦可必得真情。

【此法见黄给谏福惠全书中。

】 予在广东四会任。

有何参猷家连劫盗案。

差役缉获刘亚康矢口不承。

予仿照此法。

将刘亚康并余犯六七人锁至城隍庙东西柱。

真情乃得。

  ○罚赎恶习有志爱民者不为

  或问近来各处官员间有修祠庙桥路等工。

遇富民犯法。

乃罚令出钱赎罪。

罚得之钱。

以些微充公用。

而以强半入己。

其事可行乎曰必不可行。

借充公之名。

为攫取之端。

又明目张胆行之。

此穿窬伎俩所为。

子在川到任自誓告示将此意恳切言之。

况例载罚谷若十石以上。

钱十千文以上。

即须 奏闻。

若匿不详报。

别经发觉。

严加议处。

重则革职。

仍计赃科以枉法之罪。

轻亦降调。

又道光四五年间。

钦奉 上谕申明旧例。

严禁各州县罚赎。

 天语煌煌。

功令严切。

自爱爱民者可不慎哉。

予作牧民司数年。

同人有誉予洁廉者。

所部士民有夸予清而形诸歌咏者。

予不敢当。

所差堪自问者。

惟此未罚人分毫一节。

廿年来可以无惭衾影。

上对 君父。

下答民生耳。

葢予学治主意在保富。

罚赎之钱皆出自富民。

故毅然有所不为。

愿诸君子毋堕时趋也。

  ○盗案差手所起之赃虽经主认未可尽凭令失主认赃之法附

  或问盗案以赃为凭。

赃可凭乎曰可凭。

但患失主记忆不清。

或错认耳。

更恐捕役勒令失主妄认以冀速了案耳。

须将似是而非之物参错其闲。

令失主辨认。

若能认方是真赃。

否则恐有别故。

难为凭也。

即如前所言何参猷被盗一案。

起有蓝布旧棉袍一件赃物当在典铺。

经捕役在刘亚康家起出当票。

赃经何参猷亲认。

幕友等如有□□案情必多琐碎曲折惟耐烦虚心方能得之故折狱尤以浮躁为□罪俱谓可信为真盗矣。

予独疑当票一薄纸耳。

捕役围拏刘亚康事在黑夜。

其时当票放在何处。

捕等何以知其为赃物而起之。

乃于小押铺借蓝布旧棉袍四五件。

将差所获刘亚康之赃袍作一密记参入其中。

再令何参猷认之。

何参猷指认屡误。

予乃提差隔别熬讯。

诘以当票在何处起获。

则捕等所言人人殊。

予复讯之。

始究出当票并非在刘亚康家起出。

乃土棍王亚厚交与捕役者。

即刘亚康亦王亚厚引差指拏者。

旋勒捕等缉获王亚厚严讯。

则王亚厚乃三合会匪之魁。

曩曾邀约刘亚康入会。

亚康不允。

亚厚挟嫌。

故栽赃诬之。

蓝布旧袍。

系王亚厚己物。

亚厚葢本案真盗也。

令王亚厚交出真赃。

王亚厚又交出当票一纸。

系白布大衫。

子仍向小押铺借白布大衫数件。

令何参猷辨认。

何参猷一认即得。

乃知王亚厚之为本案真盗。

毫无疑义。

予复诘何参猷前此何以误认蓝布袍。

则捕役李标嘱为妄认者。

李标身充捕役。

承票行缉。

乃敢听受匪嘱。

诬陷良善。

几至失八。

法难宽贷。

乃提案用重枷枷示。

满日杖责发落时。

传集各班差役。

令其环跪堂下。

看视行刑。

乃宣示李标之罪。

毙之杖下。

何参猷听嘱妄认赃物几八人罪。

本应律拟。

念系失主。

且到案即据实供明。

情同自首。

而刘亚康亦尚未被累。

情尚可宽。

免其查议。

仅令在 上谕亭阶下跪香三炷。

仍带案与刘亚康陪礼服罪。

甚矣盗案之难审也此案既有赃物且经主认。

尚未可为凭。

非耐烦细诘。

何自使民无冤哉。

  蜀僚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