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百法明门论解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

  唐 窥基注解.明 普泰增修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上(本地分中略录名数)

    天亲菩萨造 #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唐慈恩法师窥基注解

    明鲁庵法师普泰增修

  大者拣小为义,乘者运载得名,(名义互言)百数也,法谓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应二十有四、无为法六,故为大乘百法也。

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

门以开通无壅滞为言,论乃拣择性相,教诫学徒之称。

  〈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论》五分之一。略录名数者,于六百六十法中,提纲挈领,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论主急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

  又会六释云:大乘者,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诠事,理通一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释也。

  又百法是所缘,乃举全数故胜,明是能缘之慧,即别境五中之一,法尔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释也。

  又明是能缘,即别境中慧故劣;门是所缘,通举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明之门,依士释也。

  又门是所诠事理,乃通指百法故胜;论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门之论,依主释也。

  又论为体,乃声、名、句、文;门为用,于论上有不壅滞之功能。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门即论,持业释也。

  又论乃体,则取声、名、句、文四法;大乘为用,此论体上有拣小运载二义,故云大乘。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论,持业释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之论,依主释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门之论,依主释也(亦可谓带数依主)。

  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属所诠故胜;门论二字乃能诠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之门论,依主释也(亦带数依主释也)。

  又大乘是能诠教体,门论是用。

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义门,决择性相,教诫学徒,断恶生善之功用,故名论。

将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门论,持业释也。

(作十释竟)。

  北天竺富娄沙富罗,此云丈夫。

国有国师,婆罗门姓娇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薮盘豆。

此云天亲,乃帝释之弟,毗搜纽天王之后,虽同一名,复有别号:长曰阿僧迦,此云无著,乃菩萨根性。

季子别名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盖比邻持,此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儿。

中子博学多闻,遍通坟籍,神才俊朗,戒行清白,无与俦匹,兄弟皆兼别号故,法师但名婆薮盘豆,不相滥也。

依《瑜伽论》广造诸论,以释大乘,发挥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详于旧藏经甚字函《婆薮盘豆传》)。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

  如世尊言,原为佛说,乃论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总标百法及二无我以为宗旨,乃一论之纲领也。若究所宗,总一代圣教浅深为次,分而为八:

  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摄二十部、五部之义,谓犊子部、法上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经部根本一分之义。

  二、法有我无宗,摄三部全,谓一切有部、雪山部、多闻部,更兼化地部末计一分之义。

  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谓大众部、鸡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饮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义。

  四、现通假实宗,摄说假部全末、经部一分之义。此上四宗,唯为小乘。

  五、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

  六、诸法但名宗,即一说部,此二通于大小乘。

  七、胜义俱空宗。八、应理圆实宗。后二唯大,此论旨趣即第八宗;于深密三时,乃第三时也。

  言三时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时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时即解深密经空有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问有五种,谓利乐有情问、不解问、愚痴问、试验问、轻触问。此即利乐有情问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此总标诸法也。

称理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性欲无量,是以瑜伽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

今言五位百法,岂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种。

自此至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心法者,总有六义: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

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识能熏,积集诸法种故;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或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

四、或名为识,了别义故。

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

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于心。

具此三义,名为心所故;要心为依,方得起故;触等恒与心相应故。

既云与心相应,盖心不与心自相应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应,非自性故。

  相应之义有四:谓时、依、所缘及事皆同,乃相应也。触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如次为三义也。

  色法者,识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质碍之色,亦名有对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无对色即法处色也。

  言不相应行法者,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所法。二、不相应行,即始自得、终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也。

  一者、最胜故,二、与此相应故,三、所现影故,四、分位差别故,五、所显示故。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此心也。

有为法中此最胜故,所以先言。

言与此相应故者,谓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

望于心王,此即为劣,先胜后劣,所以次明。

所现影故者,即前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变现故;自证虽变,不能亲缘故。

置影言简,其见分亦自证变,则非是影。

或与自证通为本质故,或简受所引色非识变影。

第六缘时以彼为质,质从影摄,前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故次言之。

分位差别者,言此不相应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前三是实,此一为假,所以第四明之。

言所显示者,此第五无为之法,乃有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若不约事以明,无由彰显故。

藉前四断染成净之所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后无,所以最后明也。

  如是次第, #

  此结答也。由上如是胜劣、能所、实假、有无故,云如是次第。此略结上文,总标五位章门,下乃备列百法名数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此总标,下别列。

  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

  随根立名,具五义故,谓依发属助。

如除根发之识,余四皆依根之识等,依主也;根发,依士也。

虽六识身皆依意转,此随不共意识名依发等,故五识无相滥矣。

盖兼未自在位言之尔,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七、末那识, #

  华言意识,如藏识名识,即意故;第六意识,如眼识名识,异意故。

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简心之与识,以积集、了别劣余识故;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尔。

  八、阿赖耶识。

  华言藏识,能含藏诸种故;又具三藏义故,谓能藏、所藏、执藏也;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由斯三义,而得藏名,藏即识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举总数,以标列章门,下乃随章列名。

言遍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

谓三性、八识、九地,一切时俱能遍故。

言别境者,别别缘境,而得生故。

所缘之境则有四,乃所乐之境、决定境、曾习境、所观境,各缘不同,故云别境。

解现下文。

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愆秽,胜过恶故。

言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又能生随惑,名为根本烦扰也。

恼,乱也。

扰乱有情,恒处生死也。

言随烦恼者,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此亦见下文。

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言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自境为业。

触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想、受、思等所依为业。

受者,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戚、舍相(此解词异意同),想则于境取相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安立自境分齐故,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思则于境取相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为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能造善等。

  二、别境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么地,五、慧。

  言欲者,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

胜解者,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

谓邪正等教理证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若犹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

念者,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

谓数忆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能引定故。

三么地者,此云等持,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

谓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定智,生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见道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应无等持也。

言慧者,于所观境拣择为性,断疑为业。

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

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尔。

(欲益得其详,请阅成唯识第五卷)。

  三、善十一者:

  此标章下别列。

  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嗔,七、无痴,八、轻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言信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此三种信也。

言心净为性者,谓此性澄清能净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故云心净为性也。

言精进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

谓善品修、恶品断,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捍表精纯,简净无记。

又云勇而无怯、捍而无惧。

言满善者,圆了善事名为满善。

故三根为作善,此名满善,能满彼故。

或曰:“《唯识论》言精进一法,在三根后;《百法》则信后即言。

何耶?”曰:“唯识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

盖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信后而便言勤,勤即精进也,但勤通三性,进唯善性摄也。

”立依者,谓根依精进立舍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须合说,故三根后方说精进。

言惭者,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

自法力者,自谓自身,法谓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诸恶耶?言愧者,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

世人讥呵名世间力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也。

言无贪者,于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著,作善为业。

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

言无嗔者,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嗔恚,作善为业。

言苦、苦具者,苦谓三苦,苦具者苦因。

无痴者,于诸事理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

言轻安者,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昏沉,转依为业。

离重名轻,调畅身心名安,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

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

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粗重、得安隐故。

言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修断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

防修者,于所断恶防令不起,于所修善法,修令增长。

言精进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别有体;或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余六比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

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

”言行舍者,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

言行舍者,乃行蕴中舍,简受蕴舍故。

言令心平等等者,由舍令心离昏掉时,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后无功用,此初中后差别之位也。

此亦即四法者,离彼四法,无别相用矣。

何知无别?曰:“若能令静即是四法,若所令静即心等故。

”或曰:“既即四法,何须别立?”曰:“若不别立,隐此能故。

”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嗔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

谓即无嗔,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

无嗔翻对断物命,嗔不害,但违损恼物害。

无嗔与乐,不害拔苦,此二粗相差别,理实无嗔,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乐有情,彼二胜故。

  四、烦恼六者: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贪,二、嗔,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言贪者,于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

生苦者,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嗔者,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嗔,不安、恶行所依为业。

不安者,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

慢者,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生苦者,谓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死生轮转无穷,受诸苦故。

无明者,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杂染所依者,由无明起痴、邪定、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

疑者,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

障善品者,以犹豫故善不生也。

恶见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盖恶见者,多受苦故,此见有五:谓身、边、邪见、取戒、禁取也。

此六即俱生,若开恶见成十,即分别惑也。

又十惑中,嗔唯不善,余九皆通有覆不善。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上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下

    天亲菩萨造 #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唐慈恩法师窥基注解

    明鲁庵法师普泰增修

  五、随烦恼二十: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憍,八、害,九、嫉,十、悭,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乱。

  言忿者,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

执仗者,仗谓器仗。

怀忿恨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嗔一分摄。

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冤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

热恼者、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

恼者,忿恨为先,追触暴恶,恨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

言追触等义,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恨戾,多发嚣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嗔分也。

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

言悔恼者,覆罪则后必悔恼不安隐故,贪痴二分,若不惧当苦。

覆罪者,痴一分摄;若恐失利誉覆罪者,贪一分摄。

言诳者,为护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

言矫现等,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贪痴分也。

谄者,谓罔他故,矫设异仪,谄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

言罔他等义者,谄曲者为罔冒他故,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亦贪痴分也。

矫者,于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

言染依义者,憍醉则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贪分也。

不憍者,即无贪也。

害者,于诸有情心无慈悲,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

言逼恼之义,有害者逼恼他故,嗔一分摄。

若论害与嗔之别义者,害障不害,正障于悲;嗔障无嗔,正障于慈。

又嗔能断命,害但损他,此差别也。

言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

言忧戚义者,嫉者闻见他劳,深怀忧戚不安隐故,亦嗔分为体。

言悭者,耽著法财,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亦贪分也。

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挋贤善为性,能障于惭,生长恶行为业。

言不顾者,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挋贤善,不耻过恶,能障碍惭,生长恶行故。

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

言不顾世间等义者,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非,能障于愧,生长恶行故。

言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为业。

言堕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

言懈怠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

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长染故。

言放逸者,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

此放逸以何为体?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净等法,总名放逸,离上四法别无体性。

”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立?”曰:“慢等方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

”此之四法偏,何胜余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余无此能,所以不胜。

”言惛沈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

或曰:“惛沈与痴何别?”曰:“痴于境迷暗为性,正障无痴,而非瞢董;惛沈于境,瞢董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

”言掉举者,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么他为业。

失念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

言散乱所依者,失念则心散乱故。

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摄,是烦恼相应念故。

”有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失念,故名失念。

”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

”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

毁犯业者,不正知者多毁犯故。

此法或云慧一分摄,是烦恼相应慧故。

或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

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

”散乱者,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

言恶慧所依者,谓散乱者发恶慧故。

或曰:“散乱、掉举何别?”曰:“散乱令心易缘,掉举令心易解,是所别相。

”前云随其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者,义现此尔。

盖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别分位也,若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

或云:“此七既别有体,何名等流?”曰:“根本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也。

  六、不定四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即毗钵舍那),谓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极暗劣,不门转故。

昧简在定,略别窹时,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无心位,假立此名,如余盖缠心相应故。

言恶作者,恶所作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即奢么他),此即于果,假立因名,先恶所作业,后方追悔故。

悔先不作,亦恶作摄。

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言。

”有义此二各别有体,与余心所行相别故,随痴相,说名世俗有。

言寻伺者,寻谓寻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

伺谓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

二法业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

谓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

或曰:“寻伺二法,身假为实?”曰:“并用思之与慧各一分为体,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

盖思者徐而细故;慧则急而粗故。

是知令安,则用思无慧,不安则用慧无思。

若通照大师释有兼正,若正用思,则急慧随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则徐思随慧亦令不安。

是其并用也。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言色者,有质碍之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缘之境则六,即二所现影。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

  言一眼者,照瞩之义,梵云斫刍,此翻行尽。

眼能行尽诸色境故,是名行尽。

翻为眼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二耳者,能闻之义,梵云莎噜多罗戍缕多,此翻能闻声。

数数闻此声,至可能闻处。

翻为耳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三鼻者,能嗅之义,梵云伽罗尼羯罗拏,此云能嗅。

嗅香臭故,数数由此能嗅香臭故。

翻为鼻者,体用兼之,依唐言也。

四舌者,能尝义,梵云舐若时吃缚,此云能尝。

《瑜伽论》云:“能除饥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谓之舌也。

”通于胜义、世俗二义。

翻为舌者,亦兼体用,依唐言也。

五身者,积聚、依止二义名身,谓积聚大造、诸根依止,梵云迦邪,此翻为积聚,身根为彼多法依止,诸根所随,周遍积聚故名为身。

翻为身者,体义相当,依唐言也。

体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义故,则以能造、所造八法为体,乃识所依之根也。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种。

谓青、黄、赤、白(此四实),长、短、方、圆、粗、细、高、低(此相状假),正、不正、光、影、明、暗、烟尘、云雾、迥色、表色、空一显色(此分位假),此皆方处示现义,颜色之色也。

对眼识故,质碍名色,乃色之总名尔。

言七声者,四大种所造,耳根所取义故。

总有五因,摄十二种声。

五因者:一、相故,即耳根所取义,此一为总,余四为别。

二、损益故者,立初三种声,云:可意声(是益),不可意声(是损),俱相违声(通二)。

三、因差别故者,摄次三种,谓:因执受大种声(语等),因不执受大种声(树等声),因俱大种声(手鼓等声)。

四、说差别摄三者,有世所共成声,谓世俗语所摄;成所引声者,谓诸圣所说;遍计所执声者,外道所说。

五、言差别摄三者,圣言量所摄声,即八种圣语——圣,正也——此八种语,不出见闻觉知,该于六根,以鼻舌身皆觉故,如应答于人,第一见则言见,乃至第四知则言知,若不见言不见,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圣语矣。

若第一见言不见,不见言见,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种非圣言矣。

《华严钞》唯十一种,以唯识加响,以成十二,更俟参考。

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义故。

总有六种,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变易香也。

九味者,舌之所取,可尝义故。

有十二种,谓:苦、酸、甘、辛、醎、淡、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俱生和合变异也。

言十触者,身之所取,可触之义,故名为触。

有二十六种,谓:地、水、火、风、轻、重、涩、滑、缓、急、冷、暖、硬、软、饥、渴、饱、力、劣、闷、痒、粘、老、病、死、瘦、是也。

初四乃实,余皆依四大假立。

或曰:“余既是假,身识何缘?”曰:“即实缘故,既即实缘,何知轻等五俱意识分别之也。

”言法处所摄色者,谓过去无体之法,可缘之义。

此有五种,谓:极迥色,依假想观析所碍色,至极微故,名极迥色。

又云:“上见虚空青、黄等色,乃是显色,若下望之,则此显色至远,而为难见故,名极迥色也。

”言极略色者,亦假想观析须弥俱碍之色,至极微处故。

又云:“于色上分析长短、形相、粗细,以至极微故。

”言俱碍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碍也。

定果色,谓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亦名定自在所生色。

定即禅定,自在所生色,谓菩萨入定所现光明,及见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则有火光发现等。

受所引色者,谓律不律仪,殊胜思种所立无表色也。

又受即领受,引即引取,如受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

遍计所执色者,谓第六识虚妄计度,所变根尘无实作用,故立此名。

或谓余四名色有可拟议,受之所引,何亦名色?盖从所防发善恶之色,以立名尔。

此四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实。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简非心,所以立其名。此总标章,下乃别列: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言得者,包获成就,不失之义,乃色心生起,未灭坏来,此不失之相也。

命根者,依业所引,第八种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耳。

众同分者,类相似故,有人、法之别。

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

三乘、五性,依人法类,假立此名。

异生性者,二障种上一分功能,令趣类差别不同,云异生性也。

无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或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无想者,想灭为首,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微妙,立此定名。

”灭尽定者,令不恒行心、心所灭(六识),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灭尽,乃此定相。

盖修无想,则作出离想而灭尽,乃作止息想。

又无想唯凡,灭尽唯圣,乃二定之差别也。

大抵于厌心种上,遮碍转识不生功能,立此二定也。

言无想报者,由欲界修彼定故,感彼天果,名无想报,乃无想之报(依士释也)。

名身者,能诠自性,单名也;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三名已上,名多名身。

乃诠别名之身。

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名身,三句已上,名多句身。

单句诠差别,多句则诠别句之身。

文身者,文即是字,能为名、句二所依故。

如单言斫、单言刍,未有诠表,名之为字。

论不言名与多名,举中以摄广略也。

又云:“带诠名文,如经书字;不带诠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韵类是也。

”生者,先无今有。

住者,有位暂停。

老则住别前后,亦云衰变名老,又云法非凝然。

言无常者,今有后无,死之异名。

又诸圣教多合生灭以为无常,盖生名为有,有非恒有,不如无为,灭名为无。

无非恒无,不如兔角,不同彼无为兔角之常,故曰无常。

今唯据死而言。

流转者,因果不断,相续前后。

定异者,善恶因果,互相差别。

相应者,因果事业,和合而起。

或曰:“此之总名不相应行法,今名相应者,何耶?”盖名不相应者,简前相应心所而已。

此相应者,乃前三法上事业和合之谓,岂相滥乎?势速者,有为法游行迅疾飞行运奔,皆此所摄。

次第者,编列有叙,令不紊乱,尊卑上下,左右前后,有规矩者,皆此摄也。

时者,过、现、未来,成、住、坏、空,四季三际,年月日夜,六时十二,随方制立,故名为时。

方者,色处分齐,人法所依,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极,亦随所制。

数者,度量诸法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转也。

言和合性者,谓于诸法不相乖反。

不和合性者,谓于诸法相乖反故。

前如相顺因,此如相违因。

或曰:“此二十四,于前三分位,则以何法,当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心分位,第八心种上,连持功能故。

异生性一,唯所分位,二障种上令别功能故。

二无心定,无想、异熟,乃王所上假,王所灭已名无想等。

余十九种通色及心与心所法,三上假立,如众同分乃色同分、心同分、所同分。

又如势速,乃是色、心、心所,迁灭不停故。

又如定异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恶果定不互感等。

余仿此说。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

  此标章,下别列。

  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言无为者,是前四位真实之性,故云识实性也。

以六位心所则识之相应,十一色法乃识之所缘,不相应行即识之分位,识是其体,是故总云识实性也,而有六种。

谓之无为者,为,作也。

以前九十四种乃生灭之法,皆有造作,故属有为。

今此六法,寂寞冲虚,湛然常住,无所造作,故曰无为。

言虚空无为者,谓于真谛离诸障碍,犹如虚空,豁虚离碍,从喻得名。

下五无为,义仿此说。

择灭者,择谓拣择,灭谓断灭,由无漏智,断诸障染,所显真理,立斯名焉。

非择灭者,一真法界,本性清净,不由择力,断灭所显;或有为法,缘阙不生,所显真理。

以上二义,故立此名。

不动者,以第四禅离前三定,出于三灾、八患,无喜乐等动摇身心所显真理,此从能显彰名,故曰不动。

想受灭者,无所有处想受不行所显真理,立此名尔。

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真简于妄,如简于倒,遍计、依他,如次应知。

又曰:“真如者,显实常义,真即是如,如即无为。

”上自一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问毕矣!此下大分明二无我,以答次问也。

  言无我者,略有二种:

  此标章,下别列。

  一、补特伽罗无我,

  梵言补特伽罗,唐言数取趣,谓诸有情数数起惑造业,即为能取(因也),当来五趣,名为所取(果也),虽复数数起惑造业,五趣轮转,都无主宰实自在用,故言无我。

乃补特伽罗,即无我矣。

此所无即我,是为我空也。

彼凡夫等,皆执心外实有诸法,又执此法有实主宰,此说为无,无即彼空,无别体也。

  二,法无我。 #

  言法者,轨持之义,谓诸法体,虽复任持,轨生物解,亦无胜性实自在用故。

言法无我,法即无我,应云法无法,从能依说,故云法无我。

《瑜伽》九十三云:“复次一切无我,无有差别,总名为空,谓补特伽罗无我,及法无我。

补特伽罗无我者,离一切缘生行外别有实我不可得故。

法无我者,谓一切缘生诸行性非实我,是无常故。

如是二种,略摄为一(双证二无我理)。

彼处(指《毗昙》)说此名为大空。

”又云:“我之执者,心得境名。

”又云:“二执者,我狭法宽,盖人有迷人必迷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

”能持自体者为法,有常一用者为人,如二乘我执已断,法执犹存,则其浅深宽狭可见矣。

盖我法者,不出世间及圣教二种我法,谓世间人执我法,无体随情,名世间假。

圣教我法者,有体强设,名之为假。

故二皆为假,故无我法也。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下

  修补大乘百法明门论后序

  百法者,散于群经,具于《瑜伽论》,至世亲师始出之以成论,乃逗机之教也。

盖教为机设,机之色心优劣,暨年数之赊促不齐,致使圣贤施教广略有异,而大旨无殊焉。

然而《瑜伽》总百轴,而于初三轴,翻覆展演六百六十余法,奚翅二万言;而此论仅一纸,言不满五百,而该括无遗,则词甚简而义愈备,文不华而理愈精,至于入道之门、修断之序、染净理事之交陈,则充然大备。

于斯非具四无碍辩、大总持门者,其能与于是乎?

  嗟夫大贤悯物心切,务使人易知易从,而吾人为法者,固不可不知也,至于森然而诸法章,泯然而二我尽,则三乘圣贤之位可阶矣。

逗机之教,岂加于是哉?

  或曰:“圣凡天渊,恐不易致,若子之言,不几于大而无返乎?”

  曰:“予以圣贤之语,原圣贤之道为言耳!”圣贤之道,由性而行之者也!圣贤乃尽夫性,凡愚乃具夫性,究尽具之分虽殊,而察尽具之性无异。

性既均而不以道责己责人者,彼己皆欺也。

欺己之罪小,欺人之罪大,欺人之罪,又不若欺后多人之罪为尤大。

后之人视前人,苟简为说铃而展转相袭,是使后人复欺后人也。

若是则圣贤二利之道而不化为名言章句者几希!呜呼!予宁冒大言之罪,而避欺人之罪,欲其无罪又何逃乎?

  按此论注,脱略讹谬大甚,兹略为补正,自备观览,适信官张君杰见而请置诸木,予嘉其笃于乐善,故从而书于纸尾也。

  正德辛未岁正月既望普泰书于飞虹官舍