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编天台诸文类集

续藏经 重编天台诸文类集

 宋 如吉编 #

  

  重编天台诸文类集卷第十

    四明沙门释 如吉 编

  诸文习气类 #

  妙玄示通菩萨断习

  四(二十八) #

  从空入假。道观双流。深观二谛。进断习气。色心无知。得法眼道种智。(云云)学佛十力。四无所畏。断习气将尽也。

  妙玄明通教佛地扶习成道

  四(三十)签五(二十一)

  过菩萨地。则入佛地。用誓扶余习。生阎浮提。八相成道(过菩萨下。释佛地。签第四云。以菩萨时。留习润生。故至菩提树下。但断残习)。

  释签明不动三昧

  五(九)玄四(十三)

  果报及三惑。

成三不动者。

动则兼业。

谛但有三。

业及见思。

同入俗谛所破故也(日本问云。

余三昧及诸处皆以见思为真谛所破。

此中何为俗谛所破邪。

法智答云。

此中及以业及见思。

同入生死俗谛。

正为真谛所破。

成於真谛三昧矣。

余文以业同尘沙破。

则成俗谛三昧者。

各有所以。

何者。

如前无垢等诸文中及以散善破於恶业。

散善则成假观也。

此中以定善破。

於散善。

则成空观也。

故云背舍伏见思等。

记主穷幽。

故有此对)。

  妙乐明小乘二无知体

  一(二十四) #

  然小乘中。玄二无知。染污无知无明为体。不染无知劣慧为体。谓味势熟德数时量耳。

  妙乐明身子在别教六住见思俱断凡夫

  (辅行第二云。破见惑故离四恶趣。破思惑故离三界生)

  六(十六) #

  准璎珞意。

身子於十住中第六心退。

恐是尔前见思俱断。

至六心时。

见犹未尽。

六心尚退(日本问云。

近代疑者云。

别教初住。

界内见惑得已断尽。

岂第六住。

见犹未尽。

退作凡夫逆罪人耶。

法智答曰。

若常程别教。

皆云。

初住断见。

更不起诸重过也。

况见惑名数虽多。

乃一位顿断。

思惑乃经诸位方尽。

此常所谭。

别教分齐也。

今记主见云。

身子六住尚退。

复起重罪。

遂以义求。

恐有教文。

见思俱断。

至六心时。

思犹未尽。

见亦余残。

所以能牵恶道也。

此是记主约义斟酌之辞。

下可将现行别教难也。

若据起信。

唯云不退乃克。

就圆人辨之。

若论示迹。

亦须示其阶位。

约惑分齐。

方有退义也)。

  妙乐明二种三界俱有见思

  句九(三十八) 九(三十)

  秪是二死及以五住。

应知三界名通。

通界内外。

若界外立三界名者。

以外准内故也。

中理未穷。

通名见惑。

通三界也。

变易土中。

胜妙五尘名欲界见思。

不思议法尘名上界思。

  法华名上文句明通菩萨扶习

  七(十八) #

  誓愿扶余习入生死。而不以空为证也。

  辅行释别教灭谛中破尘沙

  止一(十三)二(九)

  尘沙者。譬无知数多。他解唯二。一染污。二不染。不染即习气。今家意者。小乘习气即别惑。是故今释之。分界内外一十六门。知病识药及授药也。

  止观明界内相应独头

  三(二十一) #

  若迷权理。则有界内相应独头等无明。与见思诸使合者名相应。不相应者名独头。

  辅行释 #

  五(二十五) #

  言独头者。婆沙云。不共无明。不与使俱。问亦不共掉缠等耶。答无也。

  止观明界外相应独头

  三(二十一) #

  若迷实理。则有界外相应独头等无明。所以者何。界内虽断相应独头。而习气犹在。小乘中习非正使。大乘实说。习即别惑。是界外无明也。

  辅行释 #

  五(二十六) #

  界外亦有相应独头。

而与界内具体永异。

即障中道。

相应独头亦是与界外见思诸使合者。

名为相应。

直尔障理。

名为独头。

言相应者。

如云自此已前。

皆名邪见。

又等觉已来。

修离见禅。

此即界外同体见也。

方便实报二土五尘。

为界外思。

如此见思必有无明。

名为相应。

  辅行示尘沙虽无牵报必须先断始进修中

  五(二十七) #

  疑云。

界外润生。

正由无明。

既不由尘沙。

何须先断。

释曰。

障化道故。

故须先断。

为真化方便故。

先断此惑。

断已方能进修中观。

破实报中相应独头。

尘沙为枝。

无明为本。

  止观明三谛上皆有爱见

  四(十六) 记四上(末)

  三衣者。即三观也。蔽三谛上丑。遮三谛上见爱寒热(一一谛上。皆有爱见。爱如热。见如寒)。

  辅行引大品释誓扶习生

  五下(二十四)

  言誓扶习者。大品云。留余残习。以誓愿力。乃扶余习。而生三界。利乐有情。

  止观解见惑从解得名

  五(三十三) #

  然见则见理。见实非惑。见理时能断此惑。从解得名。名为见惑耳。

  正观解见惑当体受称

  五(三十四) #

  复次见惑非但随解得名。亦当体受称。称之为假。假者。虚妄颠倒。名之假耳。

  辅行释 #

  五下(十三) #

  当体名见。

见秪是假。

假者秖是不实为义。

得名虽殊。

见体不别。

所以重於当体主假名者。

欲於一一立三假义。

知见体是假。

是故先云。

见体是假。

假谓三假。

又前文云。

从解得名。

见理方断。

云何见理必推三假。

是故复云当体名假。

应以四句破假。

假破故见理。

亦应合云假所生惑。

  止观约亦生亦不生竖破法徧

  五(四十六)五下(二十七)

  为是习不生而真生。为是尘沙不生通用生(通用生者。破一一惑。即得无量俗谛三昧。利物自在。名通用生)。

  止观解思惑从解得名

  六一

  称思惟者。从解得名。初观真浅。犹有事障。后重虑真。此惑即除。故名思惟惑也。

  止观引华严明圆教八信至十信断思习尽

  六(八)记上(九)

  华严云。初发心时。正习一时俱尽无有余。界外正习未尽。此乃界内正习尽耳(但云八信至第十信断习尽者。习通皆外尘沙无明)。

  辅行约文约意明见思无明

  六下(七) #

  若从文说。

见思障真。

无明障中。

若从意说。

见思之外无别无明。

无明体性既即法性。

当知见思亦即法性(下文又云。

岂有尘沙在见思外。

岂有无明在二观后。

三惑既即。

三观必融)。

  涅盘玄示见思习气

  上(八) #

  小者二乘也。虽断烦恼。犹有习气。我身我衣。我去我来。谓佛与己等。唯有常净。无有我乐。三宝差别。则是习气。所以为小也。

  维摩玄疏明通教如佛地坐道场时断一切习

  三(十六) #

  一念相应慧断一切习气尽者。所谓烦恼障法障之习气也(下文又云。通教进断习气。及色心无知。得道种智也)。

  维摩玄疏引大论明变易三界爱惑

  三(十九) #

  大智论。明迦叶闻甄迦罗琴声不能自安。迦叶云。三界五欲我已断竟。此是菩萨净妙功德所生五欲。故於是事。不能自安。例色无色爱亦复如是。

  维摩玄疏约别惑正习释净无垢称

  三(末) #

  维摩既是一生补处大士。即是法身。居等觉金刚心无垢菩萨之位也。佛性理显。故名为净。别惑正习俱尽。无明余习譬若微烟。虽有如无。故名无垢。

  维摩疏明圆等觉断习

  正观中道。

破真俗二边。

至金刚顶边际智满。

中道体显。

三惑方尽。

无复余习者。

圆教始从初住。

经至法云。

圆断诸见。

犹有习在。

等觉入重玄。

千万亿劫重修凡事。

见理分明。

习气微薄。

事等微烟。

故名无复余习。

如以少盐投於大河。

无复醎味。

故大论云。

有无二见灭无余。

诸法实相佛所说。

常徒但云断界内二见。

又用地论别义。

登地离凡夫我相障。

断有无见。

岂得消此经文。

问此有何过。

答藏通见道即断诸见。

别教登地断界外见。

并不可叹补处之德。

优婆塞经云。

九地断见习。

十地断爱习。

地持云。

离一切见清净禅。

此据等觉。

故今约之以消此文。

一家圆断义转分明。

  维摩疏引地持明入重玄门

  二(五) #

  重玄门者。

地持云。

入住起力禅者。

复入力禅。

入者。

从凡心入一切法门。

乃至上地起。

力者。

从等觉地起。

入一切法门。

住者。

随住一切法门。

即住一切法门也。

舍复入力者。

百千万亿劫重修也。

  维摩疏约法障通惑正习释三藏权实二智

  三(十五)记上之下(裕四六)

  俗谛智究竟分明。法障皆尽。名自行权智。真谛理究竟分明。正习俱尽。名为实智。(法障者界内尘沙也)。

  维摩疏明菩萨不为界外五欲所动

  八(二十一) #

  华至菩萨皆堕落者。表菩萨住不思议解脱。生实报土。已离别惑。彼妙五欲。所不能动。故华不着身。皆自□□。

  维摩疏直以别惑为小乘习气

  八(二十一) #

  二乘但断界内五欲。

故世间五欲所不能动。

别惑未除。

故为界外。

上妙色声之所染污。

故呵言结习未尽华则着身。

如大论迦叶闻甄迦罗琴。

不能自安。

即云八方风不能动须弥山。

随蓝风至。

碎加腐草。

三界五欲。

我已断竟。

不能动心。

此是菩萨净妙五欲。

吾於此事。

不能自安。

即其义也。

  维摩疏据大论小乘覆相以别惑为习气

  八(二十二) #

  问此经结习未尽。华则着身。何关别惑。答大论云。於声闻经。说为习气。於摩诃衍。说为正使。即是别惑。

  维摩疏料简别惑可称四住不称所以

  八(二十二) #

  问断通惑别惑。

俱作四住名不。

答若约通教界内者。

四住之名。

若别接通。

界外但有无明之名。

无明能障佛性。

不名见思。

若约别教。

无明即是正使。

亦有见思四住之名。

故天女呵云。

若於佛法有分别者。

为不如法。

既有分别。

则是见惑。

又云。

结集未尽。

华则着身。

故有思惑。

亦得分思。

以为三住。

  维摩疏明界外见惑之相

  八(二十二) #

  二乘人厌世五欲。

而取涅盘。

此则心有去取。

今见菩萨果报五欲。

亦谓为不如法。

舍离推却而不得去。

(云云)天以无分别心感。

还以无分别心散。

诸菩萨无分别心。

华则不着。

身子等分别生死涅盘有异。

分别即是别见惑也。

  维摩疏料拣去华结习有共不共

  八(二十三) #

  问定是别结未断。

为是通结之习。

答若约通教。

如迦叶是习气。

若约别教。

即别结未断。

故有习气。

如大论明。

结使二种。

一共二乘断。

二不共二乘断。

共者。

迦叶已断。

不共者。

迦叶未断。

已如上说。

今此经既明不思议解脱。

正用别圆断也。

  光明文句引地持明清净净禅断通别正智

  上(十)记一(十九)

  若入第九清净净禅。

一切通别惑累。

若正若习皆尽(其第九禅。

即从十地。

转入妙觉。

故云一切通别惑累。

若正若习皆尽。

自十地已还。

悉有正习。

论解华严。

不开等觉十地。

即等觉也。

言通别惑累正习皆尽者。

通即四住。

别即无明。

通惑正使。

圆七信尽。

习气至佛。

同别习尽。

以今家於小乘习气。

分别四四十六门故。

若别惑者。

四十二品。

断位如常。

习气但如净名疏说。

彼引地持。

离一切见。

清净净禅故。

但明见习。

若引优婆塞经。

十地断爱习。

十地即等觉。

岂不入重玄耶。

故知别惑断正使。

外使入重玄。

断於习气。

文甚分明)。

  光明文句释佛断见缠通别俱尽

  中(三十一) #

  二乘所断。是通见缠。菩萨所断。是别见缠。净名云。结习未尽。华则着身。未断别见。为华所着也。而言佛所见缠者。若别究竟。尽在於佛也。

  记释

  四(二十六) #

  虽云菩萨能断别见。

而断未尽。

究竟在佛。

若至佛地。

不唯别尽。

通亦穷边。

何者。

若由见思徧十方界六道众生。

差别种习之所成就。

因地乃断。

未尽边涯。

唯佛究竟。

故云若通若别究竟在佛(索隐记第一云。

通即见思。

别即尘沙。

无明通别各有。

正智通尽已。

久望前总。

记云。

昏尽耳门。

别惑正习。

云何分别。

答界外见思既无异体。

正使习气安得两殊)。

  四念处明三义三乘见理故有三种

  一(二) #

  声闻谓理在正使外。缘觉谓理在习气外。菩萨谓理在正习外。三人於三种外。方乃见理。故言理三也。

  四念处明二乘总别断给

  一(十二) #

  总相断结。智慧粗故。但除正使名声闻。若别相智慧细。侵习气。名支佛。

  四念处示界外三界惑相

  四(一) #

  若作界外别说者。

登地断别见。

二地至六地断别欲界思。

七地断别色无色界思。

此亦偏断之义耳。

(云云)地持解。

等觉无垢地始得离见。

见清净禅。

当知离欲界。

色无色惑。

俱至等觉乃尽。

方是圆义。

若八地始离无色界果报者。

是偏断之义也。

  观音玄记释三十四心正习俱尽

  下(四) #

  言三十四心正习俱尽者。

顿证罗汉及以支佛。

亦三十四心无间而得。

但不以此顿尽正习。

一言於习。

有见思习及尘沙习。

菩萨修学尘沙法门。

治其劣慧。

於一一门。

用四谛观。

伏其正使。

於一一门六度行。

熏见思习。

故树下三十四心。

於尘沙法上。

证四真谛。

故令正使及二习气俱持而尽。

故能二谛皆究竟也。

  观音义疏记释支佛侵习(支佛侵习为浅处)

  记上(十三) #

  支佛修行不立分果。深观缘起。久修三多。福慧既隆。预侵二习。虽未发真。四流莫动。名得浅处。顿证极果。名到彼岸。

  妙宗钞料简二处爱恶俱是别惑

  中(七) #

  问论云迦叶对於菩萨胜妙五欲生爱之甚。

不安起舞。

至法华中。

迦叶叙昔闻菩萨浅。

游化神通。

不生一念好乐之心。

二事皆是菩萨之法。

因何爱恶顿尔相乖。

答应知二心俱是别惑。

爱於妙欲。

即同体思。

恶於度生。

即界外尘沙。

如不背子。

但爱富贵。

而怠修字。

例净名中。

斥身子云。

结习未尽。

华则着身。

畏生死故。

五欲得便。

既畏生死。

乃指尘沙。

为结习耳。

  顺正理论示不染污无知亦名习气(未捡)

  故不染污无知。亦名习气。数习烦恼。所灰气分。习之气故。唯佛永断。二气犹有。或名不动求解慧。或名邪智等。不曰体同故也。

  俱舍论明小乘习气

  尘沙即是习气。盖数习劣慧。不能徧了一切境种。又云。不染污无知能覆一切味等真实之义。乃障一切味等真实之见。

  重编天台诸文类集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