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令要诀

牧令要诀  (清)壁昌 撰

  ●目录 #

  序

  牧令要诀 #

  跋

  ●序

  牧令要诀侄细读数过实系有用之书言虽浅近而事事踏实人人可行内灾赈守御两段尤为紧要而开首造门牌一段为诸政之根本孟县运料一节得处事之妙法自古绝

大经济皆从平实中做出也间有增易数字并将紧要处圈出以醒眉目似可即行付梓以贻初登官场者有所裨益匪浅也愚侄徐继畬顿识

  启令为亲民之官民命于是乎系即国本于是乎立然则为州县即无异乎为封疆大吏也公此书自述其初筮仕时所经厯事事切近可行而后此之立功万里沛泽三江悉昉

诸此为州县者读之宜自爱即宜自奋道光戊申孟冬年愚侄陈庆偕谨识

  ●牧令要诀 #

  衔名日知州知县举一州一县之地理民情。

利弊疾苦均应知之。

方足以仰副钦定衔名之义。

凡选补一缺。

其初念未有不要作好官。

以冀名实兼收者接印后。

以为新履斯任。

人地生疏。

久而自知。

迨被私累之催索交代之纠缠。

又以一人之耳目心思。

何能周知不能不博采下。

问于幕丁胥吏。

苟无法则。

即受其愚朦。

虽久而亦不知也。

其诀在到在之始众尚观望不敢懈怠之时令出必行先阅舆图地书传齐快壮皂六班总役。

令其照舆图。

将境内村镇之大小。

道里之远近。

分配六路。

令各管一路。

发给门牌户册格式纸张。

每村各造一本。

页面注明乡保姓名。

距城里数。

册内查明户口地亩行业房间牲畜数目。

挨门填写。

挨其草册造呈。

委典史学官。

分路查对明白再用格纸誊清正册每本标以长签用架格设于签押房坐侧以便查考再将六班总散头役花名。

写小木签亦分为六筒。

设于书案所有呈禀单票。

均注明某路。

即差某班。

该役等久而与本路人户熟识地方村落途径谙悉拘传人证往来迅速以免各班谋差下乡讹诈其户民亦知为某班所管地面。

彼此联属均有情面久而愈相安矣将草册发交总役掌管。

内外均有查考。

凡一切赋粮差徭。

词讼案件。

盗贼匪棍全于该路总役是问则事有责成。

得其要领矣。

如有呈词传进于架上检出该村户册一目了然胸中已有把握不问而知也。

  一门户册格式刋板刻字。

用连纸刷印每页十户惟人名数目现填。

庶一律整齐。

易于查阅其查法如村庄联络。

自庙查起。

每街路北自东至西挨门书写。

路南自西至东书写一街写完再写一街。

如人户散居山地。

以一里之内自东至西书写。

其妇女不必查写。

以免扰累。

绘式于右。

  其写法。于户名之格。每村每街。首注某庙者。缘各村东西无论大小。多有庙宇。应写住持僧道名姓。空庙亦须注无僧道乡保系何名经管以便稽查也

  其世业之格。注明或官宦或举监或务农或店铺。或匠作者以别良莠也。

  其地亩之格注明亩数者年丰以便按地征粮年荒以备查灾之轻重就其地之多寡大小户自分也。

  其房间之格。注明间数者以防水火之不虞如办抚恤可期无滥无遗均沾实惠也。

  其牲畜之格注明匹数者专为北省言之平时出差可均劳逸有事征调易于采办也

  其父兄子侄之格。注明人丁者有公事出夫以免合户遇灾放赈而免分户滋弊也

  履任一月即可查清以后有用之处不可胜言隔二三年再查一次。即以初次正册为底本发交总役逐户亦易添改。另誊清册存内交代可久远也

  一堂规不可无威。

用刑不可不慎。

凡快壮皂承票。

拘传案内人证。

计距城之远近。

定限传齐违者立责。

庶免在乡勒索之弊其皂役有关行刑。

必须预立约法。

有应责之人不用发刑签以定责数本官命打。

众役一齐呵堂。

声威自壮刑役不准明请号板总用。

二号。

有应用头号者。

听本官吩咐再用。

不令罪人知用二号。

不知惧也。

方按倒罪人之时。

举板不打。

须看本官问话。

倘其人知过认罪。

原告代求。

酌量情罪尚可松放若仍刁赖堂上喝打方准下板五板一停。

以待问话喝打再打病弱者少打强横者多打下板重者少打下板轻者多打其责数在我以防刑役用板轻重卖钱之弊凡掌责之刑。

因不肯实供。

或言语刁撞。

不能不用。

亦须立有约法遇应掌责者。

用役三名一人在后。

背住两手。

二人在旁。

一名托住腮脥护住耳门。

一名举掌。

听候本官问话命打再打。

五下一换看壮弱轻重责处至光棍盗贼不比良民法宜从重有应押杠者。

二役将杠从犯人头上抬过。

向其面前掷地众役呵堂。

令其惊怕。

如再不招一役在后提起发辫二役将杠举过犯人身后。

放于腿弯。

再听问供。

若仍不吐方令二役。

将犯人两臂拉直。

先上一脚听问。

喝押两脚上杠再押然切不可多用恐一用而伤余刑难施也最稳用小板名曰问板。

以毛竹为之长四尺。

宽一寸。

厚三分。

将犯人头向公案按倒。

以便问供。

两役左右屈一膝。

各执一板俟命打。

左右对打二板停止再问使其痛而不伤也其夹棍大刑。

不可轻用。

慎之又慎。

有刑可用。

何必极刑耶最好系跪刑不用铁练。

恐跪破不能常跪也。

惟将犯人裤角卷起跪于砖地之上。

身后一役。

紧握辫根提起令其挺腰直跪。

左右二役将两臂拉直。

二三时己不能支。

亦有能熬者。

防有壮功邪术。

用印花贴于头顶。

其术即破。

须耐心细研。

如已供认。

慢慢放下。

防其晕倒。

若犯人体弱。

令其稍息再跪。

如此取供。

并非刑求犯供靠实矣。

今之听讼者。

每以坐大堂审断。

为勤明。

用掌责小板。

动辄一二百下示威。

如此取供。

仍有不肯吐实者。

由用刑之无方一味忍打犯人一味忍挨即取有供招亦不稳当。

倘畏刑屈认。

由司至院。

不敢翻供。

含冤地下岂不大损阴骘也余为牧令时。

凡有关大众公事。

坐大堂面谕照办。

其日理词讼。

在二堂听断。

以便隔别取供。

不必大堂。

民自知之。

如遇命盗案件。

在花厅研讯。

不用多役。

站堂。

惟令承票役伺候。

以便查起证据外人不及知也断结一案。

当堂具结时用好言劝导使有理者心服无理者知愧彼此和解而去自不结怨再告也凡用刑须看宪书。

人神所在之处。

如初三十六日在股。

初九日在尻不打板。

初五日在口。

十三日在牙齿。

不掌嘴。

二十七二十九日在膝不跪刑盖人神所在而受刑即不立毙亦久而难愈也如此慎刑。

尚恐有误。

可不慎欤。

  一征收粮赋收关

  国计。

全在牧令催科得法。

既有门册查清地亩与粮册核对明确。

责令各路总役。

选拨诚实粮差。

分限催比。

令民户自封投匮此定例也。

为牧令者。

果能洁巳勤民。

合邑感戴。

北省年清年欵。

每逢开征地丁漕米。

良民未有不踊跃输纳者。

即有刁徒挑唆众户不随。

渠亦无所施其伎俩。

惟有差保包纳民户钱粮。

至限与官摸棱。

官至奏销。

不能不暂时垫解。

以致交代纠缠。

后任止顾新粮。

不比旧欠遂成空帐矣。

南方粮赋较重。

每有户书漕总把持。

鱼内乡民。

又因银贵钱贱。

官代民赔不得已罗雀掘鼠以顾奏限。

甚至败操裂检其刁生劣监。

藉以挟制。

自谓绅户。

包揽小户地粮出头抗欠。

以致聚众哄堂。

往往激成巨案。

因此失职亦可慨也。

余为牧令时每逢开征预为出示于某日开征。

均须自封投匮。

如有已交差保代完者。

自行呈明。

以免受累及期。

坐大堂传齐差保议定征收数目限期使众周知于大堂两旁分设六匮。

闪开仪门听花户自投完纳户书之外。

添派亲信。

各管一匮。

每晚结算。

庶免临比尚未算出各役名下分数也。

于比簿上注明某差年貌以防雇人代比簿中名次挨定。

所完分数参差。

难于稽查。

当堂核比。

未免繁琐。

令征比幕友用连纸将各差所完分数多寡分类各写一单分单点名令均跪于堂上。

其完十分以上者。

加奖犒赏紬布花红。

完至八九分者。

严谕免责。

其六七分者。

按名责二十板其四五分者。

按名责三十板。

其一二分者按名责三十五板。

全无完者按名责四十板。

下限再无完者。

枷号革役。

令总役另派催征查明原役有无侵吞。

照例治罪如此比法不费工夫。

而且公道。

昔在大名府任。

传于各属。

遂年清年欵。

其南省州县。

必须本官亲自下乡征收移尊就教吏治民情之难可知也。

  一案件有关人命。

易损阴骘。

如户婚田土。

凖情夺理按例可断。

钱债赈目。

令各举公正之人核算。

自然公道。

官亦省事。

惟鬬殴命案初报或伤或死。

禀呈传进看系何路村庄。

即于架上检出该村门册查原告姓名家口。

伤死系其何人。

被告何村何名则已知大概矣。

即差该路头役承票。

先往拘传凶手。

邻证。

谕该村不准预备公馆。

惟搭席棚一座。

以备相验。

自巳轻装减从。

将洗冤录门册刀伤药携带。

派刑招书吏仵作三名。

皂役四名。

两板两锁。

快役二名。

用其带讯人证。

伞夫一名。

共十名足矣。

官为发给饭钱。

自带火食茶挑一副。

以免地方备办食物路经村镇有饭馆之处。

事毕回来在此少息。

令人役买食可免骚扰初至该村。

先踏勘地基房院形势。

糙绘一图。

就地查问。

乡邻事主起衅根由。

然后如法相验。

若伤而未死。

验取生供要紧用药包裹勿令受风如限内平服系救两条人命。

大好事也。

其巳死之尸。

验官不可站远有慈心哀矜自不闻其臭矣查照洗冤录。

与刑仵合看伤痕之部位分寸轻重分生前死后令凶手在旁比对凶器。

若遇共殴之案尤宜辨认致命之伤方淮仵作。

当场喝报填格。

盖命案全凭初验定案。

若初验不实。

易起尸亲刁控。

致有开检之惨。

而官亦受其累矣。

验毕将凶手先行带城。

其余人证。

就地取结。

听候传讯以免拖累无辜回衙即将凶手讯取初供隔夜恐有教串反为费力。

将所绘米?迷图尸格与刑幕面讲情形指点伤痕令如目睹叙案时供勘自可明晰。

以后照此办详不致混淆。

而案情可期真切矣余为牧令时遇无凶手之案验毕即查门牌。

令乡地前导随便向乡地告说。

此案无凶汝等受比但有可疑何人外出带我某家查看竟有直扺凶手之家察其家属言语情状因而破案者不一而足可见门册之大有用也。

  一河工。

凡境内之沟渠河道堤堰。

有关水利。

必须尽力讲求。

有应行疏浚修筑者。

工小量力自捐。

工大与绅耆计议劝捐。

令举公正之人管理官宜稽查。

不用书役经手。

方有实济近有奸绅。

藉劝捐修工敛钱肥已及至工完。

又祈保荐。

其计欲名利兼收者。

不可不防也。

若滨临黄运雨河。

有工处所。

虽有河厅专司。

而攸关本治土地人民逢大汛阴雨。

亦须上堤协防以免厅汛疏懈余昔在孟县时。

正值睢工堵口派办秸料二百垜。

例价七十两。

帮价七十两每垜一百四十两工次需银三百两。

一垜领银不敷不肯派累百姓本境乃产料之区。

距工五六百里之遥。

民户多用四轮牛车。

或驴马驮载。

运往包垜所以价昂。

当即出示。

传齐乡保。

谕以官不封料任民售卖所领红封不拆。

发给众户其秸料本民家所有。

惟运脚不资今本县渡口黄河船贩粮至此空放而回本县发价与百姓载料顺流而下即抵工次船必乐从先将官垜堆齐余料任尔售卖谋利可以源源河运户民因颇有沾润大为欢悦众心踊跃竟愿由民自发船价不肯累官如此计算官不赔钱民得其利矣又于任开州时。

直隶兴办水利派挑霸州中亭河。

工段长十里。

自住工次。

不用河工油滑夫头。

借用霸州工房头役。

令集本地民夫。

议定方价发给红封教以挑法。

先将河形拉定两岸钉椿灰线于居中挑沟一道宽二丈深至底使通工底平以便宣泻控水而省戽工。

沟之两傍。

分一丈一格间格安夫一名。

不致拥在一处。

各有各方而便查催挑深五尺再挑空格又深五尺再挑高格如此倒挑尽挖干土不在水中捞泥省工多矣。

其出土每方分出土小车二具夫一名于两岸五丈以外钉记橛。

令土车均次第顺铺不准乱堆。

如堤捻式。

以防雨水冲入河身。

大费人力。

匝月而成。

深而且速也。

  一灾赈最关民生。

全凭春秋两季。

收成之分数而定。

春灾不过五月。

秋灾不过九月。

为牧令者。

须于平时留心体察雨旸之多寡。

田苗之情形。

求雨求晴。

贵乎及时。

如真心斋戒。

诚能格天若后于民恐生膜视之怨若早于民易起求缓之刁于月报雨水粮价之禀。

预存地步于仓存谷石。

预计盈绌。

水灾高阜。

尚有薄收旱灾则赤地阖邑。

勘明早为详报。

以免百姓惶惶上控。

此时必有无赖匪徒。

聚众藉祈雨为名。

诈敛钱文。

继而率领穷民强借粮食。

小户随声附和大户独受其殃。

亟宜设法安镇以抑此风。

余任开州时。

大旱期年无雨。

虽宿庙斋戒步祷取水。

微有阵雨。

仍为无济。

彼时求雨者遍村。

借门册。

各村派役赍示张贴暗给各村大户谕帖劝粮之家亦有当即出示严禁。

拏获为首者重处照教。

当此荒旱之时。

官不能遍护。

汝等为一乡之望。

穷民均系乡族。

酌量借给口食。

禀官立案。

丰年追还有此情义即有外村之人强借者本村必为护疪。

均依此而行。

各护本村。

皆有口食。

而无强借抢粮之案矣赶紧查明成灾先请停征即查门册内地亩之格。

无地者为极贫。

给与抚恤口粮。

地少者为次贫。

借给牛力籽种。

通详各宪。

以有门牌户册可凭不难计口授食。

开仓放谷。

且免易聚难散均沾实惠矣。

 那文毅公为直督。

严饬批驳。

令极贫者煮粥放赈不准放粮。

不得已于四关乡。

分设四厂。

城内武庙城隍庙两处设籽种厂。

与委员吏目分厂照料。

其粥厂。

择树林空地周围挑壕沟如营盘前后设两门前门外搭棚煮粥。

中垒土墙一道。

以分男女多安水缸。

暑月以为人饮。

每日五鼓煮粥。

黎明升炮。

使领食之人周知。

陆续而来。

均令由后门而进。

全令坐地。

进完封闭。

不准再入。

令分起由前门而出领粥散去以免重领不到已刻。

粥已放完每日习而相安。

自无拥挤之人也。

有厂图绘注于后。

于是邻界山东河南之人。

均来食粥。

每厂男妇老小。

不下两万余人。

均系穷黎。

难分畛田?或。

惟虑仓谷不敷若劝助赈大户开受累之端无济于事。

禀请截南漕米以济。

放至九月有收。

始撤粥厂。

前期出示。

某日停止。

至期无一人来厂。

并无易聚难散之弊。

其籽种厂次贫按地散给钱文。

亦须有法。

赈银未到之先坐大堂传齐钱铺谕以汝等在此谋利。

多年。

当此灾赈。

一有欺心。

大损阴德。

须按时估定准易钱数目。

使众周知不准再长将各铺串绳各染一色以别何铺之钱。

如有短数查出按串赔补每日应放之钱。

令该铺自运庙内戏台之上本铺伙经管散放不令书役经手。

一面将门牌粮册对明另写户名照票。

每户一条。

用以齐封图章。

于点名簿上。

传齐各乡保领散各户再用小示。

某村某户应领若干某村分定某日散放。

执票来领贴于该村众自知之至期官去抽查钱数验放令乡保执高脚牌。

上写户名所有花户。

各归本村牌下听点。

鱼贯散给。

自无拥挤之患也。

赈甫办完奏奖即仰蒙特恩以散州擢授大名府矣。

晋省谒见 那文毅公。

教之曰。

所禀散粮。

以为民得实惠。

而不知界连三省其邻县穷民来境。

又何以御之饥民如绳有食可聚别无滋蔓也果于放粥之月。

而无词讼案件。

深服斯言之可法也因以并记。

  (见图) #

  一捕务有关处分。

亟须讲求。

近年各省陆路河道洋面。

盗风日炽。

甚至商旅戒严。

不敢夜行。

海洋不敢兴贩。

例分窃。

盗原系两途。

其窃贼。

率皆本地贫民。

穷急行窃。

无非偷鸡盗狗。

鼠窃钻墉。

虽为害不大。

而民受其累矣。

惟有比捕搜拏。

以安闾阎。

其捕快为役中最贱。

均非好人。

有案责比。

其差最苦。

不能不与窃贼熟识。

以作驱使。

用为眼线。

窃贼无食。

偶亦周济不无养贼有时受其供奉即系分赃各省贼捕相通势所不免也。

凡初次拏获到案每以赃少罪轻。

仅止枷杖。

往往不为详报。

再偷或带以铁棍或久押班房。

仍为初犯。

不能加重办发。

惟有一案详一案三次巳成积。

滑可以发出。

除一害少一害也。

其外来之贼。

得以容身者必在村店小铺庙宇赌场均有窝家代其销赃从中有利方肯容留凡办案从未追究窝家。

详文并与开脱。

并无容留之家。

亦无知情之人。

是恐被贼扳株连之意。

所以胆大容留。

既有门册可查。

良莠可办。

如究出实系。

窝主即毁其房舍家产备赏一并重办则无敢容留之处矣再令各村照十家一联。

合村户民议定守望相助之法。

于通衢大路。

多安窝铺更锣。

每见道旁窝铺矮小。

里下派搭。

过冬即行拆去。

非常法也。

莫若路旁官买地基盖房三间。

如营房式令各乡地招老诚人夫。

在彼常川住守准其卖茶卖菜日间以济行人夜间轮拨乡夫在彼巡逻则地面自清矣。

其巨盗之行藏。

另是一样。

北方之盗在本村门牌之户有田庐坟墓地亩家口。

宛如良民。

于本境并不作案。

名曰不烂根。

欲指为盗。

无案可拏。

秋收后。

三五为羣。

以贩卖草帽梳篦。

为赶会之名。

乡邻借给资本回来加利奉还。

从无失信。

用小车载货推行。

并无违禁凶器。

惟带锯条一根。

柴斧一柄。

乃民间日用之物住各省村集遍串看风。

有可盗之家。

住在别村房店。

夜晚到村外。

拣小树一稞。

锯倒。

将枝杆砍为短棍。

各执一根。

用绳拴小木块作梯。

以一人过墙。

先开街门。

众人齐进。

于房墙下挖洞以作窃形入室用白布手巾沾黄蜡点照搜赃即事主惊觉。

二人用被蒙裹执杖吼吓。

不要衣服首饰。

专搜银两。

到手大家回店。

推车而去。

即官往踏勘。

是窃非盗。

事主不服。

遂至上控不休也。

近之为盗。

公然不讳。

城市之中。

竟敢撞门入室。

或拦路抢刼。

无所忌燀。

实堪痛恨。

必须令各集镇。

设立庄勇。

在村头守夜。

如有夜行之人。

盘诘送官究问约定文武汛官。

多派兵役。

分汛于夜间巡查。

庶知官民防范严密。

不敢入境宜预筹经费于事前。

不可有案。

悬赏买线出资于事后也。

其南方之盗。

不在岸上。

多系内河水手纤夫无一定之家。

并无一定之船。

来往拉纤藉船藏身。

盗贼混入焉能稽查。

惟在文武地方官。

各顾本境多设巡船兵役分段来往夜间巡缉岸上汛地有兵接应果能严密。

行旅均敢夜行。

自无失事矣。

其海盗。

率皆沿海小民。

原以捕鱼为业。

不能禁止。

近年有奸民。

亦以捕鱼为名。

朦领牌照。

每欲下海。

向乡邻凑合资本。

聚伙整船。

口粮火炮火药铅子刀矛无一不备。

遇渔刼渔。

遇商刼商若巡船兵单。

竟敢抗拒。

得赃回□。

加利分还久而相率效尤。

以为故常民即是盗。

闽广尤甚。

虽经督抚筹款添造巡船。

提镇常川。

在洋督缉。

每将盗船打沉。

除格杀不计外。

获解来省正法者每岁二三百名。

而海洋仍有不靖。

盖诛之不可胜诛也亦在牧令设法。

于沿海各村。

先行出示晓谕化导。

有究出某村之人。

令乡保查明。

毁其居室。

拏其家属。

一并治罪。

使各知利害。

或可稍息舍此亦别无良法也。

  一守御事所罕有。

为牧令者当居安思危不可不知。

凡附郭州县本城文武多。

营兵不少。

有土官可靠。

即有匪徒。

亦不敢轻犯尚易为力最难者临边偏僻小邑。

同城学官典史。

惟吾独尊武汛仅设外委一员营兵十余名而已。

虽将门册查清。

匪人不能容隐可无萧墙之祸。

而方圆不过百里。

若突有别县邪教捻匪窜入本境。

即不克堵御。

亦当有法固守也昔余为白沟令正值滑匪作乱。

相距百余里适在汴省核算交代。

阴雨三十余日。

黄河盛涨。

文报不通。

各宪分往抢险。

而睢州漫口黄水陡落北岸忽报。

滑县邪教戕官据城。

余虽报公出。

乃河北之邻邑不知本县之存亡。

赶紧过河单骑回县众绅民。

均在城外候接。

谕令不必惊慌。

随我均到大堂议事。

随谕众百姓曰。

本邑俱是良民与滑县逼近不知何村是贼。

有城获庇万不可逃致罹贼锋只。

用同心共力以守保无他虞也彼时停征。

库无分文。

又谕盐店当商汝等均系山西客民在此多年。

沾本地之利。

当护本地之民不用汝等捐钱各铺现存银钱若干。

均呈明不必埋藏借我守御。

俟请银到来先尽归还若不呈出共守。

城破亦化为乌有其银钱不用交库署外另设守御局即经尔等会同绅士掌管照我押条支发众共应允此筹经费之法也。

又谕文武生监。

汝等身受朝廷名器。

应当出力。

以护乡党。

文者进局书写。

武者管带乡勇。

令每人先保良民十人。

教练。

然后又令十人各保十人入伍。

自无习教之人。

溷迹其中矣。

署中赶造乌鎗刀矛旗帜号褂。

散于百姓。

四门分仁义礼智为号。

在官人役皆以信字为号。

各于号褂上注明。

以别奸细此合众剔奸之法也县城共有五门南门两北门。

年久坍坏令拆大庙砖石以补其缺。

自墙外皮将门洞砌平留东西通大路两门。

外对桥砌照壁上安鎗眼令乡勇在关乡之外操练。

声威大震。

各乡民户。

纷纷进城避难。

谕以城内粮食无多。

不敷多人之食如愿进城自带口食方准进城于是众户用四轮牛车满载粮石上坐眷日男丁随行鱼贯入城令其自择空地堆粮。

搭棚妇女自守。

男丁上城。

轮班协同守御。

按城垜挂牌分段。

不准乱走。

十日之间。

登城一望遍地粮囤如山人众数万四乡尽是空庄此聚粮清野之法也城上遍插旌旗夜点香火以省火绳不准点灯视外则明也甫经修备完固。

适奉文调赴军营办理前敌粮台。

委候补令马公来署。

绅民苦阻前行。

谕以余在军中如有贼来。

可以带兵救援。

始为放行遂将家眷托付绅民。

复单骑而往。

后李文成率众窜至城下。

探知守备严整。

不敢来攻烧境内之延州集。

向辉县司寨而逸。

被 杨诚村总戎追及签灭迨随 杨时斋先生。

办地雷攻破滑城事平回任与绅士百姓患难重逢彼此悲喜交集如一家然亦为官之佳话也

  道光戊申仲秋。

余年已七十有一。

时方病臂。

刻不去怀。

思有以解之。

因忆少年出仕所厯。

随笔录成一帙惟俗吏之诀。

不无浅近。

固无足述。

而牧令之权。

实有关乎 国计民生老子曰。

百姓日用饮食而不知其所由。

原无深文奥理宜乎其浅也。

  朝廷之设牧令。乃亲民之官亦宜乎其近也今老矣。故作是言。惟愿后之同官。于此留意。期其未能免俗与百姓造福耳。星泉氏壁昌自识。

  ●跋

  经世之书宜乎愈浅愈明愈近愈切也州县古百里诸侯土其地子其民凡四竟之内井里田庐耕桑牧养与夫狱讼之所以平赋役之所以均老幼孤疾之不得其所者所以易

危为安一惟长官是赖官不与民相亲而惟左右之人是任为之左右者亦幸官之不与民相亲因以居其闲而牟其利而吏治于是乎隳矣而民生于是乎隘矣是编所示皆见诸躬

行着有成效之言以为无难则信无难也然而操是心以从事虽古循良之治不难由此而几焉舍此而行皆末务也背此而谈皆华说也昔人有云要言不烦此之谓欤所愿初入仕

途者各受一编而读之庶几知所当务不徒沾沾焉奔走伺应之是谋哉

  郭伯荫谨跋 #

  牧令要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